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与焊接规范(三)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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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工资格考试

材料与焊接规范 第 3 篇 第 4 章

(6) 平焊位置的焊缝余高应不大于 3mm,其他位置应不大于 4mm;每侧焊缝宽度应不大于坡口宽 度 2.5mm;

(7) 无垫板的试件,焊后其根部焊瘤应不大于 3mm。 4.3.4.2 弯曲试验评定要求见本章 4.2.4.2。 4.3.4.3 射线检查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焊缝中应无裂纹;

(2) 单个气孔的最大直径应不大于 3mm;密集气孔的直径应不大于 1.6mm,累计总长度不大

于 13mm;

(3) 未焊透和未熔合的总长度应不大于 3mm;

(4) 夹渣的总长度应不大于 25mm,单个夹渣的长度不大于 7mm;

(5) 密集型的气孔、夹渣或未焊透等缺陷的间距应大于 6mm,累计长度应不大于 40mm。

4.3.4.4 从试件上截取带有焊缝横截面的宏观试样,以适当的腐蚀液腐蚀至其清晰地显示出焊缝 金属和热影响区的界线。在焊缝和热影响区内应无肉眼可见的任何缺陷。

4.3.5 证书

4.3.5.1 基本知识和技能考试合格的水下焊工将获得《水下焊工资格证书》,可从事证书适用范

围内的焊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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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体结构的焊接与铆接

第 3 篇 第 5 章 材料与焊接规范

第 5 章 船体结构的焊接与铆接

第 1 节 一 般 规 定

5.1.1 适用范围

5.1.1.1 本章规定适用于船体钢材、铝材和不锈钢复合材的焊接和检验。

5.1.2 工艺规程与检验标准

5.1.2.1 施工前应按本篇第 3 章的要求,将工艺规程和检验标准提交 CCS 认可,并进行焊接工 艺认可试验 ( 必要时 )。生产施工和检验应按 CCS 认可的图纸、工艺规程和检验标准进行。

5.1.3 产品焊缝试验

5.1.3.1 产品焊缝试验要求适用于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

5.1.3.2 除整体液货舱和薄膜液货舱外,一般应对所有液货舱和处理用受压容器的每 50m 左右的

对接焊缝接头进行一次产品焊缝试验,并应能代表每个焊接位置。但对次屏壁仍应进行作为对主要液 货舱要求的相同型式的产品焊缝试验。

验船师根据实际情况可同意减少产品焊缝试验的数量,也可要求对液货舱或次屏壁进行其他试验。 5.1.3.3 用于 A 型和 B 型独立液货舱以及半薄膜液货舱的产品焊缝试验应包括下列试验:

应对每 50m 的焊缝进行弯曲试验,以及当要求进行焊接工艺试验时,还应对每 50m 的焊缝进行以 3 个夏比 V 型缺口试样为一组的冲击试验。进行夏比 V 型缺口冲击试验时,应使试样的缺口位于焊缝 中心或热影响区 ( 根据工艺的结果所确定的最危险的位置 )。对于奥氏体不锈钢,所有的缺口均应位于 焊缝的中心。

5.1.3.4 对于 C 型独立液货舱和处理用受压容器,除上述 5.1.3.3 所列的试验外,还要求截取 1 个焊缝纵向拉伸试样和 1 个焊缝横向拉伸试样,试验要求应符合本篇第 3 章的有关规定。

5.1.3.5 对于整体液货舱和薄膜液货舱的产品焊缝试样应符合 CCS 接受的标准要求。

5.1.4 焊前准备

5.1.4.1 构件的坡口加工、装配次序、定位精度及装配间隙应符合认可的工艺规程的要求。并应 避免强制装配,以减少构件的内应力。若因焊缝坡口或装配间隙过大必需修正时,其修正方法应征得 验船师的同意。

5.1.4.2 焊缝坡口区域的铁锈、氧化皮、油污和杂物等应予清除,并保持清洁和干燥。

5.1.4.3 涂有底漆的钢材,如在焊接之前未能将底漆清除,则应证明该底漆对焊缝的质量没有不 良的影响,相关资料应交 CCS 备查。

5.1.4.4 当焊接需要在潮湿、多风或寒冷的露天场地进行时,应对焊接作业区域提供适当的遮蔽 和防护措施。

在下列情况下应考虑对焊件采取适当的预热和 ( 或 ) 缓冷措施,以防焊件内产生过大的应力或不 良的组织。

(1) 施工环境的温度低于 0℃时;

(2) 材料的碳当量 Ceq 按下式计算数值较大时;

eq + + % = C +

C

Mn Cr+Mo+V Ni+Cu 6 5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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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体结构的焊接与铆接

材料与焊接规范 第 3 篇 第 5 章

(3) 结构刚性过大、构件板厚较厚或焊段较短时。

当碳当量 C大于 0.45% 时,应进行预热,并考虑进行焊后热处理。

eq

5.1.5 焊接工艺

5.1.5.1 船体结构的焊缝应按已认可的焊接工艺规程施焊。对较长的焊缝应尽可能从焊缝中间向 两端施焊,以减小结构的变形和内应力。

5.1.5.2 定位焊的数量应尽量减少,定位焊缝应具有足够的高度。其长度,对一般强度钢,应不

小于 30mm;对高强度钢,应不小于 50mm。定位焊的质量应与施焊的焊缝质量相同。有缺陷的定位焊 应在施焊前清除干净。

5.1.5.3 焊缝末端收口处应填满弧坑,以防止产生弧坑裂纹。如采用自动焊,一般应使用引弧板 和熄弧板。

进行多道焊时,在下道焊接之前,应将前道焊渣清除。

5.1.5.4 除 CCS 特别同意外,对有焊透要求的焊缝,在焊接第二面焊缝前应进行清根,清根后应 具有适当的坡口形状,以便进行封底焊。

5.1.5.5 在去除临时焊缝、定位焊缝、焊缝缺陷、焊疤和清根时,均不应损伤母材。

第 2 节 船体构件的焊接

5.2.1 一般要求

5.2.1.1 除确能保证完全焊透者外,对接焊焊件边缘应开单面或双面坡口,坡口角度一般在 40°\攷4X 60°

之间;若焊件边缘拟加工成其他坡口形式时,则应征得 CCS 的同意。

5.2.1.2 若全焊透对接焊缝因结构原因而无法进行封底焊时,经验船师同意,允许加固定垫板进 行对接焊。此种接头的坡口形式及装配间隙应保证熔敷金属与垫板能完全熔合。

5.2.1.3 船体构件的角焊缝和板材的对接缝在交叉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将交叉处的对接焊缝的余高铲平,或将跨过对接焊缝的构件腹板边缘挖孔 ( 通焊孔 ),以 使构件与板材能贴紧,保证焊接质量;

(2) 连续角焊缝的构件腹板上如有对接焊缝时,应先焊好对接焊缝,并将角焊缝处的余高铲平, 然后进行连续角焊接。

5.2.2 小夹角处的角焊缝

5.2.2.1 在船体的结构设计中,应考虑到不使角接缝造成较小的夹角,以避免施焊困难。在个别 情况下,若构件的夹角小于 50°\?2X,应按下列形式进行焊接:

(1) 内底边板与舷侧外板的角接焊缝,其坡口角度应不小于 45°\攩2X如图 5.2.2.1(1) 所示。若小于 45°\攩2X则可将内底边板的边缘开坡口。并在该坡口处进行多道单面连续角焊,其底层焊道应选用较小 直径的焊条施焊;

图 5.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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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体结构的焊接与铆接

第 3 篇 第 5 章 材料与焊接规范

(2) 肘板的角接缝若遇到上述小夹角情况时,可在钝角位置的一面施焊,但在肘板的趾端应有足够

长度的包角焊缝。

5.2.3 高强度钢焊接

5.2.3.1 焊接高强度钢材时,应采用与母材相适应的并经 CCS 认可的低氢型高强度焊接材料。 焊接时,应考虑预热并注意控制线能量和道间温度。

5.2.3.2 在船体结构中采用高强度钢时,其焊缝的外形应光顺,不应有过高的焊缝余高。

5.2.3.3 若船体构件 ( 如首柱、尾柱、舵叶等 ) 是由高强度钢板组焊而成的,则施焊后应考虑对 其进行退火处理,以消除焊接时的残余应力。退火温度应达临界温度之上,然后缓慢冷却。

5.2.4 铸钢和锻钢船体结构件的焊接

5.2.4.1 当船体结构件 ( 如首柱、尾柱、舵杆和尾轴架等 ) 的材料为铸钢或锻钢时,其焊接应符 合下列要求:

(1) 如焊件的含碳量达到 0.23%或刚性较大时,则在焊接前、后均应采取相应的预热和保温措施;

(2) 采用手工焊、CO气体保护焊进行焊接的首柱、尾柱、舵杆和尾轴架等应在焊后进行回火处理。

2

采用电渣焊方法焊接而成的首柱、尾柱和舵杆,在焊后应进行正火 - 回火处理。

若首柱、尾柱、舵杆和尾轴架等构件的尺度较大,整体热处理条件不足时,允许采用有效的局部 热处理方法。

5.2.5 舷顶列板与强力甲板边板的焊接

5.2.5.1 舷顶列板与强力甲板角接时,在船中的 0.5L 区域内,强力甲板的边缘应开坡口,并一 般应完全焊透。坡口形式可按施工情况而定。

5.2.5.2 舷顶列板与强力甲板的连接,若采用圆弧形结构对接时,对接焊缝处应开坡口并保证完 全焊透。当圆弧形舷顶列板在近船首、尾处改为直角形式与甲板连接时,应有足够长度的圆弧形过渡区。 过渡区内舷顶列板与甲板的对接焊缝应完全焊透。

5.2.6 柴油机主机基座的焊接

5.2.6.1 主机基座纵桁腹板厚度大于或等于 14mm 时,水平面板与纵桁腹板的角接处,应在该腹 板的边缘开坡口,达到最大限度的焊透。两侧角焊缝的外形尺寸应均匀对称。

5.2.6.2 与主机基座相连接的其他各构件 ( 如船底板、肋板、肘板、隔板等 ) 的角焊缝,其焊缝 厚度应不小于 0.44 t (t为构件的最小厚度,指角焊缝连接构件中较薄一块板的厚度 )。

p

p

5.2.7 起重桅 ( 柱 ) 的焊接

5.2.7.1 支持吊杆的起重桅 ( 柱 ),其焊缝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由钢板弯制成的起重桅 ( 柱 ),其柱体的纵向接缝和横向接缝均应为单面坡口的对接缝,且应 完全焊透;

(2) 若桅 ( 柱 ) 之根部不贯穿甲板,且直接焊于强力甲板上时,则根部边缘应开单面坡口,且第 一层焊道应选用较小直径的焊条,确保完全焊透;

(3) 若桅 ( 柱 ) 贯穿强力甲板时,则与桅柱连接处的强力甲板应开双面坡口,并采用双面连续角焊。 桅的根部应开单面坡口,并应采用单面连续角焊。以上焊缝均应焊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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