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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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食药监市〔2009〕22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评审认证中心、省内各药品经营企业:

为做好全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75号)要求,现就我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组织

(一)省局负责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具体实施(含安排现场检查),负责全省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各市(州)局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含省局委托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下同)《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具体实施(含安排现场检查)。

(三)各市(州)局要将本辖区内《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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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方案及时上报省局,省局将对各地换证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换证程序(一)申报

1.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企业下设的分支机构,由其法人企业一并申请。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予换证。

2.药品批发企业应按省局网站(www.scfda.gov.cn)或四川省政务服务网站(www.sczw.gov.cn)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的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后,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药品零售企业的换证申报及材料按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执行。

(二)审查

1.换证审查采取书面审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2.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原则上必须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条件,必须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3.在审查中发现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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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并收回原证:

(1)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2)未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

(3)经营过假劣药品,情节和后果严重的;(4)出租、转让过《药品经营许可证》的;(5)连续半年以上未经营药品的;

(6)《营业执照》未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

(7)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

(8)换证的资料不全或存在欺报瞒报情形的;(9)其他不符合换证要求的。(三)现场检查

1.换证中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其标准按照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及其现场检查项目执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现场检查:

(1)通过GSP认证满24个月,未进行跟踪检查的;

(2)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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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因经营范围、仓库地址、办公或营业场所等发生变化,未进行认证专项检查的;

(3)经营生物制品(一类疫苗、二类疫苗)、定点经营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一年以上的药品批发企业,应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4)5年以来因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群众举报反映问题较多的;

(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 (四)审批与发证

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第十九条规定,发证机关对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工作要求及相关说明

1.按照国家局换证工作“只做减法、不做加法”的原则,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务公开,严格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保持清正廉洁。严禁借换证之际新增药品经营企业,省局将适时对各市(州)换证工作进行督察。

2.换证审查应重点核实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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