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第2期 保代培训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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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2011年第二期保代培训

(2011-10-31 10:29:52) 转载原文 标签: 分类: 资本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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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2011年第二期保代培训作者:高慧律师 2011年4月14日 8:30am 刘春旭 一、近年来保健制度不断完善

自2004年实施以来的七年中保荐业务获得了长足的发展,2010年新上市公司347家,融资总额过万亿,2011年第一季度的融资额全球第一。 1、保荐机构的内控制度不断建立和完善

尽职调查、内核、工作底稿、工作日志、持续督导等相关工作 2、保荐机构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逐渐增强 近年来申报项目的整体质量有所提高

3、以保荐代表人为主的投行队伍的素质在不断提高 保代和准保代占40% 4、行业集中度在不断提高

2010年54家保荐机构包揽516家保荐业务,投行收入占证券行业收入的比例提高

二、保荐监管的主要工作

1、注重发挥保荐代表人的作用,增强保荐人的责任意识

出席见面会、发审会,以保荐人回答提问为主,改事后问责为过程监管 2、保荐监管与发行审核服务

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根据申请材料的制作及交流情况给保荐代表人打分,对部分执业情况不理想的保荐人进行谈话提醒(不是监管措施) 3、通过现场检查督促保荐机构内控制度的实施

4、通过多种途径传递审核政策

保荐人培训、保荐业务通讯杂志、公告被否企业的原因 5、增加保荐人注册的透明度,接受监督 6、加大对违规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监管力度 处罚4家,13人,撤销了6个保荐人资格 三、发行审核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保荐机构的内控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Q1:从立项到内核的时间间隔非常短 Q2:质量控制部门很少到项目现场实地调查

Q3:内控审核以项目能否过会为目标,应以控制保荐机构的风险为目标 2、尽职调查工作不到位

Q1:有些应发现未发现的重大问题

Q2:没有按要求进行走访相关供应商、客户和相关的政府部门,保荐人应参与 Q3:严重依赖律师和会计师的工作

Q4:申报材料后没能对公司的情况进行持续尽职调查工作 3、申报文件的信息披露质量尚待提高

Q1:在关键问题上避而不谈,一笔带过,让审核人员没办法进行专业判断 Q2:信息披露趋向于格式化,抄袭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Q3:信息披露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保荐工作极不认真 Q4:风险和问题没有充分揭示

Q5:行业排名和行业信息统计缺乏客观性和权威性,广告性明显 4、部分保荐人的经验不足,执业水平尚待提高、培训有待加强 四、对保健制度的完善

1、进一步加强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考核

(1)预审员打分后交五处累计考核

(2)重点关注历史上被处罚过的保荐人的项目(差别对待)

(3)见面会后对保荐业务负责人、项目保荐代表人进行问核(对目前在审核中的项目也要补该问核程序) (4)抽查项目底稿,事先不通知

(5)及时传导监管政策,今年培训的新变化:保代现场培训,准保代通过培训系统远程进行,部分律师、会计师参加

(6)进一步强化监管,对没参加尽职调查的、信息披露不到位的、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保荐人进行严肃处理

4月14日 9:15 杨文辉 IPO审核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主要法律依据

除了跟发行上市特别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应特别关注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等。 二、基本发行条件 (一)主体资格

1、要完成产权转移手续,出资方面的产权转移手续未完成的影响发行条件 2、股权要求:清晰、相对稳定、相对规范,股东是合格的股东(比如说从业人员不能持股、关注特殊行业的特殊要求等),一些特殊身份的不适合持股(国企的高管不能持有下属企业的股份等),没有代持,不存在特殊的利益安排 (二)独立性

1、时间要求:部分要求申报前解决、相应的制度保障、对发行人没有重大影响;但部分要求在报告期内保持独立性(比如有重大影响的资产的独立性) (三)规范运行

1、关注董监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受到过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董监高的个人确认、向公司进行了解、查询监管部门的公开信息) 2、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家族企业的董事、高管不能主要由家族成员担任,监事不能由家族成员担任,

(四)财务与会计 (五)募集资金运用

1、应根据发行定价情况及发行规模合理预计的募集资金额来选择确定募投项目 2、审核过程中调整项目要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外部审批程序,证监会重新到发改委征求意见 三、发行程序 四、几个具体问题 (一)整体上市

1、整体上市是基本的要求:避免同业竞争、减少规范关联交易、从源头上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问题

2、对同业竞争的行业划分不能过细,竞争的、类似的、同业的品牌、渠道、客户、供应商等都应纳入上市主体

3、关注经常性的关联交易是否影响资产的完整性(不能向控股股东租赁主要资产,可以向独立第三方租赁),判断影响的大小

4、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同行业经营问题:直系亲属必须进行整合,其他亲戚的业务之前跟发行人的业务是一体化经营后分家的也应进行整合,若业务关系特别紧密(如配套等)也应进行整合,若亲戚关系不紧密、业务关系不紧密、各方面都独立运作(包括商标等)的可考虑不纳入发行主体。

5、规则要求考察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但同时要考察其他主要股东(5%以上)是否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有重大影响,不只考察股权比例,还要结合股权结构是否分散及股东的影响力

6、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清算的要关注相应的资产人员是否已清理完毕;转让给独立第三方的要关注是否真实公允合理、是否掩盖历史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在上市前转让出去、上市后又买回来。 (二)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

1、发行条件:经营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比性,没有量化指标 2、考虑因素:变动原因、相关人员的岗位和作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等 3、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董监高的诚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