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铁总运〔2013〕138号)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铁总运〔2013〕138号)更新完毕开始阅读162015e7caaedd3382c4d329

2.普通货物变更危险货物或危险货物变更危险货物的,应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条件。企业应提供《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要约通知表》(一式三份)、车辆使用说明书和原车型设计主导单位出具的改变用途可行性论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变更车型的:

企业应提供《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要约通知表》(一式三份)和国家铁路车辆验收部门出具的已变更车型的《检修车辆竣工验收移交记录》(车统-33并车统-36)。

(四)变更运行范围、过轨站和补发《过轨运输证》的: 企业应提供《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要约通知表》(一式三份)。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铁路总公司应终止与企业的《过轨运输协议》:

(一)自备车达到使用年限时(自备车与国家铁路车辆使用年限相同)。

(二)未与国家铁路车辆同步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更新的。

(三)因企业原因需退出过轨运输的。

(四)其它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退出过轨运输的。 终止《过轨运输协议》的自备车,企业应向铁路总公司和铁路局提出自备车退出过轨运输的书面通知。铁路局及时

9

收回其《过轨运输证》,并上缴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注销。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铁路总公司和铁路局要以办公自动化信息网为载体,优化计算机联网的自备车过轨运输信息管理系统。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建立自备车过轨运输中央数据库,以企业和自备车过轨运输的基本信息为数据源,系统内实现各类自备车信息自动生成和查询功能,做到铁路总公司和铁路局自备车数据信息准确,资源共享。

第二十四条 铁路局自备车管理部门、自备车调度台及自备车装卸量较大的站段,应配备接入自备车过轨运输信息管理系统,同时要接入车号自动识别系统和预确报查询系统,实现自备车运行的动态管理,服务于企业。

第二十五条 铁路局自备车管理部门要准确掌握自备车企业、车种车型、车号、数量、生产厂家、出厂日期、过轨运输范围以及新购、既有车辆转让等情况。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定期检查、日常管理、统计分析制度。

第二十六条 建立自备车过轨运输十八点统计报告,其内容如下:

(一)分界站货车出入报表“企运报一”代号:QYB1

10

(二)现在车报表“企运报二”代号:QYB2 (三)货车停留时间报表“企运报四” 代号:QYB4 (四)货车运用成绩报表“企运报五”代号:QYB5 (五)装卸车报表“企货报一”代号:QXB1 (六)货物分类装车报表“企货报二”代号:QXB2 第二十七条 铁路总公司、铁路局、站段应分别建立自备车管理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第二十八条 军队单位自备车过轨运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铁路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13年11月15日起施行。原铁道部2003年7月12日公布的《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铁道部令第9号)和2004年11月11日印发的《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实施细则》(铁运〔2004〕123号)停止执行。

11

附件1:

编号:(20××01-企业编号) 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 过 轨 运 输 协 议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