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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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

军发〔2010〕23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已经2010年5月4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主席 胡锦涛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作用与意义 第四条 首长、机关的责任 第五条 队列纪律 第二章 队列指挥 第六条 队列指挥位置 第七条 队列指挥方法 第八条 队列指挥要求 第三章 队列队形 第九条 基本队形 第十条 列队的间距 第十一条 班的队形 第十二条 排的队形 第十三条 连的队形 第十四条 营的队形 第十五条 团的队形

第十六条 其他分队、部队的队形 第四章 单个军人的队列动作

第十七条 立正 第十八条 跨立 第十九条 稍息 第二十条 停止间转法 第二十一条 行进 第二十二条 立定 第二十三条 步法变换 第二十四条 行进间转法 第二十五条 坐下、蹲下、起立 第二十六条 脱帽、戴帽 第二十七条 宣誓 第二十八条 整理着装

第二十九条 冲锋枪手、81式自动 步枪手、95式自动步 枪手的操枪

第三十条 班用机枪手、狙击步枪 手的操枪

第三十一条 40火箭筒手的操筒 第五章 班、排、连、营、团的队列动作 第三十二条 集合、离散 第三十三条 整齐、报数 第三十四条 出列、入列 第三十五条 行进、停止 第三十六条 队形变换 第三十七条 方向变换 第三十八条 摩托化步兵班的置 (架)枪、取枪

第三十九条 摩托化步兵排、连的 置(架)枪、取枪

第四十条 机枪(炮兵)班、排、连的 操枪(炮)

第四十一条 指挥员列队位置的变换 第四十二条 其他分队、部队的队列

动作

第六章 分队乘坐汽车、火车、舰(船)艇 和飞机

第四十三条 乘坐汽车 第四十四条 车辆行进中的调整 第四十五条 乘坐火车 第四十六条 乘坐舰(船)艇 第四十七条 乘坐飞机 第七章 敬礼

第四十八条 敬礼的种类 第四十九条 敬礼、礼毕 第五十条 单个军人敬礼 第五十一条 分队、部队敬礼 第八章 国旗的掌持、升降和军旗的 掌持、授予与迎送 第五十二条 国旗的掌持 第五十三条 国旗的升降 第五十四条 军旗的掌持 第五十五条 军旗的授予 第五十六条 迎军旗 第五十七条 送军旗

第五十八条 其他部队和院校迎送 军旗 第九章 阅兵

第五十九条 阅兵权限 第六十条 阅兵形式 第六十一条 阅兵程序 第六十二条 师以上部队阅兵 第六十三条 其他部队和院校阅兵 第六十四条 海上阅兵和码头阅兵 第六十五条 空中阅兵

第十章 晋升(授予)军衔、授枪和纪念 仪式

第六十六条 晋升(授予)军衔仪式 第六十七条 授枪仪式 第六十八条 纪念仪式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武警部队适用 第七十条 队列动作调整授权 第七十一条 生效时间 附 录

附录一 队列口令的分类、下达的 基本要领和呼号的节奏 附录二 队列指挥位置示例 附录三 标兵旗的规格 附录四 符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队列动作、队列队形和队列指挥,保持整齐划一和严格正规的队列生活,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本条令没有规定的队列生活事项,按照有关条令、条例和总部、军兵种制定的规章执行。 第三条 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生活的准则和队列训练的基本依据。全体军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令,加强队列训练,培养良好的军姿、严整的军容、过硬的作风、严格的纪律性和协调一致的动作,促进军队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

第四条 本条令由各级首长和司令机关组织贯彻执行。首长和机关应当起表率作用,并对部属执行本条令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 队列纪律

(一)坚决执行命令,做到令行禁止;

(二)姿态端正,军容严整,精神振作,严肃认真;

(三)按照规定的位置列队,集中精力听指挥,动作迅速、准确、协调一致; (四)保持队列整齐,出列、入列应当报告并经允许。 第二章 队列指挥 第六条 队列指挥位置

指挥位置应当便于指挥和通视全体。通常是:停止间,在队列中央前;行进间,纵队时在左侧中央前,必要时在中央前,横队、并列纵队时在左侧前或者左侧,必要时在右侧前(右侧)或者左(右)侧后(见附录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