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章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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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放入协会介绍-协会章程(共4条)第1条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核能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Nuclear Energy Association,缩写为:CN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与核能利用相关的核设施建设、运营、研究设计、建筑安装、设备制造、核燃料循环、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领域以及热心核能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关于核能发展的方针政策,推动核能行业的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为提高核能利用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提供服务,促进核能行业的发展。

本协会的中心任务是做好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之间、国内与国际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维护全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建言献策,为企业排忧解难,努力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国防科工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驻地为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核能发展的方针、政策,开展核能行业发展战略

和重大课题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开展国内外核能利用状况的研究,进行市场预测和经济分析,及时向会员单位通报有关信息;

三、组织会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核安全文化建设; 四、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运行和在建核电厂的同行评估;组织开展运行和在建核电厂的经验反馈活动;

五、配合政府部门组织核能行业特殊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核能行业特殊岗位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

六、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核能行业标准的编制;

七、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组织开展核能利用的公众宣传,办好会刊和网站;

九、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团及个人的咨询,提供信息、教育、培训和专项技术服务;

十、组织和开展同国外核能行业协会及其它机构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十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全国与核能利用相关及热心核能利用的企事业单位,凡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进行资格审查;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缴纳本年度会费; 五、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协会的决议事项有表决权; 二、有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技术、科研成果、经济情报、经营管理经验和人才培训等各种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向协会请求援助的权利; 六、有自愿入会和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和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问题;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研究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推举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听取并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