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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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XXXXXXXX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XXXX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围绕国家、XXXX和本区工作大局,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经济及社会事业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并具有全局性的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

应的决议、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XXXX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区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 XXXX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中共XXXX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由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为保证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四)加强本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五)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调整; (六)区级预算的调整和区级决算; (七)授予(或撤销)区级荣誉称号;

(八)其他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作出决议、决定:

(一)区人民政府主导或参与的由国家直接投资或本级财政筹资、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确定;

(二)经上级批准举借的政府性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和偿还情况;

(三)本区行政区划的调整以及区域详细规划的调整和修订;

(四)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社会保障、养老、就业、住房保障、食品安全等涉及全区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

(五)对本区文物古迹、古城风貌、古树名木和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确定及实施中的重要情况; (六)给国家、集体、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突发性重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的处置情况;

(七)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和处理意见; (八)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九)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法律、法规对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需要由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

第九条 本区建立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议题协调机制,沟通协商重大事项议题。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一般应当在每年年初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党组

报中共XXXX委同意后,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未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确需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题,有关国家机关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报中共XXXX委同意后,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列为常委会会议议题。

第十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主动提出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题,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实事求是,符合本行政区域的

具体情况和要求,并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该重大事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四)调查论证报告及有关统计数据资料; (五)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

列为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的重大事项,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送议案或者报告。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