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三国法司考讲义笔记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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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和公告的期限 机构 期限 涉港 内地高院←→香港高院 内地最高→香港高院 2 个月 域外送达采用邮寄和公告方式的期限为 3 个月。 涉澳 内地高院、最高法←→澳门终审法院 2 个月 涉台 内地高院←→台湾有关法院(不限高院) 2 个月 认定送达的方式,1签收 2受送达人某些行为

3受送达对象在内地,留置送达的 4,公告3月期满

第三节 区级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法依据 认可与执行对象 机构 涉港 08年双边安排 范围窄:有,且有内容 内地中院:1被申请人住所地, 2经居地, 3财产地, 香港:高等法院 内地需提供 判决生效或履行期届满后2年 (分别执行,总额不超) 涉澳 06年双边安排 涉台 2015年最高法司法解释(单边) 民商事(含劳动争议),刑事中的附带民事 内地:同港 澳:中院认可后,初级法院执行 内地中院:1申请人住所地、经居地 2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居地 3财产地 4专门法院 提供 同内地,2年 NA 中文译本 期间 同时两地提 共同点 相互提供 依执行地法,2年 不能,可向另一法院保全 1不得同时向内地多个中院提 2交纳执行费 3可以专属管辖拒绝 4认可裁定不服的,内地的上一级法院复议;港澳的上诉 5不排斥不同区域平行诉讼,但适用在先原则

第四节 区际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

同时两地提(与判决相反) 共同点

涉港 不能 能 涉澳 涉台 1不得同时向内地几个中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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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纳执行费 3两边都需要中文译本。 4拒绝理由,与拒绝外国裁决的理由基本相同 涉外和区际司法协助的共同规则:

1、涉港澳台判决和裁决,原则上都不允许同时向内地的几个法院申请,由最先立案法院管辖

2、专属管辖可成为拒绝法院判决的理由,但不能成为拒绝其他司法协助事项(文书送达、调查取证、仲裁裁决)的理由。 3、费用,申请裁决和判决的执行;

请求文书送达或调取证据,无须特别支付费用,但须承担法院实际产生费用(快递、打印)。 4、有关中文译本的问题。向内地法院请求的原则上都应当提交中文译本;

例外,依据国际条约请求送达或调取证据时,可附条约规定的第三方文本,但受送达人有权拒收。

5、平行诉讼和一事再诉问题,都不排斥同一纠纷在不同国家的平行诉讼,但应适用“在先原则”。

6、拒绝认可与执行港澳台仲裁的理由,与拒绝承认外国,基本相同。 只能程序拒,不能实体拒。

第三部分 国际经济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易法贸易术语

(1)EXW,EX works,工厂交货,全由买方。

DDP,Delivered Duty Paid,目的港完成交付,全由卖方, (2)交货地点在装运港,货装上船风险转移。

FOB,Free On Borad,只有,不是制造成本;买方运。买方安排运输后通知卖方,便于卖方交货给承运人,卖方交货时通知买方,以便其投保。

CIF,Cost,Insurance,Freight,交易成本+保险+运费;卖方运;需投保。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运费;卖方运

(3)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转移,适用一切运输方式, FCA,Free CArrier,

CIP,Carriage,Insurance Paid to, CPT,Carriage Paid To, (4)目的地交货,

DAP,Delivered At Place,运到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运到+卸下 (5)11 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

①多种运输方式的7个: EXW(工厂交货)、 FCA(货交承运人)、 CPT(运费付至)、

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 DAT(运输终端交货)、 DAP(目的地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

②只适用海上和内陆水上的4个:FAS(Free Alongside 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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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船上交货)、 CFR(成本加运费),

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第二节 《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适用范围

营业地,不考虑当事人国籍。 不适用货物:1、

2拍卖、执行令销售、 3公债、股票、投资

4船舶飞机(需履行登记手续) 5电力销售

不适用范围:1合同效力(合同的成立可以) 2货物所有权转移(所有权担保责任可以)

3货物造成人员伤亡(买方承担质保责任的可以) 公约的任意性,1、可对2、无须书面约定。 三、国际货物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卖方,1交货义务,第一承运人地,合同指定地、卖方营业地;合理时间内交货, 2交单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提前交的可在届满前纠正单据错误,但。 3货物相符。

4权利担保()1、买方地,;例外免责,a买方明知,b买方知道但没有在合理时间通知卖方,c买方定作

买方,1支付货款,移交货物或单据地,卖方营业地;支付时间,货物或单据置于买方控制下。

2接收义务,,采取行动接收,提取货物否则承担扩大的损失; ,,。

3验货,最短时间内,目的地或,异议时间(不超2年) 四、违约救济和免责

分批交付违约的,1一批违约,只该批无效 2有理由今后都违约,可都无效。 3依存的无效。

风险转移,1约定优先,2无约定的交货时转移,3在途的转移。

第三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1、提单,海上运输合同证明,的接收货物的收据, 种类,a,已装船提单(有船名和航次记载),收货待运提单。

b,有无不良批注,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船长对货物的不良标注) c,收货人抬头,1、2不记名提单()、3指示提单(:视为转让) d,装船时间欺诈,倒签提单,装船后;预借提单,装船前。 2、,提货不需要海运单。 (四)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 1违约或侵权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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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额:装路时价值+运输+(CIF,最贵);,不受合同责任限额限制。 2与,。

3免责情形,a依法交海关

b超期无人海关申报,被海关变卖、法院拍卖

c要求,交给其他收货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目的地的。 d多份单据的,最先正本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单人要求的。 诉讼时效,适用中国《海商法》,诉讼。 三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 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维斯比规则》,1978年《汉堡规则》 承运人最低义务,,1义务,2义务。

承运人火灾责任,1承运人过失,2私谋故意;免责,1无过失、2雇佣人、代理人过失,

过失责任 免责 责任期间 诉讼时效 其他 不完全的 +无过失 装到卸, 1年 无规定 完全的 无过失 , 2年,对货方有利 1延迟,赔,只是迟延的货物,不超运费总额 2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连带 3舱面货和活牲畜也适用 4保函,善意保函在间有效。 善意保函,双方无恶意,在有分歧下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做出的保证,只在托运人和承运人间有效,对第三人无效 比较 1致损,仅汉堡赔 2雇佣人、代理人过失致火灾,海商法/汉堡赔 3无规定的不是免责,责任于个案提单的约定

第二节 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法制度 已加入的国际公约 运单效力 承运人责任 责任限制 海运 海牙、维斯比、汉堡 空运 华沙、海牙议定书、 蒙特利尔 铁路 国际货约、国际货协 非物权凭证 完全过失(有过失才赔), 铁路联运人连带 无(偿) ), 非物权凭证 非物权凭证(海运单) 不完全过失(海,维)、 不完全过失(华)、 完全过失(汉) 完全过失(海、蒙)、 有 有 只要单、货不分离,就不是物权凭证。

第三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制度 风险划分,1海上风险:a自然灾害,;强热带风暴 b意外事故,海上发生,。整件落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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