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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瓦斯

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认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 【发文字号】豫工信[2012]517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2012.08.28 【实施日期】2012.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瓦斯等级

鉴定能力认定工作的通知 (豫工信〔2012〕517号)

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地煤集团公司,国投河南分公司,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强化煤矿瓦斯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 / 4

具备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炭企业(含生产和基本建设矿井,

下同)和相关中介技术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煤炭企业

申报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认定的煤炭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井型在45万吨/年及以上;

2、煤矿主体(通风、采矿、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职称不少于4人,副高级职称不少于 1人);

3、有满足鉴定工作要求的测定仪器、仪表;

4、参与鉴定人员有瓦斯矿井或高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经历。

申报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炭企业按照隶属关系,由省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所属煤业集团公司初审,并将初审结果以正式文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相关中介技术服务机构

申报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相关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国家或省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乙级及以上资质,包括煤矿安全生产监测检验机构以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含有从事煤炭行业技术与管理服务的单位; 2、监测仪器、仪表状态良好且在有效使用期内。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将申报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河南省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认定申报表》(见附件); 2 / 4

(二)营业执照、法人证书(非独立法人的煤矿不需提供);

(三)注册资金证明文件(非独立法人的煤矿不需提供);

(四)在册人员统计表,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复印件,技术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兼职人员的聘任协议和劳动关系证明。 四、申报时间:

本次申报工作截止2012年9月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在10月份会同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五、其它事项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时间要求认真组织好瓦斯等级鉴定能力认定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二)经审查认定具备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单位名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予以公布。具备能力的矿井只能进行本矿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具备能力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可在河南省内从事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三)河南省内从事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须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同意后方可开展工作。 联 系 人:刘述森 孟召明 电话/传真:0371-63830812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河南省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认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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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 / 矿长: 填报日期: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制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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