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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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根据《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及《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增强行业(领域)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组建的研究开发实体,是我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重点产业或行业领域的重大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

(二)对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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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三)聚集和培养相关领域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市企业或行业提供工程技术人员培训,组织开展科普教育活动;

(四)实行对外开放服务,承接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系统集成等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促进成熟、先进技术的交易与推广;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合作,结合智力引进工作,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对外开展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六)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公益性科技计划任务和其它科技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负责市级工程中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科委主要职责是:制定和颁布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及发展规划,下达并组织实施工程中心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的检查、监督、验收和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一般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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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立项与实施

第七条 组建工程中心的外部环境条件:

(一)重点产业或行业发展达到一定规模或阶段,形成了对科技创新的共性需求或紧迫需求;

(二)重点产业或行业科技创新拥有了一定基础,具备了科技资源集成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技任务,在本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学术和技术优势,并在国有一定影响;拥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以及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二)具有较强技术创新意识、市场意识和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意识的领导班子和工程技术带头人,专职从事工程技术研究的人员一般不少于15人,其中高中级职称专业人员占60%以上;

(三)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

(四)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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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能力和信誉,能为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必须的资金和保障条件;

(五)依托企业组建的,企业必须是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且为市同行业的龙头骨干,已建有部研发机构,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

第九条 市科委根据产业(领域)发展需求和“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择优批准组建“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授牌,下达工程中心建设计划。对确符合工程中心条件、有筹资能力并通过立项程序的工程中心,可采取先批准组建“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合格后给予后补助支持方式。

第十条 工程中心的申报与立项程序:

(一)依托单位根据市科委有关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填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市科委申报;

(二)市科委组织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和可行性论证报告评审。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择优批准工程中心组建任务;

(三)市科委组织相关专家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评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规定,对确定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进行预算评估评审;

(四)市科委下达建设计划,并与依托单位签订《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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