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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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和副主任均不履职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召集人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派代表参加;

(四)会议召开3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六) 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八) (八)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依法、依约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共同约定的,业主可以向镇人民政府和市物业主管部门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含主任、副主任)缺额,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自动补足,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委员缺额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无候补委员或候补委员名额用完仍缺额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以上的,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并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在重新选举之前,任何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活动。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提出辞职的,应向业主(代表)大会说明辞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街道办事处。在报告同时,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交由街道办事处暂时保管。

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及时与街道办事处进行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务账目等的转交。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等应缴费用;

(四)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一)、《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况之一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 以书面形式向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按照《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五条、五十六条规定做好移交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 ;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 (四)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五)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业主可以查阅档案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7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按印章管理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使用印章,每次印章使用应当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使用人姓名、用途、盖章人姓名。记录应当存档,业主可以查阅。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印章管理规定或印章遗失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工作经费来源采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经营收益筹集方式:

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电话费、纸张费、邮递费等日常办公等费用; (二)有关人员工作补助。

经费收支帐目由业委会经费管理员 代为管理,每年(季度/半年/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质询,公布时间不少于7天。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督促违反约定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并限期交纳。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等方式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