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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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财务会计 【发文字号】银发[2002]374号

【失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11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

目录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2.12.12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2]37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维护银行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 1 / 2

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维护银行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统称银行)实施会计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银行会计档案是银行各项业务活动的会计记录和重要史料,是金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银行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四条 银行应建立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制度,做到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防止会计档案毁损、散失、泄密。 银行应改善保管设施,采用先进技术,实现会计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 银行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缩微胶片等方便实用、易于保管的介质保存。原始凭证、票据、合同等具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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