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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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

处罚权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政[2012]8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29 【实施日期】2012.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

(冀政〔2012〕83号 2012年9月29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目前,我省石家庄、廊坊、承德、秦皇岛、沧州、保定、邢台7个设区市和涿州、冀州、高碑店等20个县(市)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对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改善行政执法状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优化发展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进一步做好相对 1 / 2

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对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和发展环境,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

具有重要意义。结合本省实际,就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

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利于解决国家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对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决定》精神上来,统一到着力改善“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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