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解释汇编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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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情节严重\予以处罚:

(一)有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经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二)12个月内两次发生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三)同时有三项以上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四)因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

(五)造成第(四)项以外人身伤害后果的。

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擅自采集血液用于临床的,视为非法采集血液,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此复。

二00四年七月六日

38、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查处非法经营预防用

生物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4”214号

江西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能否运用<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及<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进行查处的请示?(赣卫法监文[2004]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是卫生部于1 99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的部门规章。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正在修订之中,在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出台前,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依然有效,故依据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也现行有效。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是卫生部于1 99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的部门规章。虽然?药品管理法?于2001年进行了修订,但鉴于预防性生物制品的管理具有特殊性,国务院目前尚未制定出预防性生物制品流通和使用管理方面的具体办法,故?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目前依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