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人员项目负责人[B类]试题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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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B① 本市规定,施工总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验收合格后,应向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75.BC③ 本市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在转场使用前,须经具备条件的维修单位维修保养。

382.B① 本市要求,施工升降机的使用应明确维修保养单位。

384.BC③ 本市要求,流动式起重机在临近基坑的施工区域进行起重施工,其基坑加固措施必须符合要求。

386.B③ 本市要求各种起重施工作业必须配备指挥。

391.B① 本市规定,当两台流动式起重机同时作业时,须制定专项方案。

392.BC② 本市要求,起重吊装前由总包单位对施工场地、操作工序、驾驶、指挥等作业人员有效证件、机械设备进行验收。

393.BC① 本市规定,流动式起重机驾驶员获证不满一年的操作人员不得单独作业。 395. AB①本市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塔机基础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

397.BC③ 本市规定,塔机产权或租赁单位、塔机安装单位应参与总包单位组织的塔机基础验收。

399.B①本市规定,凡与塔机说明书提供的基础型式不一致的,需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专家论证。

401. B③ 本市规定,当地基承载力达不到塔机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要求时,塔机基础必须采取加固处理。

403.BC③ 本市规定,塔机基础在选择桩基加固型式时,宜优先使用钻孔灌注桩。

(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生产操作人员管理考核知识点

7/4404.ABC③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407.ABC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

411.B① 首次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在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423.B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

428.ABC② 本市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建筑焊割(操作)工; 建筑电工; 普通脚手架架子工; 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

434.AB① 以工地务工人员总数为基数,本市建筑工地2010年生产操作工人持证上岗的比例不低于60%。

435.AB③ 凡未达到建筑工地生产操作工人持证上岗比例要求的,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该建筑工地的总包企业进行处理。

(八)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考核知识点 8/4437.ABC②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438.AB① 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439.AB①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440.B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的投标人应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作业环境,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的相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进行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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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AB①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报价不应低于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用的90%。

442.AB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443.AB③ 创建文明工地的,可以在原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基础上适当提高,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约定。

444.AB① 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

445.AB③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446.AB③ 总承包单位不按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447.AB①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均应同时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内容及违约责任。 448.B③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合同应附详细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清单。

449. B③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清单项目内容应注明材质、使用部位、使用周期;创建文明工地的,增加费用另行注明。

450. B③ 承发包合同中应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的时间节点与额度。

451. AB③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合同应报受监安监站备案。

452. B① 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使用计划,至少应提前3个月,提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申请。

453. B③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申请由总包单位审核后,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建设单位拨付。

454.B③ 总包单位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申请的审核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55.AB③ 工程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456.BC③ 现场项目经理应负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组织实施。

459.AB③ 因未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

460.ABC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落实情况将列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动态考核。

461.AB③ 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不规范的,不得评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合格工地,不得参与文明工地等评优工作的评比。

462.AB③ 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收支使用情况,财务应单独立帐,确保专款专用。

463.AB① 投标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表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内容相一致。

465.AB① 采用各类定额计价的工程或非招标发包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工程总造价的2%。

466.B③ 建筑施工企业均应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表留存工地备查,并建立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台帐。

9/4(九)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考核知识点 467.ABC② 建设部规定隐患排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和班组的安全检查和整改落实;事故报告和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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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ABC③ 建设部要求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建筑安全治理重点结合起来。

469.ABC③ 建设部要求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

470.ABC② 建设部规定隐患排查治理以防范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为重点。

475.AB③ 本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是“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

476.AB③ 本市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要做到“五个落实”(组织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 477. AB③ 本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企业为主,实行归口管理、分层督办。 478.AB③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监管”的原则,本市隐患排查统计工作分市安质监总站、区县安监站、外省市沪办建管处三大块。

482.ABC①本市隐患排查统计上报包括工地(总包单位)、施工企业、区县监督站及沪办(包括中央直属企业)建管处三个层面。

483.ABC③ 本市隐患排查分别结合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周、月、季的查评等工作,按时统计、填报相关报表,上报归口管理单位。

484.BC①工地(总包单位)每季度末前,应向所属企业和受监安监站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工地填报)》。

10/4(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考核知识点 486.ABC③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87.ABC③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88.ABC③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90.ABC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491.ABC③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493. ABC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或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或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6.BC①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

498. BC①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499.AB③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500.AB②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的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501.ABC①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506.ABC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给予罚款、停止执业或吊销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507.B③ 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工程所属安监站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具工地全面停工单。

508.AB③ 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县(专业)安监站将采集的信息输入至市建筑建材管理系统(事故管理部分)。

509.B③ 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市安质监总站将派员对事故工地进行综合检查,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信息表》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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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B③ 工程所属安监站在确认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的证书已交给总站审查后,方可开具事故工地的复工单。

512.B①事故“四不放过”工作小组应对事故原因进行技术与管理分析,并形成《事故原因分析报告》。 513.AB② 本市要求事故“四不放过”工作小组的《事故原因分析报告》应着重分析: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等安全管理措施是否有效施行;安全管理程序是否符合现行规定;各种安全教育是否有序开展;项目部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失职行为等情况。

518.AB① 本市要求企业建立因工死亡事故通报公示制度,及时在全公司及所属工地醒目处予以公示。

519.AB① 本市要求因工死亡事故涉及单位事故后应制定安全教育计划,从管理人员到一线作业人员全员分级(阶段)教育。

520.ABC③ 本市规定工地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应立即停工,配合企业事故“四不放过”工作小组进行事故原因分析。

521.B③ 本市要求在项目部管理范围内落实企业对项目部因工死亡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将事故的处罚结果在工地醒目处予以公示。

522.B③ 本市要求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工地根据公司制定的整改计划落实工地整改;整改完成后委托中介机构对工地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审核。

523.BC③ 本市要求对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工地全体作业人员重新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27.ABC② 根据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调查,本市对施工、监理企业、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降级、暂扣、吊销等处罚。

528.ABC③ 根据因工死亡事故的调查,本市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施工、监理企业及其三类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等实施诚信记分处理。

529.B③ 本市工程受监(所属)站应对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工地开具停工整改指令书,并对其进行复工前复查。

11/4(十一)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环保便民工地管理考核知识点

530.BC② 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531. B③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予以实施。 532. B① 除管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档。

537.B① 除管线工程以及爆破拆除作业外,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整齐、清洁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

538.B③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应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房、临棚内操作。

541.B①在施工工地内,应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550.B① 除城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施工以及抢修、抢险工程外,建设工程或者房屋拆除需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 551.B②建设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方搭建坚固的安全天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

552.B③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 553.B③ 施工现场生活区和作业区应分隔设置。 554.BC② 施工现场生活区应设置饮用水设施、盥洗池和淋浴间、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密闭式垃圾容器。

561.BC①施工单位应在工地围墙施工完毕后组织相关人员验收。

563.B③ 施工单位应制定并落实建筑工地大门、围墙、围网的施工管理制度,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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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门、围墙、围网牢固可靠,并做好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564.B①工程开工、获准夜间施工实施爆破拆除的,必须提前三天向社会张贴诚信告示。

565.B① 建筑工地施工项目距离民宅在10米以内的,工程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应当主动走访紧邻民宅,踏勘情况,了解实情,制定慰民方案,主动为居民排忧解难。 566.B①建设工地采用强光照明,+00线以上照明灯具的安装高度不得高于作业面临边围档(含脚手架)高度5米。

573.AB① 属于书面投诉文明施工案件的处理结果,由工地施工企业一周内书面答复部门和单位。

574.AB③建设单位牵头建立创建环保便民工地的责任体系,组织签定“上海市建设工程创建环保、便民工地承诺书”;施工总包单位负责具体落实;监理单位负责日常督促。

575.B①工程开工后10天内应在工地大门显要位置设置“上海市创建环保便民工地承诺牌”。

576.BC①新开工地在开工次月的25日前,建设单位应根据“上海市建设环保、便民工地考核评分表”的内容进行自评。

577.BC③各监督机构对确认合格的工地实施挂牌,即在工地门外张挂“上海市创建环保、便民工地合格牌”。

578.BC②《上海市建设环保、便民工地考核评分表》考核内容共23项,其中垃圾清理、车辆运输、交通排堵、便民措施、值班受理等为否决项。

581.B①不设置环保、便民承诺牌,或不达标的工地,其相关单位,不得参与各类市级创优活动。

(十二) 建设工程班组安全管理考核知识点

12/4583.ABC③各施工企业和建筑工地,有重点,在各项目部、班组开展学《班组安全管理标准》、用《班组安全管理标准》、实施《班组安全管理标准》的活动,推进本市班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584.ABC③ 施工企业应明确企业、工地、班组三级层面的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制,全面、及时推进、指导各工地开展班组安全管理工作。

585.ABC②总包单位应将《班组安全管理标准》作为分包单位进场准入、日常考核以及清退的依据。

586.BC③分包单位应依据《班组安全管理标准》提供合格的班组、班组长及安全协管员。

587.ABC①分包单位应依据《班组安全管理标准》加强自我管理,通过分包——班组——组员的逐级管理,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人。

588.BC② 建筑工地应严格执行《班组安全管理标准》强制性条文,落实班组实施班前、班中、班后十八个动作和记录表要求。

589.BC①建筑工地应将对班组的检查→考核→奖惩→处罚一系列的行为管理贯穿于施工全过程。

590.BC①新进现场工作期限在三个月内的工人要佩戴明显的识别标志(安全帽、胸卡或臂章),明确一名工龄在五年以上的带教师傅。

591.BC③ 班组应做好考勤记录,及时将当天作业人员的动态情况报告项目部, 592.BC①相关项目管理人员应督促班组如实考勤并及时上报,及时掌握班组人员到岗数量、作业点分布、危险作业内容等情况。

594.BC③各监督站应将《班组安全管理标准》作为日常监督工地的依据,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应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理;对违反一般条文的,应责令整改。 595.ABC①施工现场实施《班组安全管理标准》的情况将作为安全质量标准化确认的依据;安康杯、文明工地等创优评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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