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更新完毕开始阅读17010b55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5318fc8

第十七条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当在收到施工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单位工程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

(一) 听取参建单位关于建设责任履行情况和质量评价意见的汇报;

(二) 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质量,分部工程的质量检验与评定情况;

(三) 鉴定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四) 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 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的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回复项目法人。

第三节 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第二十条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监理、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制造)、运行管理等单位代表组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当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参加。

第二十一条 当具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当在收到施工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合同范围的工程项目和工作按合同文件的要求已完成(经项目法人同意列入保修期完成的尾工除外),按规定进行了各种验收以及施工质量评定,已经试运行(或部分投入使用)的工程安全可靠,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验收资料满足验收要求,包括施工图纸和竣工图。

第二十三条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主要工作:

(一) 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施工现场清理情况;验收资料整理情况;施工期工程运行情况; (二) 检查有关验收报告;

(三) 确定合同内项目遗留尾工和处理意见;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

(四) 讨论并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第四节 工程项目完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代建制单位)、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制造)单位以及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组成。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应当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参加。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完工验收的主要工作:

(一) 检查各合同工程的完成及验收情况;各合同工程之间的联动性;

(二) 解决各合同工程之间存在的影响整个工程项目发挥整体效益的问题;

(三) 讨论并通过《工程项目完工完工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组织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前,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同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在通过工程项目完工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的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同时将《工程项目完工完工验收鉴定书》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政府验收 第一节 阶段验收

第二十八条 阶段验收可委托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代建制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验收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第二十九条 阶段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涉及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已完成,资料齐全(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

报告、施工单位阶段施工总结、监理单位工程评估报告、设计单位评价报告、检测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 当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并决定是否委托项目法人主持。

第三十一条 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

(一) 听取参建单位关于建设责任履行情况和质量评价意见的汇报;

(二) 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质量,包括涉及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质量检验与评定情况;

(三) 鉴定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四) 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 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意见。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的结论意见和相关资料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第二节 竣工技术预验收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分两个阶段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