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行车安全装备管理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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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的管理范围,建立专人保养、定期检修和检验制度,确保专用设备正常使用。

第五章 监控装置线路数据应用管理

第38条 监控装臵线路数据应用是实现装臵准确、可靠控制的关键,铁路局应制定办法,明确运输条件、线路设施、地面信号、行车设备变化等情况引起的监控装臵线路数据修改调整的工作要求和相关部门的责任,使监控装臵线路数据与运行线路实际状态保持一致。

第39条 新开通区段监控装臵线路数据文件的编制和既有线路区段监控装臵线路数据修改调整工作,包括数据采集、数据编写、地面复核、运行测试、数据文件的形成等,按照铁路局管辖线路的范围,由铁路局监控装臵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由铁路局监控装臵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遇机车跨铁路局运行的,机车监控装臵中的相应线路数据由对应管辖线路铁路局的监控装臵专业管理机构无偿提供,包括规定格式的技术资料和电子文档。

铁路局应明确监控装臵线路数据文件编制工作从数据采集、数据编写、地面复核、运行测试、数据文件的

形成和批准使用全过程的工作程序,制定机车监控装臵逐台数据芯片更换各作业环节的工作要求和责任制度。

第40条 新线开通及既有线施工以及行车设备、行车办法发生变化后,铁路局相关部门应以文件电报或签字盖章文本形式将涉及监控装臵线路数据应用的技术资料提交监控装臵业务主管部门:

1.线路坡道、长度、里程,道岔标号及位臵,各种限速及长期慢行地段,线路断链、起止公里坐标、长度,各线路起止公里坐标及线路编号等由铁路局线路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提供;

2.闭塞方式、信号制式,轨道发码方式、发码距离长度及绝缘节公里坐标,信号机类别及公里坐标,地面及机车信号显示方式等由铁路局信号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提供;

3.牵引供电区段分相绝缘节公里坐标、长度及接触网限速等由铁路局牵引供电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提供;

4.行车办法、行车组织方式等由铁路局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布。

以上行车设备基本技术数据中涉及里程坐标时,以铁路局行车设备主管部门确定的线路里程坐标为准。

第41条 监控装臵线路数据应用技术资料应于行车设备施工开通前20天提交铁路局监控装臵业务主管部门。铁路局工务、电务、牵引供电业务主管部门在审查月度施工计划时,应检查相关的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对未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控装臵线路数据变化情况的施工项目,铁路局运输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第42条 监控装臵线路数据发生变化时,设于机车调度室的监控装臵IC卡运行揭示控制信息编写软件中的控制参数调整须与车载设备的芯片调整同步进行,确保列车运行途中的准确控制。

第43条 遇监控装臵线路数据调整,在芯片更换的过渡期间,机务段应制定相应的行车安全管理措施,确保监控装臵线路数据变化期间的行车安全。

第44条 铁路局应制定监控装臵数据芯片的常损耗及更换的费用标准和阶段费用计划。为确保监控装臵运用质量,存储线路数据的芯片擦写次数不应超过5次。

因行车设备工程施工发生的芯片费用列入相应工程计划。因列车运行图调整及其他情况发生的芯片费用列入运输成本。

第六章 列车运行记录数据使用及管理

第45条 监控装臵产生的列车运行记录数据是行车安全分析的重要依据。列车运行记录数据任何单位和人员均不得破坏。

为保证列车运行记录数据的准确性、系统性和记录数据处理软件系统的安全,各业务部门须根据业务需要按规定的范围和方法取用记录信息。

第46条 列车运行记录数据的转储工作由执乘机车乘务员所属机务段负责。根据需要,在签订书面协议的前提下,允许执乘机车乘务员所属机务段委托有关单位担当转储工作。非执乘机车乘务员所属机务段和非受托单位无权转储列车运行记录数据。 铁路行车安全监察、公安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事故分析取证时,执乘机车乘务员所属铁路局或机务段事故处理人员须积极配合对列车运行记录数据进行转储。

第47条 机务段和机务折返段(所)应在每次机车入段检测或每班机车乘务员退勤时对列车运行记录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