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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8 思考问题 及 核心概念

思考问题:

1. 什么是刑事司法体系,它与司法体系、民事司法体系有什么区别?

凡以刑事法律,法规为依据的行为是刑事司法行为。

刑事司法行为必须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行为,如刑事侦查、刑事拘传、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扣押、刑事搜查等。

刑事政策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根据我国国情和犯罪状况制定或运用的预防犯罪、惩罚犯罪以及矫治犯罪人的各种刑事对策。 国家和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刑事政策,比如,上世纪80年代初,由于中国社会治安状况严重恶化,各类暴力犯罪案件频频发生,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为了有效遏制犯罪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决策层及时提出了“严打”、“从重从快”的刑事政策。

刑事司法权是以 落实刑罚权为内容的权力,具有一般司法权的属性,它本质上是判断权,并具 有消极性、分散性、中立性和终局性的特性。检察权具有双重属性,既具有一 定的司法属性,但又与司法权不完全相同,应定位为“准司法”权,但可以将 检察权列为独立于司法和行政的一项独立权力。

关于刑事司法体制的理念基础 司法理性是以国家理性为前提的,只有在国家目的、人民与国家权力的关 系等问题有着正当的观念才能够具有民主、文明的刑事司法体制建构和符合理 性原则的刑事司法活动。现代刑事司法体制以民主观念、权力制衡观念和法治 观念为理念基础,我国的刑事司法体制也体现了上述理念。刑事司法体制是实 现司法公正的手段,刑事司法体制的建构应当进一步贯彻民主观念、权力制衡 观念和法治观念,为司法公正提供体制保障。

关于司法独立 司法体制有两大模式,一是司法统制,一是司法独立。司法近(现)代化 内容之一是便是司法体制由统制向独立转变。司法独立包括司法权独立、法院 独立和法官独立三层含义。国际社会为司法独立确立的标准最终归结为法官独 立,如果不符合这一标准,则意味者司法处于受统制状态。当今世界绝大多数 国家都实行法官独立原则。我国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经历了司法高度统制到司法相对独立的发展历程。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行,实现司法进一步独立既具 有必要性,也基本上具备了条件。作者据此提出确立法官独立的建议。

关于检察体制的特殊性 检察机关,特别是大陆法系检察机关,一般实行“检察(官)一体化”原 则,这种将检察官视为命运共同体并实行上命下从的体制与司法体制形成鲜明 的对照。不过,在检察一体化的框架下检察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我国检察体 制改革的方向应是确立垂直领导体制并为检察官的相对独立性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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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教养制度 司法独立的一项基本要素是司法权具有独占性,但行政机关兼有一定的司 法职能并不是绝无仅有的现象。尽管如此,监禁权是不能让渡予行政机关的。 劳动教养制度以剥夺自由和强制劳动为内容,实际上被当作一项惩戒制度来使 用。要保障司法权的独占性,维护公民人身自由,不能不考虑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或者将劳动教养的决定权交予司法机关。

关于克服司法体制官僚制化 司法机关行政化会诱发官僚体制的生成,而司法体制的官僚制必然恶化司 法活动。要克服司法机关官僚制化,必须避免司法机关的行政化趋势并避免在 法宫管理制度实行科层制,此外还需要对法官提供一系列身份保障。

关于精英司法 法官必须具备法律知识、司法经验和一般生活经验,具有公正无偏的品格、 独立精神和人文素养,并能够良心以司法。我国在对法官选任制度进行改革 中应当确立精英司法观。高素质的法官是独立、公正司法的必要条件,法官独立需要高素质的法官群体加以配合,但没有法官独立则法官的素质又往往不易 提高。

关于民众参与司法 民众参与司法是司法民主的重要表现,其实质意义在于对法官形成制约, 防止司法专横。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特色可以概括为:名为陪审实为参审、非 职业法官的职业化、制约法官的薄弱、需要改革挽回颓势。要改革人民陪审制 度,需要对民众参与司法所涉及的制度观念、本土对这一制度的适应性在等问 题进行深入探讨。作者不赞成全面引进陪审团制度,但对这一制度作局部的审 慎的引进的想法表示认同。我国要增进司法民主,应当着力完善参审制度,这项制度要取得满意的效果,两个条件不可或缺:一是非职业法官临时选任;二 是合议庭独立审判。

2. 什么是教育改造?

教育改造是指我国监狱是以监犯为对象,以改造人类为宗旨,结合生产劳动,有计划、有组织地转变罪犯的思想、矫正罪犯恶习、传授文化科学知识和培养劳动技能的,结合文化、技术教育进行的有目的、的系统的 系统影响活动

教育改造特征:(1)法定性(2)强制性(3)综合性 教育改造是监狱的重要工作,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根本途径,是从根本上消除罪犯犯罪思想的有效手段。 (1) 转化罪犯思想 (2) 矫正行为恶习 (3) 传授文化知识 (4) 培养劳动技能

教育改造的目标:在罪犯服刑期间,通过各种教育改造手段和方法,使其成为守法守规的服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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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改造的内容:(1)入监教育(2)个别教育(3)思想、文化、技术教育(4)监区文化建设(5)社会帮教(6)心理矫治(7)评选改造积极分子(8)出监教育

入监教育:(1)监狱基本知识教育(2)法律法规、监规纪律的基本知识教育(3)认罪悔罪教育(4)改造前途教育(5)心理健康教育(6)生产劳动岗前基本知识教育

3、什么是惩戒体罚?

《教育大词典》中对于惩戒和体罚的概念做了明确的界定:惩戒是指对个人和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旨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而体罚是指以损伤身体为手段的处罚方法。

4、一个国家,设定法律目的是为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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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

1、教育改造是目的,而惩戒处罚是手段,目的比手段更为重要,更为优先。 Education is our aim. Punishment is only the legal measure. Aims are much more important than how the legal measure works or not, which should be considered preferentially.

2、教育改造符合中国的特色,因为我们中国是讲究儒家讲义,和西方的法律体系是不一致的,所以教育改造更符合中国特色,符合中国情。

3、教育改造更符合人性要求,归根到底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治安,保障人民大众的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在同等效用之下,教育改造更能激发出人性的善的一面,而惩戒处罚会激发人性恶的一面,会引发人的抵触情绪。

4、辩题中的“优于”,意思说不是只要教育改造或只要惩戒处罚,而是两者都需要,只是要有一个导向功能,而教育改造的导向比惩戒处罚的导向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