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精编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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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水平,减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是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工地现场安全管理学习的榜样,对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起典型示范和推动作用,省厅每年组织一次评选并在全省通报表彰。

第三条 江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的评选依据为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国家和部颁规范、标准。

第四条 评选工作采取施工企业自愿自下而上,逐级筛选申报的办法。在获得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厅(局、集团公司)评选的市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的基础上,本着从检查评分最高分开始择优推荐的原则申报评选江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经江西省建设业安全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省安监站”)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检查评选,并经初审公示后,报省建设厅批准。

二、申报评选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申报评选江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必须是在我省境内符合法定建设程序的施工工地,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凡申报的工程项目,其企业必须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现场安全员已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

2、凡申报的工程必须是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手续,并按《建筑法》规定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的项目;

3、县(市)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应在3000m2以上,各设区市所在城市的单位工程应在5000m2以上(含5000m2);

4、承发包合同在200万元以上的专项承包的室内、外装饰,设备安装及构筑物; 5、凡申报评选的工程应采用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或建设部批准使用的其他脚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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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搭设方法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等国家或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6、施工现场必须做到文明施工、现场围挡、封闭管理,施工场地硬化、绿化,材料堆放、现场宿舍、现场防火、现场各项标牌的挂设均应符合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有关要求。

7、在施工全过程中未发生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

第六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厅(局、集团公司)要积极指导施工企业严格按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努力培育本地的典型示范工地。对符合条件的可随时向省安监站申报创江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立项计划(见附表一)。

第七条 申报的工程项目,除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应按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综合检查评分,总计得分应95分以上(满分为110分,其中文明施工分项考虑到执行《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因素,其满分由20分调整到30分,其余九项满分仍按JGJ59-99标准执行)。

三、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已纳入立项计划的工地,经企业自检,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择优推荐,并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集有关检查资料、评定文件和推荐材料报送省安监站。

第九条 有关厅(局、集团公司)已纳入立项计划的工地,经企业自检,有关厅(局、集团公司)评审后,择优推荐,并由有关厅(局、集团公司)汇集有关检查资料、评定文件和推荐材料报送省安监站。

第十条 推荐参评江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应如实填写《江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见附表二),并附有现场比较齐全的照片及材料。

第十一条 对已纳入创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目标并已立项的工地,施工企业应在工地大门外醒目处挂设“创江西省建设施工安全文明工地”字牌,以便接受社会各界及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采取动态管理的原则,各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工程开工后,加强监督指导,当工程施工形象进度在二层以上并达到申报条件的应及时督促施工企业申报。

四、 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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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省安监站在收到各设区市(有关厅局、集团公司)上报的《创江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立项计划表》后,对符合申报范围及条件的项目,在20天内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检查并加强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 评选江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将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现场检查初评:省安监站对设区市、有关厅(局、集团公司)上报符合条件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第一次对现场全面检查,并审查安全管理内业资料,检查组将现场检查情况和安全管理内业资料进行逐一综合评分。凡综合评分在95分以上的,进入第二阶段复查验收。

第二阶段复查验收:经第一次检查初评符合要求的工地,当施工进度完成结构封顶准备拆除外架之前,施工单位应告知当地安监站,并由当地安监站转告省安监站组织复查验收,同时一并上报《江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报省安监站。凡经过第二阶段复查验收符合评审要求的,且已完成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约定工作量的项目,并经网上公示15天后,没有异议的工程将报省建设厅批准。

五、 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凡经省建设厅批准为“江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工程项目,由省建设厅统一通报表彰,授予奖牌和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已获得“江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工程项目,在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程招投标活动时,将按省建设厅有关规定给予加分优先入围。

第十七条 凡获得“江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在其参加评选“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先进企业”、“优秀项目经理”及晋升资质等级时将作为重要条件之一。

六、 评选纪律

第十八条 评选“江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申报部门(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不搞超标准接待。参加检查评选的人员要严格执行标准,自觉遵守廉政建设规定。对违反申报评选纪律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七、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安监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西省省级建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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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施工安全达标样板工地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安字[1997]5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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