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释义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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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上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严格进行处理,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会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释义】本条是对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规定。

对违反《条例》进行行政处罚,涉及的问题往往是多方面和复杂的。本条规定一是为了维护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依法行使职权;二是防止和纠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个和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及时效等问题作了规定。

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市容环境卫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特点,要求对于各类违反《条例》的行为,一经发现就应该及时有效地进行制止和处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单位就应及时发出书面的处罚决定通知书,通知有关当事人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限期处理、没收、限期清理、强制拆除、恢得原状、警告、罚款。处罚决定书应注明限、送达日期以及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因为处罚决定是可能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主要依据。

二、关于早请行政复议。

有关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本条规定,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行使申请复议的权利,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申请复议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的

(3)有具本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虱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关于向只民法院起诉。

复义是对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进行重新研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当事人台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裁定仍然不服的,不审查员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提出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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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本条没有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前置业条伯。因此,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也可不经复议,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确保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得以执行的法定方式。为了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超过《条例》法定的时效,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收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

五、关于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

违反《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恪守不渝 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输。即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当事人或者不服公安机关裁决的,在接到通知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六、关于时效问题。

本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时效为十五天;未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十五天。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效十五天。对于法律规定的时效应当严格执行,当事人切莫怠于行政申诉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贻误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时间。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分与追究刑事责任有丰本质的区别,行政处分属于国家机关行政内部的纪律处分。追究刑事责任,是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所给予的惩罚。为了增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依法行政,本条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保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

玩忽职守。是指行政机关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渎职罪的一种。其主要特征:(1)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外 (2)在客观是表现型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应负的职责,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3)在主观上通常是由于过失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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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是指机关行政工作人员,不正当地行使行政职权,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分割人民群众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关系的行为。

徇私舞弊。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使他受处罚或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出枉法裁判的行为,是渎职罪的一种。

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垂下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惩戒,是十分必要的,行政工作人员因职上的过失或由于违反纪律,致使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违法失职的的责任。

行政处分的形式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将根据违法者的具体情况,按行政隶属关系对其作出处分决定,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并记入本人档案。如违法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坚决开创出国家行政机关,并追究弄事责任,依法惩办。为了提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责任和业务素质,增强公仆意识,必须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做到“统一程序、分组办案、各司其职、不徇私情”的办案原则,切实贯彻执行好本《条例》。

第五章 附则

本章共四条,分别对《条例》可参照执行的地区、制定实施办法、负责解释的部门、《条例》等效日期等作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释义] 本条规定了可参照《条例》执行的区域。

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如工矿区的居民区,它的基本特点是:(1)居住人口规模虽然不大,但以非农业人口;(2)大多数人业结构单一,布局与功能罗为简,y础设施不完善等待(3)距大中城市较远,具有一定的独立的城市机能,能够了行使一定的城市运行功能;(4)社会生活方式与城市相似、但又受到自身某些特殊情况的制约。一般来说,在条件成熟后,按照生活民主化与法制化的原则,将会设置城市建制。未设针建制的城市居民区的基本特点与城市相似,但又具有不同于一般城市的特性。规定它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参照执行《条例》,其目的:一是可使其区域建成优美、清洁、卫生文明的居民区号使其区域的公民、单位有一个良好的的工作,生活环境,有利其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二是使其在设置城市建制后,有一个比较好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基础,保证其城市机制的正常运行和功能的正常发挥。

乡镇也具有类似的特点,也可参照执行《条例》。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释义] 本条规定了《条例》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作为国务院行政法规,《条例》规定了我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原则、管理体制和责任分工、行为规范、声音罚则等。为了确保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条例》,就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规定的各项原则和程序结合各地,制定有关实施《条例》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地方政府规章,使《条例》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具体化。制定实施办法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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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根据《条例》的规定内容制定实施细则,操作性要强,便于执行。

二、《条例》中有在管理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要作出具体的规定。 如何实行“统一统一领导、分区管理”的原则及其管理的体制的理顺;具体制定《条例》中规定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审核批准的申报程序;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时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审核、验收;各单位环境卫生责任制措施的落实;统一监督、管理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的具体措施;委托服务具体办法;市容环境卫生监察执法部门的设置;行政复议机构和复议程序建设等等。

三、对违反《条例》者进行处罚的罚则中的罚款额要根据污损市容环境的严重程度,被罚者对污损的改正程度和认识态度,适度结合经济承受能力作出比较科学的规定,以便地方裁定罚款数额时有合理依据。

其它设市城市以及县也可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行政措施,以保证本行政区内《条例》的顺利贯彻执行。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办法不得与国家法律和法规相矛盾。国家未做出统一规定的内容地方法规可以扩充。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释义]本条规定了《条例》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按下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建设部是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条例应由建设部负责解释。这是授权性的规定。建设部可根据各地在执行《条例》中出现的军队干部刘丽,对《条例》各条条文的含义和所规定的具体内容、范围等作出本条例的行政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释义]本条规定了《条例》实施的日期。

本条例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由国务院总理李鹏发布命令给予以公布工祚。自生效旅行的日期起,《条例》对适用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具有必须普遍遵守执行的效力。

本《条例》实行“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本《条例》对在条例实行胆发生过的事实和关系不发生效力,这些事实和关系只有在本条例施行后仍然存在的,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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