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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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业主(代表)大会名称

为: 第三条

本业主(代表)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经过半数的业主(代表)同意产生。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监督,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规范服务行为。 第四条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和谐社区建设工作,并接受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议事规则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自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于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材料送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业主(代表)大会

第七条

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一)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二)制定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的应急预案;

(十三)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1/2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

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年召开4 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提议和情形发生之日起6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含)以上的。 第九条

属第八条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发起人;

2、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 3、随附提议人产权证复印件。

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书面申请后,应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并进行分析、研究,在收到提议之日起30日内对是否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决定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召开决定之日起30天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60天内)召开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讨论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提议有效。

业主委员会未按时作出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不召开临时会议,但经核查后业主提议符合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街道办事处应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可以由物业

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召开。 第十条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以后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选择: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以每幢楼为单位,推选产生一名代表;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的具体意见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代表)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一条

业主(代表)大会采用以下 3 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三)电话委托投票。 第十二条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意见、建议,草拟会议议题,确定会议召开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