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解释汇编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五 文章卫生行政执法解释汇编更新完毕开始阅读175bd34a58f5f61fb636663b

55、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医发“2000”455号) 2000年12月19日

56、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卫法监法发“2000”第45号) 2000年04月13日 57、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卫医发“1999”第584号) 1999年11月29日

58、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 1999年10月15日

59、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 1999年09月09日

60、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卫医发“1999”第77号) 1999年02月26日 6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996”法行字第14号) 1999年01月19日

62、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5号) 1998年12月08日

63、关于卫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卫政发“1998”第2号) 1998年01月19日

64、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1995年03月30日

正 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5号)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8”5号 【发布日期】2008-04-29 【生效日期】2008-05-09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