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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理工[2008]72号

关于印发《常熟理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部门:

《常熟理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熟理工学院 2008年11月13 日

主题词:成人教育 学位 授予 细则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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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理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常熟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对象

符合授予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脱产、业余、函授)应届(因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未通过者可在毕业后一年内)毕业生。

二、授予条件

(一)政治方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而坚持不改者。 2.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者。 3.曾受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以上处分者。

(二)业务方面: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学位课程考试合格;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学校要求;外语成绩达到省学位办规定的分数线或符合省学位办规定的免试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累计文科类三门以上(含三门)、理工类四门(含四门)以上经补考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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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校组织的三门学位课程考试有一门未通过者(学位课程不得补考)。

3.非英语类专业学生未达到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统一考试所规定的分数线;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英语四级统测所获成绩未达到50分者。

4.毕业设计(论文)未达到70分者。 5.因各种原因未取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三、授予程序

1.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必须在毕业前四个月或毕业后十个月内向院系提出要求授予学位的申请,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并汇总后,由各院系集中送交继续教育学院。

2.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细则中的授予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全面审核后,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继续教育学院相关负责人签字后,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并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

3.继续教育学院按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四、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不得补授。 五、本实施细则从颁布之日起实行。

六、本细则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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