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说明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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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定办法

1、相关条款

1.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1.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释义第二十四条

本条款所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是指既属于依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应当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水户,同时又属于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单位。主要包括排放含有有毒有害的重金属和高浓度有机污染物等的废水、水质污染严重、对环境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均有较大危害的排水户,如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制药、造纸、屠宰等行业。

1.4《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解释)

1.4.1“重点排污单位”是指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确定,并于每年3月底前公开发布。

1.4.2“重点排污单位”包括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监控企业。

1.4.3《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分别对重点排污单位的强制性公开内容、方式、时限做出了规定。

1.4.4具体为:

1.4.4.1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属于排污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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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属于城镇居民高度关注;

1.4.4.3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属于社会关注度高;

1.4.4.4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属于兜底条款,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排水户分类

2.1根据上述规定,将排水户分为一般排水户和重点排水户。

2.2一般排水户指写字楼、商场、物业服务公司、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小学校等除重点排水户以外的其他所有行业排水户。

2.3重点排水户共分为8类:化工类、机械类、电子类、制药类、印染类、医院类、光伏类及其它。

3、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排水户)的具体界定

设置预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排水户可列为重点排污单位:

4.1日排放污水量500立方米以上; 4.2电镀行业、化工行业、医药行业

4.3印染行业(日排放污水量300立方米以上)或含有浆染工艺的企业 4.4电子类(日排放污水量100立方米以上) 4.5机械类(日排放污水量100立方米以上) 4.6光伏类(日排放污水量300立方米以上) 4.7医院(日排放污水量100立方米以上)

4.8其它排放污水易对城镇排水系统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企业。

4、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初稿(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