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L399-2007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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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遇到紧急刹车或其他原因使钢丝绳骤然被拉紧时,司机应停止运转,检查钢丝绳有无损伤。

5 卷扬机牵引斗车运行速度最大不应超过5km/h(相当于1.39m/s),牵引荷载不应超过卷扬机额定牵引力,不应降低钢丝绳及连接设备的安全系数。

6 卷扬机筒外沿到最外一层钢丝绳外边的距离,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5倍。 7 钢丝绳应穿过滚筒上的绳眼固定牢靠,在放绳时滚筒上应至少留三圈钢丝绳。 8 卷扬机工作时应有专人指挥,各种信号应预先加以明确规定。

9 卷扬机应设置工作制动和保险制动装置。电源开关应设在司机操作室内,并应设保护箱。

10 当斗车在斜坡终点端以及线路中部均应安设挡车设备,每次通车应及时开启和关闭。

11 应经常检查钢丝绳的断裂情况,当某一捻距内钢丝绳的断裂根数达总根数的5%时,则应更换。

12 每天应对钢丝绳进行详细检查和鉴定,检查钢丝绳时卷扬机运行速度不应超过0.3m/s。

3.5.11 通风及排水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洞井施工时,应及时向工作面供应3m3/(人·min)的新鲜空气。 2 洞深长度大于洞径3~5倍时,应采取通风措施,否则严禁继续施工。

3 应采用自然通风,并应尽快打通导洞。导洞未打通前应有临时通风措施;工作面风速不应小于0.15m/s。最大风速:洞井斜井为4m/s,运输洞通风处为6m/s,升降人员与器材的井筒为8m/s。

4 通风机吸风口,应设铅丝护网。

5 通风采用压风时,风管端头应距开挖工作面在10~15m;若采取吸风时,风管端宜为20m。

6 通风管路宜靠岩壁吊起,不应阻碍人行车辆通道,架空安装时,支点或吊挂应牢固可靠。

7 严禁在通风管上放置或悬挂任何物体。

8 施工场地,施工前应充分考虑施工用水和外部影响的渗水量,妥善安排排水能力,以利施工机械设备、工作人员在正常条件下进行施工。

9 暗挖排水应遵守SL398第4.8节的有关规定。 3.5.12 施工安全监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设计文件,结合工程实际,确定具体的安全施工监测方案。

2 施工安全监测布置应包括下列重点:

1)洞内:Ⅲ~Ⅴ类围岩地段、地下水较丰富地段、断层破碎带、洞口及岔口地段、埋深较浅地段、受邻区开挖影响较大地段及高地应力区段等。

2)洞外:埋深较浅的软岩或软土区段。

3 施工安全监测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洞内:围岩收敛位移、围岩应力应变、顶拱下沉、底拱上抬、支护结构受力变形、爆破振动、有害气体和粉尘等。

2)洞外:地面沉降、建筑物倾斜及开裂、地下管线破裂受损等。 4 大型洞室安全监测应包括下列重点: 1)垂直纵轴线的典型洞室断面。

2)贯穿于高边墙的小型隧洞口及其洞口内段。 3)岩壁梁的岩台(尤其下方有小洞室)部分。 4)相邻洞室间的薄体岩壁。

5)不利于地质构造面组合切割的不稳定体。

5 施工安全监测时,应注重监测对施工安全的不可代替性,为监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支持,并保护好现场仪器设施。

6 监测仪器钻孔注浆后20h内不应进行近区爆破作业。重新爆破前应做好仪器的保护措施,以免飞石破坏。

7 监测重点巡视地点应包括:

1)爆破后隧洞掌子面围岩及前沿支护状态。

2)大小洞室群体的交叉段、洞口段、洞室岩壁及拱座地段。 3)软弱围岩地段及支护结构状态。

4)外洞口边坡与不稳定山体,洞上方地面与受影响建筑物,洞口防汛设施等。 8 当围岩与支护结构具备以下变化特征时,可初步判别其变形将趋向稳定: 1)随着开挖面的远离,测值变化速率有逐渐减缓趋势。 2)测值总量已达到最大回归值80%以上。

3)位移增长速率小于0.1~0.3mm/d(软岩取大值)。

9 监测中发现下述任一情况时,应以险情对待,应跟踪监测,并应及时预警预报: 1)开挖面在逐渐远离或停止不变,但测值勤变化速率无减缓趋势或有加速增长趋势。 2)围岩出现间歇性落石的现象。

3)支护结构变形过大过快,有受力裂缝在不断发展等。

10 当监测中发现测值总量或增长速率达到或超过设计警戒值时,则认为不安全,应报警。

11 在施工安全监测管理中应建立监测信息反馈流程,提高信息化施工水平。

3.6 石方爆破作业

3.6.1 现场运送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在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事先通知卷扬机司机和信号工。

2)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不应运输爆破器材。 3)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应与爆破器材同罐乘坐。

4)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应超过车厢厢高;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铺软垫。

5)用罐笼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升降速度不应超过2m/s;用吊桶或斜坡卷扬运输爆破器材时,速度不应超过1m/s;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6)爆破器材不应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2 用矿用机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机车前后应设“危险”警示标志。

2)采用封闭型的专用车厢,车内应铺软垫,运行速度不应超过2m/s。

3)在装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以及装炸药的车厢与装起爆器材的车厢之间,应用空车厢隔开。

4)用架线式电力机车运输,在装卸爆破器材时,机车应断电。 3 在斜坡道上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行驶速度不应超过10km/h。 2)不应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

3)车头、车尾应分别安装特制的蓄电池红灯作为危险标志。 4)应在道路中间行驶,会车、让车时应靠边停车。 4 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2)严禁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放在衣袋里。

3)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

4)不应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应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5)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应不超过:雷管5000发;拆箱(袋)搬运炸药20kg;背运原包装炸药1箱(袋);挑运原包装炸药2箱(袋)。

6)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3.6.2 露天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在爆破危险区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作业组)进行露天爆破作业时,应由有关部门和发包方组织各施工单位成立统一的爆破指挥部,指挥爆破作业。各施工单位应建立起爆掩体,并采用远距离起爆。

2 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3 松软岩土或砂床爆破后,应在爆区设置明显标志,并对空穴、陷坑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塌陷危险后,方可恢复作业。

4 露天爆破需设避炮掩体时,掩体应设在冲击波危险范围之外并构筑坚固紧密,位置和方向应能防止飞石和炮烟的危害;通达避炮掩体的道路不应有任何障碍。

5 裸露药包爆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附近及存在有气体、粉尘爆炸危险的地点,不应采用裸露

药包爆破。

2)裸露药包爆破,应使炸药与被爆体有较大接触面积,炸药裸露面用水袋或黄泥土覆盖,覆盖材料中不应含有碎石、砖瓦等容易产生远距离飞散的物质。

3)安排裸露药包起爆顺序时,应保证先爆药包产生的飞石空气冲击波不致破坏后爆药包,否则应采取齐发爆破。

4)除非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爆破工作负责人批准,否则不应将药包直接塞入石缝中进行爆破。

5)在旋回、漏斗等设备、设施中的裸露包爆破,应在停电、停机状态下进行,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6)在沟谷中及特殊气象条件下进行裸露爆破时,应考虑空气冲击波反射、绕射的影响,加大相应方向的安全距离。

6 浅孔爆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露天浅孔爆破宜采用台阶法爆破。 2)在台阶形成之前进行爆破应加大警戒范围。

3)采用导火索起爆、非电导爆管雷管秒延时起爆,应保证先爆炮孔不会显著改变后爆炮孔的最小抵抗线。否则应采用齐爆或毫秒延时爆破。

4)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为限。 5)在高坡和陡坡上不宜采用导火索点火起爆。

6)露天采区二次爆破,起爆前应将机械设备撤至安全地点。 7 深孔爆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验孔时,应将孔口周围0.5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清除干净,孔口岩壁不稳者,应进行维护。

2)水孔应使用抗水爆破器材。

3)深孔验收标准应为:孔深为±0.5m,间距为±0.3m,方位角和倾角为±1°30′;发现不合格时应酌情采取补孔、补钻、清孔、填塞孔等处理措施。

4)应采用非电导爆管雷管或导爆索起爆;采用地表延时非电导爆管网路时,孔内宜装高段位雷管,地表宜装低段位雷管。

5)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装药前应对第一排各钻孔的最小抵抗线进行测定,对形成反坡或有大裂隙的部位应考虑调整药量或间隔填塞。底盘抵抗线过大的部位,应及时进行清理,使其符合设计要求。

6)爆破员应按爆破设计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应自行增减药量或改变填塞长度;如确需调整,应征得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同意并做好变更记录。

7)在装药和填塞过程中,应保护好起爆网络;如发生装药阻塞,严禁用钻杆捣捅药包。 8 预裂爆破、光面爆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临近永久边坡和堑沟、基坑、基槽爆破,应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技术,并在主炮孔和预裂孔(光面孔)之间布设缓冲孔;运用该技术时,验孔、装药等应在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指导监督下由熟练爆破员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