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L399-2007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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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 吊运石料、混凝土预制块时应使用专用吊笼,吊运砂浆时应使用专用料斗,吊运混凝土构件、钢筋、预埋件、其他材料及工器具时应采用专用吊具。吊运中严禁碰撞脚手架。

8.4.5 坝面上作业宜采用四轮翻斗车、双胶轮车进行水平运输,短距离运输时宜采用两人抬运的组合方式进行。

8.4.6 运送人员、小型工器具至大坝施工面上的施工专用电梯,应设置限速和停电(事故)报警装置。

8.4.7 进行立体交叉作业时,严禁施工人员在起重设备吊钩运行所覆盖的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若必须在起重设备吊钩运行所覆盖的范围内作业,当起重设备运行时应暂停施工,施工人员应暂时离开由于立体交叉作业而产生的危险区域。

8.4.8 砌筑倒悬坡时,宜先浇筑面石背后的混凝土或砌筑腹石,且下一层面石的胶结材料强度未达到2.0MPa以上时,施工人员不应站在倒悬的面石上作业。当倒悬坡率大于0.3时,应安装临时支撑。

8.5 其他砌石

8.5.1 修建石拱桥、涵拱圈、拱形渡槽时,承重脚手架应置于坚实的基础之上。承重脚手架安装完成后应加载进行预压,加载预压荷载应由设计确定,未经加载预压的脚手架不应投入砌筑施工。在砌筑施工中应遵循先砌拱脚,再砌拱顶,然后砌1/4处,最后砌筑其余各段和按拱圈跨中央对称的砌筑工艺流程。砌筑石拱时,拱脚处的斜面应修整平顺,使其与拱的料石相吻合,以保证料石支撑稳固。各段之间应预留一定的空缝,待全部拱圈砌筑完毕后,再将预留缝填实。

8.5.2 在浆砌石柱施工中,其上部工程尚未进行或未达到稳定前,应及时进行安全防护。砌筑完成后应加以保护,严禁碰撞,上部工程完工后才能拆除安全防护设施。

8.5.3 修建渠道进行砌体施工时,应参照8.1节和8.3节的有关内容执行。

9 堤防工程

9.1 基本规定

9.1.1 堤防工程度汛、导流施工,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需要编制方案报合同指定单位审批,并由建设单位报防汛主管部门批准。

9.1.2 堤防施工操作人员应戴保护手套和其他必要的劳保用品。

9.1.3 度汛时如遇超标准洪水,应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9.1.4 施工船舶上的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水上作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9.1.5 土料开采应保证坑壁稳定,立面开挖时,严禁掏底施工。

9.2 堤防施工

9.2.1 堤防基础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堤防地基开挖较深时,应制订防止边坡坍塌和滑坡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深基坑支护

应进行专项设计,作业前应检查安全支撑和挡护设施是否良好,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工。

2 当地下水位较高或在黏性土、湿陷性黄土上进行强夯作业时,应在表面铺设一层厚约50~200cm的砂、砂砾或碎石垫层,以保证强夯作业安全。

3 强夯夯击时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现场施工人员应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夯击时所有人员应退到安全线以外。应对强夯周围建筑物进行监测,以指导调整强夯参数。

4 地基处理采用砂井排水固结法施工时,为加快堤基的排水固结,应在堤基上分级进行加载,加载时应加强现场监测,防止出现滑动破坏等失稳事故的发生。

5 软弱地基处理采用抛石挤淤法施工时,应经常对机械作业部位进行检查。 9.2.2 吹填筑堤施工,应参照10.5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9.2.3 抛石筑堤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在深水域施工抛石棱体,应通过岸边架设的定位仪指挥船舶抛石。

2 陆域软基段或浅水域抛石,可采用自卸汽车以端进法向前延伸立抛,重载与空载汽车应按照各自预定路线慢速行驶,不应超载与抢道。

3 深水域抛石宜用驳船水上定位分层平抛,抛石区域高程应按规定检查,以防驳船移位时出险。

9.2.4 砌石筑堤施工应参照第8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9.2.5 防护工程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人工抛石作业时应按照计划制定的程序进行,严禁随意抛掷,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2 抛石所使用的设备应安全可靠、性能良好,严禁使用没有安全保险装置的机具进行作业。

3 抛石护脚时应注意石块体重心位置,严禁起吊有破裂、脱落、危险的石块体。起重设备回转时,严禁起重设备工作范围和抛石工作范围内进行其他作业和人员停留。

4 抛石护脚施工时除操作人员外,严禁有人停留。 9.2.6 堤防加固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砌石护坡加固,应在汛期前完成;当加固规模、范围较大时,可拆一段砌一段,但分段宜大于50m;垫层的接头处应确保施工质量,新、老砌体应结合牢固,连接平顺。确需汛期施工时,分段长度可根据水情预报情况及施工能力而定,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2 护坡石沿坡面运输时,使用的绳索、刹车等设施应满足负荷要求,牢固可靠,在吊运时不应超载,发现问题及时检修。

垂直运送料具时应有联系信号,专人指挥。

3 堤防灌浆机械设备作业前应检查是否良好,安全设施及防护用品是否齐全,警示标志设置是否标准,经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工。

4 当堤防加固采用混凝土防渗墙、高压喷射、土工膜截渗或砂石导渗等施工技术时,均应符合相应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9.3 防汛抢险施工

9.3.1 防汛抢险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按防汛预案进行施工。

9.3.2 堤防防汛抢险施工的抢护原则为:前堵后导、强身固脚、减载平压、缓流消浪。施工中应遵守各项安全技术要求,不应违反程序作业。

9.3.3 堤身漏洞险情的抢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堤身漏洞险情的抢护以“前截后导,临重于背”为原则。

在抢护时,应在临水侧截断漏水来源,在背水侧漏洞出水口处采用反滤围井的方法,防止险情扩大。

2 堤身漏洞险情在临水侧抢护以人力施工为主时,应配备足够的安全设施,确认安全可靠,且有专人指挥和专人监护后,方可施工。

3 堤身漏洞险情在临水侧抢护以机械设备为主时,机械设备应停站或行驶在安全或经加固可以确认较为安全的堤身上,防止因漏洞险情导致设备下陷、倾斜或失稳等其他安全事故。

9.3.4 管涌险情的抢护宜在背水面,采取反滤导渗,控制涌水,留有渗水出路。以人力施工为主进行抢护时,应注意检查附近堤段水浸后变形情况,如有坍塌危险应及时加固或采取其他安全有效的方法。

9.3.5 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有可能超过堤坝顶时,应迅速进行加高抢护,同时作好人员撤离安排,及时将人员、设备转移到安全地带。

9.3.6 为削减波浪的冲击力,应在靠近堤坡的水面设置芦柴、柳枝、湖草和木料等材料的捆扎体,并设法锚定,防止被风浪水流冲走。

9.3.7 当发生崩岸险情时,应抛投物料,如石块、石笼、混凝土多面体、土袋和柳石枕等,以稳定基础、防止崩岸进一步发展;应密切关注险情发展的动向,时刻检查附近堤身的变形情况,及时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并向附近居民示警。

9.3.8 堤防决口抢险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当堤防决口时,除有关部门快速通知附近居民安全转移外,抢险施工人员应配备足够的安全救生设备。

2 堤防决口施工应在水面以上进行,并逐步创造静水闭气条件,确保人身安全。 3 当在决口抢筑裹头时,应从水浅流缓、土质较好的地带采取打桩、抛填大体积物料等安全裹护措施,防止裹头处突然坍塌将人员与设备冲走。

4 决口较大采用沉船截流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沉船底部不平整发生移动而给作业人员造成安全隐患。

10 疏浚与吹填工程

10.1 基本规定

10.1.1 在通航航道内从事疏浚、吹填作业,应在开工前与航政管理(海事)部门取得联系,及时申请并发布航道施工公告。

10.1.2 施工船舶应取得合法的船舶证书和适航证书,并获得安全签证。

10.1.3 所有船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和学习,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船舶设备操作与维护规程;熟悉船舶各类信号的意义并能正确发布各类信号;熟悉并掌握应急部署和应急工器具的使用。

10.1.4 船员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服务簿和任职资格证书。

10.1.5 施工前应对作业区内水上、水下地形及障碍物进行全面调查,包括电力线路、通信电缆、光缆、各类管道、构筑物、污染物、爆炸物、沉船等,查明位置和主管单位,并联系处理解决。

10.1.6 施工时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白天作业,在通航一侧悬挂黑色锚球一个,在不通航一侧悬挂黑色十字架一个;夜间作业,在通航一侧悬挂白光环照灯一盏,在不通航一侧悬挂红光环照灯一盏。

10.1.7 陆地排泥场围堰与退水口修筑必须稳固、不透水,并在整个施工期间设专人进行巡视、维护。水上抛泥区水深应满足船舶航行、卸泥、调头需要,防止船舶搁浅。

10.1.8 绞吸式挖泥船伸出的排泥管线(含潜管)的头、尾及每间隔50m位置应显示白色环照灯一盏。

10.1.9 自航式挖泥船作业时,除显示机动船在航号灯外,还应:白天悬挂圆球、菱形、圆球号型各一个,夜间设置红、白、红光环照灯各一盏。

10.1.10 拖轮拖带泥驳作业时,应分别在拖轮、泥驳规定位置显示号灯和在航标志。 10.1.11 施工船舶应配置消防、救生、防撞、堵漏等应急抢险器材和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使之处于适用状态;船队应编制消防、救生、防撞、堵漏等应急部署表,应定期组织应急抢险演练;并按不同区域、不同用途在船体适合部位明示张贴警示标志和放置位置分布图。

10.1.12 跨航道进行施工作业应得到航政管理部门同意,并采用水下潜管方式敷设排泥管线;施工中随时注意过往船只航行安全,需要时应请航政部门进行水上交通管制。

10.1.13 同一施工区内有两艘以上挖泥船同时作业时,船体、管线彼此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10.1.14 沿海或近海施工作业,应联系当地气象部门的气象服务;随时掌握风浪、潮涌、暴雨、浓雾的动向,提前采取防范措施;风力大于6级或浪高大于1.0m时,非自航船应停止作业,就地避风;暴雨、浓雾天气应停止机动船作业。

10.1.15 施工船舶在施工期间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船上配置功率足够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并保持其技术状态良好。

2 机舱内严禁带入火种,排气管等高温区域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在无安全监护条件下,不应在船上进行任何形式的明火作业。

3 施工船舶的工作平台、行走平台及台阶周围的护栏应完整;行走跳板要搭设牢固,并设有防滑条;各类缆绳应保持完好、清洁。

4 备用发电机组、应急空压机、应急水泵、应急出口、应急电瓶等应处于完好状态,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记入船舶轮机日志;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处理。

5 冬季施工应注意设备保温,需要时柴油机应加注防冻液,或打开蒸汽管进出阀对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