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教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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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包括的内容:公、检、法机关都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但首先应当由执行控诉职能的机关承担提出证据证明犯罪的责任,并且始终未能推卸或转移;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控诉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要求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司法人员的提问与证明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的内容。

五、审查判断证据原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的要求:对一切案件的处理(即对一切案件被告人的定罪处刑)都必须以确实充分的证据为根据,应当特别注意对口供以外的各种证据收集和运用,对口供必须采取慎重态度。特别提出不轻信口供的理由。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在只有同案共同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体现。口供对于正确处理案件的意义。轻信口供和轻视口供的两种片面性。 刑讯逼供的概念。刑讯逼供的违法性。严格禁止刑讯逼供的原因。刑讯逼供同冤、假、错案。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与严禁刑讯逼供的关系。对严禁刑讯逼供原则精神的适用。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原则的意义:使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同一切野蛮、反动的专政和法律制度区别开来,体现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有利于准确认定案情、正确处理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收集证据的任务和意义。收集证据的一般原则。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收集证据要有目的、有计划。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客观与全面之间的相辅相成关系。收集证据要深入、细致。依靠群众同利用科学技术手段相结合。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注意保守秘密。证据必须及时固定、妥善保全。

《刑事诉讼法》关于严禁刑讯逼供和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威胁的含义。以威胁的方法收集证据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进行端正态度的教育。引诱的含义。诱导讯问或诱导询问与引诱。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坦白从宽的教育和对证人、被害人进行必要的启示与引诱。欺骗的含义。欺骗与威胁、引诱。

审查判断证据的概念。审查判断证据的任务:审查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对每一个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与对全案所有证据的审查判断),审查已有证据组成的证据体系能否足以充分确定证明案件事实。审查判断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程度时应当防止的两种片面性:繁琐哲学,简单化。

收集证据与审查判断证据。审查判断证据的意义。 审查判断证据标准的含义。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性质的法律制度下的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实事求是的客观验证无疑的标准。

对物证、书证进行审查判断时必须查清的问题:是否客观真实(是否伪造、是否因自然原因或其他原因而变形失真),是否确实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是原物还是复制品,是从哪里收集来的。对书证内容的审查判断。

审查判断物证的一般方法:鉴定、辨认、侦查实验、同案件事实和其他证据进行比较核对。

人员定罪处刑根据的物证、书证的必经审查程序。 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真实可靠性的因素和情况。证人的心理、生理性状。证人感受案件事实的方式。证人感受案件事实时的客观环境。某些社会性因素:证人同被告人的关系,受到威胁、利诱,在司法人员使用非法手段的情况下提供证言。

对证人证言本身是否存在矛盾和是否合乎情理的审查。证人证言同其他证据的比较核对。

作为定罪处刑根据的证人证言的必经审查程序。 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可能影响被害人陈述真实性的因素;为了陷害他人或由于其他原因而进行编造,由于精神高度紧张而对感受到的情况产生错觉,基于痛恨而故意夸大、渲染某些情节或者避而不谈某些情节,由于其他原因而掩盖事实真相。

对被害人陈述应持慎重态度。对被害人陈述的全面审查:被害人同被告人的关系,被害人感受案件事实时的主、客观条件,被害人陈述本身的合理性,被害人陈述同案内其他证据的协调一致性。

对作为定罪处罚根据的被害人陈述的必经审查程序。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口供)的审查判断。可能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真实性的具体原因:为逃避惩罚等而对抗侦查、审判,心理上的压力或者对\坦白从宽\政策的误解,哥们儿义气之类的封建意识,审判人员采用刑讯等非法手段。

第八章刑事强制措施

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概念,明确强制措施的性质和作用,理解强制措施同刑罚方法、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及扭送、传唤的异同,掌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适用的对象、条件和程序。

第一节刑事强制措施概述

一、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

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强制措施的种类按强制力度由低至高排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强制措施的共有法律特征:行使主体特定,适用对象特定,目的特定,严格依法进行,性质具诉讼保障性。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意义 刑事强制措施的意义

第二节刑事拘传的适用

一、拘传的概念

拘传的概念。拘传的特点:适用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目的在于使其到案接受讯问或审判。

拘传不同于传唤,拘传是强制措施,传唤是通知,拘传时可以强制被拘传人到案,传唤则要求被传唤人自行到指定地点;拘传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唤则适用于所有当事人。

二、拘传的对象和条件 拘传的对象。 拘传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

三、拘传适用的程序

拘传证或拘传票。拘传的效力和时限。

第三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适用情形及程序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

取保候审的概念。取保候审的方式,我国的人保与保证金担保方式的结合。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 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60条第2款、第74条的规定。

(三)取保候审的适用程序

保证人、保证书及保证金。申请与决定。取保候审决定书。对保。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取保候审的效力及解除或变更。

二、监视居住的概念、适用情形及程序 (一)监视居住的概念

监视居住的概念。监视居住与变相监禁。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与取保候审相同。 (二)监视居住的程序

监视居住决定书。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规定。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监视居住的效力及解除或变更。

第四节刑事拘留的适用

一、拘留的概念和意义 拘留的概念。拘留的意义。

二、拘留的适用主体、对象及情形

拘留的适用主体: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拘留的适用对象:现行犯和重大嫌疑人。

拘留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

三、拘留的适用程序

拘留决定与拘留证。拘留执行机关。执行拘留的程序。拘留后的事项,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的通知。对被拘留人的第一次讯问。

拘留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应当履行的特别手续。

四、拘留的期限

公安机关适用拘留后的羁押期限。人民检察院适用拘留后的羁押期限。

五、刑事拘留与治安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

刑事拘留与治安拘留的区别:性质不同,目的不同,适用对象不同,法律依据不同,羁押期限不同。

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的区别:适用主体不同,适用对象不同,适用条件不同,拘留期限不同,法律后果不同。

第五节逮捕的适用

一、逮捕的概念和意义

逮捕的概念。逮捕的严厉性。逮捕的意义。

二、逮捕的适用主体和权限

逮捕权的构成。人民检察院行使批准逮捕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决定逮捕权,公安机关行使执行逮捕权。

逮捕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应当履行的特点手续。

三、逮捕的适用条件 逮捕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

四、逮捕的适用程序

(一)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 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提请批准逮捕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的审查、决定。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补充侦查的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对已拘留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期限。

公安机关不同意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复议、复核要求。要求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复议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无违法情况的监督。 (二)人民检察院对自行侦查案件的决定逮捕。逮捕审批表。专门审查逮捕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