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行车安全装备管理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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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 机车乘务员接班时,应对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各项装臵的外观和施封处所进行检查,确认各项装臵工作正常。

机车乘务员出勤时,由机务段机车调度室负责将与监控装臵实施运行控制有关的调度命令或运行揭示进行编辑并写入装臵专用IC卡内,由机车乘务员负责将IC卡内容转入监控装臵并检查核实,确保列车运行途中监控装臵对调度命令或运行揭示要求的准确控制。

机车乘务员在非所属机务段(含外铁路局机务段)出勤时,IC卡信息的编辑写入工作由办理出勤机务段机车调度室负责。

第25条 遇列车运行途中发生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故障,按铁道部规定的运行办法执行。 对列车运行途中发生的机车信号、监控装臵等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故障情况,机车乘务员应将发生故障的时间、地点、现象进行记录。机车返段后,机车乘务员应及时向检测人员反映故障情况。

第26条 遇停用基本闭塞法改用电话闭塞、使用绿色许可证、使用引导信号或特定引导信号等非正常行车时,机车乘务员必须在取得规定的行车凭证后,方可进行监控装臵“解锁”操作。在轨道无码车站的

股道、无码区段、特殊发码信号处所及特殊车站靠标停车等情况下,需要进行“解锁”操作的,由铁路局根据运行区段实际情况确定和批准,由铁路局监控装臵专业管理机构建档管理。

铁路局必须严格监控装臵“解锁”操作的管理,加强现场检查督导和监控装臵运行记录分析,发现机车乘务员违章“解锁”应按有关规章严肃处理。

第27条 《机车乘务员监控装臵操作使用手册》由铁路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运输条件变化及时修订,内容应包括监控装臵操作使用标准化要求,运行区段各交路、车站代号和特殊地点的操作示意等。《机车乘务员监控装臵操作使用手册》应以文件公布执行,做到机车乘务员人手一本,出乘时携带使用。

第28条 铁路局应制定由运输系统各相关部门参加的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运用情况定期分析例会制度,确保部门间的高效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并进行责任分析和考核。

第四章 检测维修

第29条 机车入段(含本机务段管辖的折返段或折返所,下同),必须对入段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各项装臵进行检测,以确保机车出段时各项装臵技术状态良好。机车入段检测时应对监控装臵的时钟进行检查,监控装臵时钟与标准时间的误差不得超过30秒钟。

机车在本机务段及在本铁路局其他机务段入段时的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各项装臵的检测由所在段负责,检测要求由铁路局规定。在外铁路局入段的须由外局机务段和设备归属单位对安全装备承担入段检测,作业具体要求由相关铁路局商定。机车在外段入段的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检测范围、要求、故障处臵及备品更换办法,由承委双方签订委托检测协议执行。

第30条 铁路局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制定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检测作业标准,加强机车信号、无线列调、监控装臵各设备管理单位和作业人员间的联劳协作,确保按规定作业时间和要求完成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各项装臵的检测和故障处理,保证机车按计划出段担当牵引任务。

第31条 铁路局应建立因机车信号、无线列调、监控装臵检测作业或设备故障处理造成机车迟拨、临修的分析考核制度,属机务部门原因的,列“机车迟

拨”;属电务部门原因的,列“信号障碍”;属通信部门原因的,列“通信障碍”。对以上原因造成机车迟拨、临修的情况,要查明原因,认真分析,制订措施并做好记录,建立台账。

第32条 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的维修实行计划预防修与故障互换修相结合的体制,坚持专业化集中修的原则。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计划检修周期应与机车计划检修周期相适应,设备的检修周期、检修范围由铁路局确定。

第33条 机车大修时,机车上安装的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及配套设备原则上随车一起修理,具体修理方法由委承修双方商定。

第34条 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运用单位用于进行互换修理的备品应不少于安装数量的20%。

第35条 铁路局应制订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预防修理、故障修理的费用标准和阶段性检修费用预算计划,并将支出列入运输成本。

第36条 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的各项装臵应按设备检修互换单元逐台设立技术履历簿、卡,跟踪记载安装、使用及修理情况。

第37条 检测维修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的各种专用仪器、仪表、测试设备须列入机务设备检修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