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国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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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启动会。

会议确定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国家电网公司营销部、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执笔,南方电网公司、国网北京电力公司、泰豪科技股份公司,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国臣信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等单位配合。

3. 2015年12月25日,中国电科院组织评审了《技术规范》大纲,确定了《技术规范》的基本框架,开展调研及编写工作。

4. 2016年4月28日,中国电科院组织召开《技术规范》内部讨论会,对各承担单位提交的章节进行组稿和定位。

5. 2016年10月16日,完成《技术规范》初稿,中国电科院对《技术规范》 初稿征求意见。

6. 2017年6月7日,国家电网公司营销部组织电力系统内对《技术规范》 初稿进行讨论和征求意见,工作组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初稿修订。

7. 2017年7月10日,召开《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审查会。中电联组织全国各行业代表及能源局对《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进行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2017年9月30日,完成《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的社会公示,工作组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征求意见稿修订。

8. 2017年10月1日,完成《技术规范》送审稿。

9. 2017年10月15日, 全国电力监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召开《技术规范》送审稿审查会议。全国电力监管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相关部门及部分派出机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煤监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等20位各行业代表有关专家参加了会议,会议通过了《技术规范》审查。

10. 2017年11月1日,编写组完成了《技术规范》送审稿的最终修订。

四、总体结构

1. 第1章“范围”规定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2. 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出了本导则所引用的标准、导则和规程。

3. 第3章“术语和定义”共8条,对本标准采用的、但未在引用标准中定义的主要术语进行了定义。

4. 第4章“总则”,主要说明了制订本导则的目的和导则的主要内容。

5. 第5章“重要电力用户的界定和分级”对重要电力用户进行了分类,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的危害程度,对重要电力用户进行了分级,并确定了其供电需求。

6. 第6章“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技术要求”根据重要电力用户对供电可靠性的特殊需求,综合不同供电方式在可靠性、经济性等方面的特点,提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的配置原则,提出不同类型和级别的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配置技术要求。

7. 第7章“重要电力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配置” 对目前已有的自备应急电源类型进行分类,给出不同类型应急电源在允许断电时间、需求容量、持续供电时间、适用场所等方面的适用范围,给出不同级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配置原则,提出不同类型重要负荷及不同类型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电源配置和运行技术要求,给出推荐的典型配置模式。

8. 附录部分共有5个资料性附录,在附录部分进一步给出了推荐的重要用户分类和重要用户范围,给出了14种典型的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方案,对9种常见自备应急电源组合的技术性能进行了对比,并针对不同类型重要电力用户的不同重要负荷给出了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的典型模式。

五、主要条款说明

2.1术语和定义说明

(1)主供电源指在正常情况下,能正常有效为全部负荷提供电力的电源。

说明:供电企业提供的电力可能会受到天气和外部环境和电网中其他用户故障的影响,会造成电网电力的中断,世界上也没有百分百可靠性的电力,目前我国的城市供电可靠性已经达到4-5个9的程度,但即使像新加坡可以达到6个9的供电可靠性,一年中也还会有几分钟的中断供电的概率,因此为“正常有效”而不是“正常有效且连续”供电。

(2)自备应急电源指由用户自行配备的,在供电企业提供的供电电源全部发生中断的情况下,能为用户保安负荷可靠供电的独立电源。

说明:供电电源主要指供电企业为重要用户提供的主供电源和备用电源。

(3)允许断电时间指电力用户的保安负荷所能容忍的最长断电时间。

说明:由于“重要用电负荷”在文中没有定义,所以统一采用“保安负荷”而非“重要用电负荷”。

(4)敏感负荷指对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有特殊要求的负荷。 说明:电压暂降按照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的定义,是指工频条件下电压均方根值减小到0.1---0.9倍额定电压之间;短时中断指一相或多相电压瞬时跌落到0.1倍额定电压以下,且持续时间为3秒到1分钟。

2.2重要电力用户的界定和分级说明

(1)重要电力用户的认定应在省级政府部门主导下,由地市级电力主管部门组织供电企业和用户统一开展,采取一次认定,每年审核新增和变更的重要电力用户。

说明:由于地市级供电企业直接对重要用户提供供电服务,因此由地市级相关电力主管部门进行重要用户认定工作的协调更具有操作性。

(2)具有敏感负荷的重要电力用户,应自行采取技术措施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