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铁总运〔2013〕138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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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体现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铁路总公司)管理型市场主体和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的责任主体职能,积极搭建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铁路平台,推进铁路投资主体多元化,实现铁路总公司和自备铁路车辆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合作共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铁路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备铁路车辆(以下简称自备车)是指企业为满足生产、经营的运输需要出资购置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的铁路车辆。

第三条 自备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以下简称过轨运输)是指自备车进入或通过国家铁路所完成的装车、编组、运行、卸车和回空挂运等运输过程。

第四条 自备车过轨运输实行协议制管理。

第五条 自备车过轨运输需经铁路总公司与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铁路技术规范和本办法等,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合法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协议》(以下简称《过轨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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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协议》,见附件1),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负责《过轨运输协议》要约的受理和协议的谈判、签订、履行及相关管理工作。铁路总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过轨运输协议》的合法性审核。

第七条 《过轨运输协议》为格式合同,由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统一格式和版本。

第二章 协议订立

第八条 根据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的特点和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铁路总公司原则上同意具备下列条件的自备车过轨运输:

(一)所属企业应是法人或经企业法人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军队单位除外)。

(二)运输的货物应符合国家铁路运输相关规定。 (三)自备车应符合国家铁路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统一编制车号并安装车号自动识别标签。

(四)自备车过轨运输应用于装运本企业生产、经营的货物,并具有稳定的货源。

(五)所属企业应拥有自备车停放和作业所需的铁路专用线(或共用铁路专用线)、场地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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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装运危险货物的自备车应当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条件。

(七)自备车的装卸车站作业能力、运输区段及分界口通过能力应符合国家铁路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需要过轨运输的自备车企业,应向铁路总公司提出要约。购置新造自备车或既有自备车过轨运输的,采取公函和《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要约通知表》(见附件2)相结合表述。

(一)过轨运输要约内容:

1.自备车的车种车型、数量、装运品类、货源及货流去向、年运量、运行范围、运输方式(整列、成组或零星运输)。

2.与本文第八条所列基本条件对应的概况说明。 (二)过轨运输要约通知:

1.铁路局自备车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企业起草和填写要约通知公函及《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要约通知表》(一式三份)。

2.铁路局自备车管理部门按规定确认并核实要约通知资料后,填写《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运行范围表》(见附件3)。

企业应及时将上述资料送达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

要约企业提出要约时应出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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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机构提出要约的还应出示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收到要约通知后,应及时对要约内容进行分析和研究,并与企业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对符合本文第八条所列条件的,由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起草签报,经法律事务部门会签,报铁路总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以《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技术检验通知书》(以下简称《技术检验通知书》)的方式给予回复。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通知其撤回要约。

《技术检验通知书》有效期为2年。超过有效期的,铁路总公司与要约企业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企业接到《技术检验通知书》后,应尽快完成相关技术检验事宜,将取得的以下自备车技术资料提供给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留存:

(一)购置的新造自备车,应提供车辆制造企业出具的购车发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国家铁路车辆验收部门出具的《新造车辆竣工验收移交记录》(车统-1并车统-13)、制造单位出具的《铁路货车制造合格证明》、《新购、产权变更企业自备铁路货(客)车车号申请表》。

(二)购置的既有自备车,应提供《自备铁路车辆转让合同》、购车发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证》(以下简称《过轨运输证》,见附件4)、国家铁路车辆验收部门出具的《检修车辆竣工验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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