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笔记(部分)已打印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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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形式的客体指的是以物的形式存在,并成为人们实践活动对象

的精神生产的结果,如以书籍为物质载体的各种理论、学说等。精神客体都有自己“物化”的形式,但人们所注重的不是它们的物质形式,而是这些物质形式所体现或携带的精神内容,精神客体是人类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创造出来的,它们同时是人们继续进行实践和认识的对象。

10,主体的对象化、客体非对象化

主体的对象化:指人通过实践使自己的本质力量转化为对象物。生产活动是劳动者运用自身的力量并运用工具改造天然物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对象按照主体的要求和需要发生了结构和形式的变化,产生了自然界原来所没有的种种对象物。这种对象物是在与外在世界的相互作用中创造出来的,是人的体力和智力的物化体现,也就是主体的本质力量通过实践活动转化为静止的物质的存在形式,即积淀、凝聚和物化在客体中。因此,主体的对象化也就是主体通过对象性活动向客体的渗透和转化,即主体客体化。

客体非对象化:指客体从客观对象的存在形式转化为主体生命结构的因素或主体本质力量的因素,客体失去对象化的形式,变成主体的一部分。在生产实践中,主体一方面通过物质和能量的输出改变着客体,同时也需要把一部分客体作为直接的生活资料加以消费,或者把物质工具作为自己身体器官的延长包括在主体的生命活动之中。这些都是客体向主体的渗透和转化,即客体的主体化。实际上,人通过改造对象的活动消化精神产品,使之转化为主体意识的一部分,也是客体非对象化,即客体主体化的表现。 11,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及其分化与统一

主观世界,指人的意识、观念世界,是人的头脑反映和把握物质世界的精神活动的总和。它既包括意识活动的过程,又包括意识活动过程所创造的观念,即意识活动的成果。这些意识、观念一起形成了一个由物质世界所派生的主观世界。从总体上看,主观世界是知、情、意的统一体。 客观世界,指“物质的、可以感知的世界”,是人的意识活动之外的一切物质运动的总和。从内容上看,它包括两个部分,(自然存在)和(人的社会存在)。前者不依赖人的活动而独立存在,后者行成于人的实践活动之中但又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二者的共同之处就在于,它们都是具有客观实在性的物质存在,而非意识、观念的存在或集合休。自然存在和人的社会存在的统一构成 “外部世界”或“物质的世界”、即客观世界。

主观世界不同于客观世界

一是: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具有异质性。

二是:主观世界的发展和客观世界的发展具有不完全同步性。 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的统—

首先,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在内容上是同构的。

其次,主观世界的运动规律和客观世界的运动规律具有同一性。 再次,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又是互相转化的。 12,自在世界和人类世界的分化与统一

自在世界与人类世界是两个相对应的概念:

自在世界又称天然自然,这一概念包含着两重含义: 首先,自在世界是人类世界产生之前的自然界。 其次,自在世界又是人类活动尚未深入到的自然界。

人类世界又称属人世界,它是指在人类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人化自然”和人类社会的统一体。所谓人化自然,就是指被人的实践改造过并打上了人的目的和意志烙印的自然。

自在世界和人类世界的区别在于,自在世界是独立于人的活动或尚未被纳入到人的活动范围内的自然界,其运动变化完全是自发的。一切都处在盲目的相互作用之中。人类世界和人的活动不可分离。人化自然是被人的活动所改造过的自然,它体现人的需要、目的、意志和以至审美能力。 自在世界和人类世界的统一: 第一、自在世界构成了人类世界存在和发展的自然基础,人在实践活动中把天然自然同化于自身,转化为自己的本质力量,同时又把这种本质力量对象化于人类世界中;人类世界形成之后又反过来制约天然自然,不断地改变自在世界的界限。

第二、天然自然通过人的实践活动转化为人化自然,并在人化自然、人类世界中延续自己的存在;同时,人化自然不可避免地要参与到整个大自然的运动过程,或者说,仍然要加入到由自然规律支配的自在世界的运动过程中。这里会出现两种情况:

? 自在世界的运动以其强大的力量强行铲除人化自然的痕迹,使人的活动

成果趋于淡化和消失;

? 人化自然改变自然规律起作用的范围和结果,改变了各种自然过程,特

别是生物圈内物质、能量的流通与变换。这就可能产生对人并非有利的负面效应,如今出现的生态失衡问题。

13、实践的世界观意义

实践改造自然,不仅仅是改变自然物的形态,更重要的是在自然物中贯注人的需要、目的的本质力量,使其从“自在之物”转化为“为我之物”,从而创造出按照自在世界本身的运动不可能产生的事物。

1、实践创造出一个与自在世界既对立又统一的人类世界。 2、体现在人类世界即感性世界的不断发展中。 辩证法部分

14,联系及其性质

联系作为哲学范畴,包括一切事物、现象、过程之间及内部诸;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性质:

客观性:

联系的客观性指联系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 普遍性:

唯物辩证法关于普遍联系的观点包括两重含义:

一是指世界上一切事物、现象、过程都不能孤立地存在,都与周围的其他事物、现象、过程这样或那样地联系着,整个世界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是指任何事物、现象、过程内部的各个部分、要素、环节、成分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着。

15,系统论

系统论是全面揭示对象的系统存在、系统关系及其规律的观点和方法,其基本特征是,把事物、过程、现象看作系统的存在,通过对相关性的研究和定量化,

深入认识世界。在系统论看来,任何一个事物都存在着系统和要素两个方面。系统是诸多要素相互联系的整体,或者说,系统是相互作用的诸要素所构成的整体,要素是整体中的各个部分。一般说来,系统整体大于其要素相加之总和,这是因为,系统的存在不仅依赖于要素的存在,而且依赖于要素与要素之间的相关性,正是在要素之间的相关性中产生了有机的统一体——系统。 系统论具有如下特征:

A, 相关性 b、整体性。 C、有序性

D、模型化特点 16,原因和结果

客观世界中到处都存在着引起和被引起的普遍关系。唯物辩证法把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称为因果联系或因果关系,把引起某—现象的现象叫做原因,而把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叫做结果。因果联系是一种包括时间顺序在内的某一种现象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本质联系。 17,必然性和偶然性及其辩证关系:

必然性是指客观事物联系和发展中合乎规律的、确定不移的趋势,是在一定条件下的不可避免性和确定性。

偶然性是指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呈现出来的某种摇摆、偏离,是可以这样出现也可以那样出现的、不确定的趋势。

必然性和偶然性这两种不同趋势,在事物的联系和发展中起着不同的作用。事物发展的原因不是单一的,往往是内部的和外部的、主要的和次要的等各种原因综合起作用的结果。必然性产生于事物内部的、主要的原因,因而它在发展过程中居于支配地位,代表着一定要贯彻下去的趋势,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前途和方向;偶然性产生于事物外部的、次要的原因,因而在发展中一般只居于从属的地位,对发展过程起着促进或者延续的作用,使发展的确定趋势带有这样或那样的特点和偏差。 辩证关系

必然性与偶然性范畴作为事物发展过程中的两种趋势是对立的,但它们又是统一的。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把握它们之间的对立统一。

第一、必然性总是和偶然性相联系,没有脱离偶然性的必然性。 第二、偶然性总是和必然性相联系,没有脱离必然性的偶然性。 第三、必然性和偶然性在一定条件下是相互过渡、相互转化。 18, 可能性和现实性

现实性是指当下的一切事物、现象的实际存在性。现实性是已经实现了的可能性。

可能性是指现实事物所包含的、预示着事物发展前途的种种趋势。可能性相对于现实性而言,是潜在的尚未实现的东西,当某种事物或现象还没有成为现实之前,只是某种可能性。

把握可能性范畴需要区分复杂情况。 第一、要把可能和不可能区别开来。

第二、要区分现实的可能性和抽象(非现实)的可能性。 第三、对于现实的可能性,还须作进一步的分析。 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1)就可能性与现实性范畴的对立而言:可能性还不是现实性,现实性也不是可能性。

(2)就可能性和现实性的统一而言:两者又紧密相联,不可分割。 (3)可能和现实又是相互转化的。

19,规律 范畴 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法的实质和核心

规律是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也是事物运动变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和确定的秩序。规律总是体现、贯穿于事物发展的现实过程之中的,是事物的本质联系在发展中的表现。

范畴即基本概念,是人的思维对事物、现象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每门科学都有自己特有的一系列范畴。各门具体科学的范畴,只在自己所研究的特定领域内具有普遍的意义。哲学范畴则是反映整个世界普遍本质的最一般、最基本的概念。

唯物辩证法的范畴则是是对事物、现象间普遍联系或关系的概括和反映,是辩证思维的逻辑形式。

为什么说对立统一学说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呢?

第一、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普通联系的根本内容和变化发展的根本动力。 第二、对立统一规律是贯穿辩证法其他规律和范畴的中心线索。 第三、矛盾分析方法是最根本的认识方法。 20,客观辩证法、主观辩证法

客观辩证法是指客观事物或客观存在的辩证法,即指与人类意识相区别的自然运动、社会运动的辩证法,是以客观事物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形式出现的各种形态运动发展的规律;

主观辩证法是指人类认识和思维运动的辩证法,即指以概念作为“细胞”的思维运动发展的规律。 从内容上说,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是一致的。客观辩证法决定主观辩证法,主观辩证法实质上是以概念形式对客观辩证法的反映,支配着客观世界的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同样也贯穿于支配着人类认识与思维过程。

就表现形式而言,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又是两个不同系列的辩证法形式。客观辩证法采取外部必然性形式,表现为外部世界运动的一般规律,其存在、展开和发展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主观辩证法则采取感念的、逻辑的形式,是同人类思维的自觉获得相联系的,并表现为人类思维的一般规律。 21, 质、量、度及其方法论意义 量变、质变及二者关系

质是一事物成为它自身并区别于他事物的内部所固有的规定性。特定的质就是特定的事物存在本身,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某物之所以存在,之所以是它自己,并与他物相区别,就是出于它具有自身的质的规定性。由于各种事物都具有自身的特定的质,因而世界上的事物呈现出五彩缤纷、千差万别的生动景象。

量和质一样,也是事物所固有的一种规定性,它是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它的构成成分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等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例如,物体的大小,质量的疏密、等,都是事物量的规定性。量的规定性又可区分为内涵的量和外延的量,外延的量是表示事物存在的范围和广度的量;内涵的量是表示事物等级程度、构成方式、功能过程的量。

质和量是事物的两种不同的规定性。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而量与事物的存在并不直接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