[电子书]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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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甲在某商场专柜销售电脑。商场规定,销售量大时,销售人员可获得一定奖励。 而且,销售人员可在商家定价的基础上,下浮 10%销售电脑。甲为了提高销售业绩,下调 了 50%销售多部电脑,导致商家损失惨重。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本案中的 甲虽未在物理意义上毁坏电脑,但其超低价出售的行为导致商家本应获得的销售对价明显 减少,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91、甲为了强奸乙女而进入乙女的住宅,但当天乙女恰好不在家,只有其父母在家。 甲遂对乙的父母实施了抢劫行为。问:甲的行为是一般抢劫还是入户抢劫?为什么? 答案:一般抢劫。命题人认为,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形,必须对其做限制解释 。只有以抢劫故意入户并实施抢劫行为的,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据此,本案中的甲只能 认定为一般抢劫,而非入户抢劫。

92、甲乙二人预谋实施抢劫,遂以清洗饮水机为由进入了丙的住宅。进入之后,二人 将丙捆绑在了椅子上,当着丙的面拿走了财物若干。问:甲乙二人的行为是一般抢劫还是 入户抢劫?为什么?

答案:一般抢劫。由于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形,命题人认为,除了要求抢 劫故意形成于入户之前,还必须在客观方面进行一定的限制,例如以对人或对物暴力的方 式入户。据此,行为人以平和方式进入被害人住宅,进而实施抢劫的,不得认定为入户抢 劫,只能是一般抢劫。

93、甲抢夺了被害人的财物 2000元,被害人大喊“抓坏蛋”,旁边店铺的乙丙等人出来 看发生了什么事情,甲以为乙丙要来抓自己,遂掏出水果刀朝乙丙等挥动威胁,然后骑摩 托车跑了。事实上,乙丙等人只是来看热闹,并没有要捉拿甲的意图。问:甲是否属于事 后抢劫?为什么?

答案:属于事后抢劫。刑法第 269条对事后抢劫的描述中,要求行为人“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对这里的“为”,应理解为“为了”,换言之,只要行为人具有上述意 图即可,至于是否在客观上起到了上述作用,在所不问。

94、甲是财政局局长,某单位欲让甲给本单位拨款 30万元,这一要求本来是合理的, 但该单位担心甲局长不拨款,就对甲说:我们只需要 30万元,如果你给我们单位拨了 40 万,我们就给你 10万。甲照办,拨给了该单位 40万,该单位给了甲 10万。问:甲的行为 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贪污罪。认定甲成立贪污罪还是受贿罪的关键,在于判断 10万元的属性,如果 是单位财物,则成立贪污罪,如果是他人财物,则是受贿罪。本案中的 10万元,本来就归 财政局占有,甲借给该单位拨款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据为己有,成立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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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甲、乙二人经常吸毒,近来该地举行声势浩大的禁毒行动,甲、乙二人很难找到 地方吸毒。丙是甲、乙二人的朋友,用自己的身份证开了一个宾馆的房间,专供甲、乙二 人吸毒。问: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丙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本案中的房间是丙开的,没有丙的允许,宾馆的服务 人员和甲、乙等人是不能进入该房间的,所以丙对于该房间具有支配权。在自己具有支配 权的场所内让别人吸毒,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

96、乙到甲家做客,席间乙突然拿出毒品吸食,主人甲并未制止。问:甲的行为该如 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无罪。甲单纯地不予制止的行为,不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命题人认为,应将“ 容留”解释为作为,即必须要“留”了一段时间,才能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单纯地不制止 这一行为本身,不属于“容留”。

97、甲、乙二人看到一戴着金项链的女子后,甲上前将女子抱住,乙用事先准备好的 工具剪断了该女子脖子上的项链(价值 1万余元)。随后,二人立即逃离现场。问:甲、 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抢劫罪。本案成立盗窃罪还是抢劫罪,关键在于能否将甲、乙的行为评价为用 暴力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从本案来看,被害人之所以不能反抗,是由于被甲抱住了,从 这一点看,可以将本案中甲、乙二人的行为认定为使用暴力排除了被害人的反抗,成立抢 劫罪。

98、甲邀约乙为自己的盗窃望风。甲入室行窃,乙在门外望风。甲在盗窃时为抗拒主 人A的抓捕而将 A打晕,乙知情但并没有阻止甲的行为,也没有离开现场而是继续望风。 问:甲、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答案:甲成立转化型抢劫罪(事后抢劫),乙是转化型抢劫罪(事后抢劫)的帮助犯 ,二人在抢劫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99、甲与乙共同入室盗窃。乙在里屋行窃,甲在外屋行窃。适逢主人A回家,甲为了 抗拒抓捕,对A实施暴力并将其打晕,乙知情但没有参与实施暴力。问:甲、乙二人的行 为该如何定性?

答案:甲成立转化型抢劫罪(事后抢劫),乙没有为甲的事后抢劫提供帮助,仅成立盗 窃罪。甲、乙二人在盗窃罪范围内成立共犯,但抢劫罪的刑事责任由甲独自承担。

100、丙欠甲的钱,甲对乙说:“你去问丙是否还钱,如果不还,我就关押他的妻子” 。乙明知丙会立即还钱,仍然对甲说:“丙不还钱”,于是甲关押了丙的妻子。问:甲、 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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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在他人具有附条件故意的场合,原本不具备条件,但行为人创造条件或者谎称具 备条件,使他人故意实现构成要件的,应认定为教唆犯。据此,本案中的甲是非法拘禁罪 的直接正犯,乙是非法拘禁罪的教唆犯,二人成立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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