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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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事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提高海事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和水平,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执法证》的管理行为,依据《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交通部[1997]16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直属和地方人民政府所属海事管理机构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海事执法证”)的管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全国海事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海事执法证的管理工作。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简称“省级地方海事局”)负责本办法在本辖区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海事执法证是海事执法人员实施各项海事执法工作的唯一法定执法资格证明和执法身份标志。

第五条 海事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实行培训、考试、资格审定、持证上岗和跟踪考核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海事执法人员资格

第六条 从事海事行政执法工作、海事法制工作和海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海事执法人员”)应当持有海事执法证。

第七条 海事执法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公务员的资格条件,并具备下述海事行政执法资格条件: (一)大专以上(含)文化程度;

(二)参加中国海事局规定的适任培训,并经适任考试合格;

(三)符合规定的海事行政执法业务工作经历; (四)经执法部门鉴定合格、法制部门考核合格; (五)经人事部门批准,系海事管理机构正式在编的海事执法人员。

第八条 拟从事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中国海事局的规定,完成相应的专业培训,并通过适任考试合格。专业培训和适任考试,直属海事系统按照中国海事局发布的《海事执法人员考任制实施指导意见》和《直属海系统执法人员适任资格考试与培训工作实施细则》执行,地方海事系统参照上述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 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按照中国海事局的规定,完成总时间不少于5天(或40小时)年度法制培训。海事执法人员的年度法制培训,由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统一组织,由执法人员所在的海事局负责实施。年度法制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制教育,涉及海事行政执法的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精通海事执法实务的学习和训练,水上安全和环保教育,海事执

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故调查等)案例分析等。

第十条 初次从事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完成相应的海事执法见习:

(一)具有大专以上海事类或者相关专业学历的,在相应的海事执法岗位见习不少于12个月,但累计已有2年以上相应海事业务工作或者船上工作经历的,前述见习资历可以减至不少于6个月;

(二)具有大专以上非海事类或者相关专业学历的,在相应的海事执法岗位见习不少于18个月,但累计已有2年以上相应海事业务工作或者船上工作经历的,前述见习资历可以减至不少于12个月;

(三)非水网地区地方海事系统的海事执法人员,确实达不到本条上述规定的,经所在省级地方海事局同意并报中国海事局批准,可以适当降低文化程度要求,但在相应的海事执法岗位的见习资历不得少于30个月。

第三章 海事执法证的发证与换证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海事机构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海事执法证:

(一)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海事执法资格条件; (二)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海事执法资历或见习资历要求;

(三)身体健康状况适于从事海事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海事执法证,由申请人按要求填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执法证申请表》(见附件一),经所在执法部门负责人签署鉴定意见并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认可后,由所在海事局的法制部门进行初审,再由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的法制部门进行复审。各级海事局的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海事执法证申请人是否具备海事执法人员资格的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法制部门应当建议上报审批;不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直属海事系统的海事执法证申请,由海事执法人员所在的直属海事局统一报批;地方海事系统的海事执法证申请,由海事执法人员所在的省级地方海事局统一报批。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向中国海事局办理海事执法证审批手续,应当以正式文件上报,并附《海事执法人员资格申请汇总表》(见附件二)。中国海事局对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上报的海事执法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经审核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海事局颁发海事执法证。 第十四条 海事执法证的发放范围是: (一)各级海事处的所有正式在编人员; (二)海事政务中心的所有正式在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