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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 2、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也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3、非上市公众公司只能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二、优先股的发行与交易

1、发行条件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时的特殊要求 (1)采用固定股息率; (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个会计年度;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三、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1、利润分配优先权 (1)在利润分配上,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2)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 2、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 当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持股比例分配。 3、股东权利的限制 除下列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优先股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股东大会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以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表决权的恢复 (1)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2)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 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第五单元 上市公司收购 一、收购人

1、控制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已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对收购人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 3、一致行动人的界定P240 二、持股权益披露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间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之后,其所持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协议转让 在协议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如果协议中拟转让的股权达到或超过5%,投资者应当在协议达成之日起3日内履行权益报告义务。 三、全面要约,还是部分要约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继续增持股份的,及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 2、协议收购 (1)正好等于30% 如果收购人恰好在30%的时点上停下来,并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如果继续增持股份的,收购人可以采取部分要约的方式,也可以主动发起全面要约收购。 (2)不踩刹车,直接超过30% 如果协议收购导致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一下子超过了30%,首先收购人应当考虑是否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如果符合法定的豁免条件,取得了豁免,无须进行要约收购;如果收购人申请了豁免但未取得豁免,收购人可以在接到中国证监会不予豁免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坚持到30%或30%以下。否则,收购人必须向目标公司除协议转让股份的股东之外的所有剩余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股份的要约,即触发了强制性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四、豁免事项

1、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 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完成本次增持行为。 (1)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2、适用简易程序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1)经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转让、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2)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3、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的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1)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增持的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3)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4)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5)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6)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且能够证明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 (7)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第六单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一、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

1、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概念 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1)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 ①以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减资; ②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 ③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对外捐赠资产。 2、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标准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达到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 资产总额=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成交金额)孰高 营业收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 资产净额=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该项资产所占股权比例(成交金额)孰高 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 资产总额=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 营业收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 资产净额=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该项资产所占股权比例 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 资产总额=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成交金额)孰高 营业收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 净资产额=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成交金额)孰高 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 资产总额=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成交金额) 营业收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 净资产额=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 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 资产总额=该资产的账面值(成交金额)孰高 资产净额=相关资产与负债的账面值差额(成交金额)孰高 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 资产总额=该资产的账面值 资产净额=相关资产与负债的账面值差额 3、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一般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3)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