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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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迅速、准确和有效地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故,迅速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态的扩大,把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及财产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保证水路交通正常运行,以及在国家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提供水路交通运输保障,根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和《关于印发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交水发[2005]314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接受交通部、市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建立职责明确、规范运作、结构完整、功能全面的应急反应体系,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充分实现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加强应急演练,确保应急工作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集团公司属港口和航道发生涉及人身安全、通过能力、环境资源、重要财产等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所采取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行为,以及由水路交通保障的其它应急事件。

二、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类型和应急体系的主要应急任务

水路交通突发 公共事件类型 水运事故灾难 水路交通突发 社会安全事件 自然灾害 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 紧急运输事件 ·重要物资应急运输 ·提供水路交通应急运输支援 ·重大传染病疫情 ·群体性不明疾病 ·重大食物中毒 ·重大动物疫情 ·重大职业中毒等 ·保障水路交通能力和运输畅通 ·提供应急救援物资运输支持 ·阻断疫情传播和救助伤病员 典 型 突 发 公共事件举例 ·航道中断 ·港口瘫痪受损 ·港口危险事故 ·核辐射超标事故 ·港口环境污染损害 ·水运建设事故等 ·恐怖袭击 ·暴力犯罪 ·集团犯罪 ·群体性事件 ·破坏港口设施 ·破坏航道设施等 ·水旱灾害 ·气象灾害 ·海洋灾害 ·火山、地震灾害 ·地质灾害 ·提供水路交通运输保障 ·保护航运设施和水路交通安全 ·维护社会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 主要应急任务 ·保证及恢复水路交通能力 ·预警预防水运事故灾难的发生 ·应急处置水运事故灾难 ·降低各类社会安全事件的风险 ·保护航运设施和水路交通安全 ·维护社会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

三、事件等级

根据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

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Ⅰ级):是指重要航道中断;重要通航设施特大损坏;港口瘫痪;水运能力遭受特别严重损失或次序严重混乱且影响重大;特大人员伤亡、特大环境污染损害;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质严重短缺,需要启动国家应急预案,调用本省和交通系统以外资源予以支援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指重要航道严重堵塞;重要通航设施严重损坏;港口局部瘫痪;一般航道及通航设施通行中断;水运能力遭受严重损失或次序混乱;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环境污染损害事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质短缺,需要调用本省和交通系统资源予以控制的紧急事件。

较重突发公共事件(Ⅲ级):指重要航道堵塞;重要通航设施损坏;港口受损;一般航道堵塞;通航设施损坏严重;港口能力遭受较大损失;较大人员伤亡、较重环境污染损害事件;关系国计民生的短期物质供应紧张的事件,需要调用本市资源予以控制的紧急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指一般航道受阻;通航设施受损坏;港口受损;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损害较轻,关系国计民生的短期物质紧缺,需要调用集团公司资源能够控制的紧急事件。

四、应急组织体系 (一)应急领导机构

集团公司成立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集团公司应急救援工作。组长由董事长、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办公室、安全监察部、公安局、技术工程部、业务部、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企业发展部、审计部、工会、卫生环保中心、党委宣传部、纪委、团委、引航站、医院、电力公司、铁路公司、客运总公司、轮驳公司、通信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它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确定集团公司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审定集团公司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3、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应急救援行动。 4、在应对突发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中,协调与交通部、市政府等的关系;

5、当突发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超出集团公司的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各级政府支援。

6、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二)办事机构

集团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办公室,主任由集团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安全监察部部长、业务部部长、技术工程部部长、工会副主席、公安局局长、卫生环保中心主任、重点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担任。集团办公室值班室负责日常接警值班工作。

(三)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