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爆破与井下爆破安全规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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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两个同厂、同批的并联电雷管。同一组网路内的电雷管,其电阻值差应不超过0.2Ω。

6.1.12 水下电爆网路的导线(含主线、连接线)应取用有足够强度、防水性和柔韧性好的绝缘胶线,在急流乱水区,爆破主线路呈松驰状态扎系在伸缩性小的主绳上。 不宜用铝(或铁)芯线作水下电爆网路的导线。 6.1.13 盲炮应及时处理;遇有难处理而又危及航行船舶安全的盲炮,应延长警戒时间,继续处理。 6.2 水下裸露药包爆破

6.2.1 水下裸露药包(含加得物)应有足够的比重,保证药包能顺利自沉而不致漂浮,药包表面应包裹良好,防止与礁石(或被爆破物)碰撞和摩擦。

6.2.2 捆扎药包的连接加得物,应在平整的地面或木质的船舱板上进行,要用力均匀,捆扎牢实。

6.2.3 在施工现场,已加工好的裸露药包,允许临时存放在爆破危险区外的专用船上或陆地上,并派专人看守,但不准存放过夜。

6.2.4 投药船应用稳定性和质量好的船只,工作舱内和船壳外表不得有尖锐的突出物。

6.2.5 禁止在抽药船的作业舱内丰防备任何带电物品。 6.2.6 在急流河段爆破时,投药船必须由定位船或有固定端的绳缆牵引,定位船的位置应设标控制,防上走锚移

位。

6.2.7 投药船离开投放药包的地点后,必须反复检查船底和船舵外是否挂有药包。

6.2.8 禁止拖曳和撞击已投入水底的裸露药包。 6.2.9 裸露药包漂浮水面或有其他异常现象,严禁起爆。

6.3 水下钻孔爆破

6.3.1 水下钻孔的位置,必须准确测定,并经常校核。 6.3.2 非抗水的散装炸药用金属或塑料筒加工成水下钻孔药筒时,应在筒口采取隔热措施后,才准用沥青或石蜡封口。

6.3.3 水下钻孔爆破,必须有可靠的隔绝电源和防止错位等安全措施,并经主管单位批准,才准边钻孔边装药。 6.3.4 内河水位变化幅度很大(含暴涨、暴落)。沿海或海港的风浪超过6级、浪高大于0.8m时,禁止进行水下钻孔装药。

6.3.5 钻孔装药时要拉稳药包提绳,配合送药杆进行,不准从管口或孔口直接向孔内投掷药包。 禁止强行冲压被卡塞的钻孔药包。

从护孔管装药时,每装入一节药包,应提升一次护孔管,待该孔装药完毕,护扎管提离药包面面后,才准填入堵塞物。 6.3.6 水下深孔采取分段装药时,各段均应装有起爆

药包。各起爆药包的导线必须标记清楚,防止错拉。 提升套管(含护孔管)和移船时,应注意保护起爆导线。在急流乱水区,孔口段的导线应用耐磨物包裹防护。 6.4 水下峒室和岩塞爆破

6.4.1 用电力起爆时,起爆体进入药室之前,必须将电动水泵等所有的电力设备全部撤至安全地点。

6.4.2 导峒的填塞宜用砂土、碎石和水泥浆等,不宜用水作为填塞物。

6.4.3 岩厚度小于10m时,药室导峒开挖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每次循环进尺不得超过0.5m,每孔装药量不得大于100~150g,每段爆破药量不得超过1.0~1.5kg; b. 应用电雷管或其它远距操作的非电起爆方法; c. 起爆前所有人员均应撤出隧峒;

d. 最外层药室导峒的临水面不准超挖,其余部位的超挖欠挖宜控制在10cm以内;

e. 每次爆破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和测量,只有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继续开挖。

6.4.4 岩塞爆破作业,必须在隧峒工程按设计完成后,并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

6.4.5 装药工作开始之前,应将距岩塞工作面50m范围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和导电器材全部撤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