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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对征信市场产品及结构的影响

作者:王旭 毛蓓蓓

来源:《今日财富》2017年第12期

现如今中国正处于互联网发展的宏伟时期,中国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形式多种多样,与时俱进。从众所周知我国征信体制也不断收到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大到国家,小到个人的征信已经被“大数据”所收录,征信一步一步正在走入正轨,征信业近几年在我国得到不断完善,而这两个相辅相成的新兴产业的发展也不断碰撞出新的火花。本文就互联网金融对征信市场产品和征信市场结构这两方面的影响进行全面的研究。 一、互联网金融征信市场产品及结构存在的问题

征信市场产品及结构直接影响了我国征信业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取得主导地位的先决条件,而在中国,征信市场并不完善,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在征信产业链上并没有明确的分工,此外征信服务的供给现状也并不乐观,根据对互联网征信服务类型进行分类,并通过收集数据做出上表:

互联网征信服务类型总的分为基本服务和增值服务。而基本服务包括调查类和非调查类,其中调查类有企业资信调查、消费者信用调查、财产征信和市场调查。非调查类主要包括资信评级;增值服务中金融类主要有:信用保险、国际保理、电话查询票据、信用担保,非金融类包括商账追收以及商账追收。根据以上数据得出结论,中国同发达征信国家相比缺少基本服务有财产征信和市场调查,而金融类缺少信用保险、国际保理、电话查询票据、信用担保。由此可见,中国互联网征信服务产品种类远不及发达征信国家。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互联网征信市场产品及结构存在的问题,我国互联网征信领域的发展还有待提高。 二、互联网金融征信产品及结构对策和建议

(一)发挥中央银行在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中的主导作用

发挥中央银行在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就要明确其在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中的地位。发挥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主导作用要做到:第一,适应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特点,不断创新监管思路和征信体系建设思路,服务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第二,从征信企业、征信行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一线的调查研究结果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将较好的征信业发展模式固化为制度和规定;第三,注重发挥市场主体的能动作用,监管部门不约束市场主体发展,在防范风险,加强监管的基础上,激发市场活力,方便征信企业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互联网金融征信服务;第四,引导具有一定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能力的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提升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准许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传统金融征信系统,实现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与中央银行征信系统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