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购买)审批指南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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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V类放射源单位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办理对象

销售、使用Ⅴ类放射源单位

二、办理依据:国务院令[2005]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三、申报材料和要求:

1、《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5份 2、《购买放射性同位素申请表》; 2份 3、《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4份 4、转出单位的许可证复印件; 2份

4、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回收协议);4份 5、转让(购买)双方签订的协议复印件(转让协议);4份

6、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1)设立专门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文件; (2)辐射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 (3)监测计划;

(4)人员培训计划。

注:此项材料四份以A4纸装订成册,前面附目录,附在《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后面。

要求:1、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省、市、县环保各留一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

2、转让(购买)双方签订的协议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协议中需明确转让放射源的名称、活度和数量。

3、“废源收贮或返回的证明材料”为当前有闲置或废弃放射源的单位须提交的材料。主要是指废源已由有资质单位收贮或已由原供货单位收回的证明。(无废源单位不须提供) 4、所有复印件在提交材料时,需出示原件审验。 四、办理程序:

1、送当地环保局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意见(市辖直接送报市环保局) 2、送市环保局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意见 3、送省环保局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三、批准条件:

1、拟购买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设备)符合《辐射安全许可证》所规定的许可范围。 2、申请单位当前无闲置、废弃放射源(有闲置、废弃放射源的须先将放射源送贮后购源)。 3、供货单位应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且许可范围必须包含销售活动种类。 四、审批权限: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审批。 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转入(购买)放射性同位素的审批。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转入(购买)放射性同位素的审查,并签署意见。

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对转入(购买)放射性同位素的初步审查,并出具意见。

六、收费标准:无

七、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八、受理机构:市环境保护局辐射安全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