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学说的误读及矫正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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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民法理论中关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也应确定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非有限连带责任。在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和挂靠人是内部合同关系,挂靠合同只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外,受害人一方是善意的第三人,该挂靠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在诉讼程序的安排上,将被挂靠人确定为无限连带责任主体,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而言有诉讼优势。审判实践中《人损解释》施行后,由于赔偿项目的扩大、赔偿数额的增加,赔偿标准的提高,仅靠挂靠人的个人经济能力和被挂靠人收取的有限的“管理费”来对受害人予以赔偿,往往难以执行到位。另外,在机动车保险的操作上,有的被挂靠人在办理车辆投保手续时,不是以机动车实际所有权人即挂靠人的名义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而是以其公司自己的名义投保。理赔中保险公司只对被挂靠人,而不对挂靠人。因此,判决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能使受害人的损失因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而直接得到救济。

三、建议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刚刚建立,与之配套的法律制度虽基本完备,但短期内机动车挂靠现象还不可能完全消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挂靠车辆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主体和类型,统一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