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习题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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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的主体范围是相同的,即遗嘱继承人是遗嘱人在法定继承人范围指定的继承人。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不同点是:

1.两者的效力不同。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

2.继承的顺序不同。在法定继承中,法律规定顺序在先的继承人先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受顺序的限制,按照遗嘱的指定,继承遗产的可以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也可以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3.继承份额确定的方式不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完全由遗嘱人决定。

175、【185651】(简答题)简述我国遗嘱的法定形式。

【答案】遗嘱的形式,是指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几种方式。按照《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遗

嘱的法定形式有五种: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遗嘱人以录音的方式立下的遗嘱。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用口头表述的遗嘱。

176、【185681】(简答题)简述遗嘱变更或撤销的条件。

【答案】(一)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概念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立遗嘱后对遗嘱的内容进行修改或变动。 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在立遗嘱后对所立遗嘱予以废除。 (二)遗嘱变更或撤销的条件是:

1.变更或撤销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设立遗嘱,也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可以变更或撤销遗嘱。如果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但立遗嘱后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则不能变更或撤销遗嘱。

2.变更或撤销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遗嘱人在他人胁迫、欺骗之下变更或撤销了遗嘱的,原遗嘱依然有效。

177、【185627】(论述题)试述遗嘱自由原则。

【答案】在现代,遗嘱自由已成为各国继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目的是要充分地保护公民个人财产

的所有权,防止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成员为争夺遗产而产生纠纷。

遗嘱自由的社会意义在于:

1.遗嘱自由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彻底保护。 2.遗嘱自由有利于发挥家庭职能的作用。 3.遗嘱自由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纠纷。 4.遗嘱自由有利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世界上对待遗嘱自由的态度,曾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是强调保护遗嘱人的自由意志,使其享有自由处分财产的绝对权,即绝对的遗嘱自由主义,这种主张主要来自英美法系国家。另一种观点是财产所有人处分财产,应当符合公平原则,因而,遗嘱人处分的遗产只能是遗产的一部分,而不能是全部,否则法律应当予以干涉,即相对的遗嘱自由主义,这种主张主要来自大陆法系国家。

事实上,各国从来没有过绝对意义上的遗嘱自由,继承制度是建立在家庭制度之上的法律制度,必须考虑家庭稳定和家庭智能的正常行使,以及被继承人对家庭其他成员的责任。所以遗嘱自由自古至今一直都受家庭制度和伦理道德的限制,即使是主张遗嘱绝对自由的国家,也趋向通过立法手段,直接作出某些限制性的规定,或者授予法官更大的权力酌情变更遗嘱。

我国对遗嘱自由有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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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自由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凡遗嘱人所立的遗嘱违反了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该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2.遗嘱自由不得违背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由于遗嘱具有改变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等效力,关系到继承人实际继承遗产权利的取得或丧失,因而继承法一方面赋予了公民处分自己遗产的自由权,另一方面又要求公民在处分遗产时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如果遗嘱的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的,则该遗嘱无效。

3.遗嘱自由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遗产份额。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178、【185633】(案例分析题)周保国早年丧妻,有长子周明、次女周梅和三子周新。周明、周梅

已结婚,周梅在外地居住,周新只有14周岁。周保国、周新和周明夫妻共同生活。周保国因偏爱儿子,于2003年5月立下亲笔遗嘱,决定其死后,全部遗产存款2万元和房屋1套由周明与周新继承。

但周明在其妻挑唆下,对周保国的生活和身体状况不闻不问,周保国被迫搬到外地周梅家居住,受到周梅夫妇的周到照顾,遂又立下亲笔遗嘱,决定将其1万元存款给周梅,房屋1套给未成年的周新。

2003年8月周保国病重住进医院,正值此时,周新和同学打架致残,周明对周保国的病情毫不关心,周保国极为恼怒,在其弥留之际,当着3个医生的面立下口头遗嘱,将其所有遗产由周梅1人继承。周保国去世后,周明持其父自书遗嘱,周梅根据周保国的口头遗嘱均要求继承其父遗产。

问:(1)周保国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2)周保国的遗产应依哪份遗嘱继承?

【答案】(1)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案中,周保国在3个见证人的见证下立下口头遗嘱后死亡,其口头遗嘱形式上合法。

但《继承法》第19条还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周保国的口头遗嘱剥夺了未成年又有残疾的周新的遗产份额,违反了上述规定,其口头遗嘱在内容上部分无效。

(2)根据《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因此,本案周保国的遗产应依口头遗嘱继承。由于口头遗嘱部分有效,所以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周新保留必要份额,其余由周梅继承。

179、【185634】(案例分析题)1997年,姚丹的父母相继去世,死时留有遗嘱将两间房屋留给两个

儿子,即姚丹和姚青。当时姚丹只有14岁,正在上中学不能独立生活。姚青已经结婚成家。父母去世后,原本在外面租房的姚青搬进了父母的住房与姚丹共同生活。姚青的妻子对姚丹十分厌恶和嫌弃,不仅百般挑剔而且时常辱骂,兄弟两个也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姚丹与兄嫂的关系越来越紧张,最终导致姚丹辍学跑到已经出嫁到外地的姐姐家。姐姐姚雪、姐夫李宾的生活条件并不是很好,但仍然坚持让姚丹在当地继续把学上完。1999年,姚丹已满16岁,姐夫为其找了一份工作,姚丹从此开始了自食其力的独立生活。2000年底,姚丹因交通事故被撞成重伤,自知已经不行的姚丹当着众多抢救人员的面留下了口头遗嘱,表示在其死后要将其全部的财产都留给其姐姐姚雪和姐夫李宾。当天夜里,姚丹因抢救无效身亡。经查,姚丹留有存款3 000元。姚丹死后,姚雪向姚青提出,姚丹在遗嘱中表示其遗产全部由自己和丈夫继承,因此,除继承姚丹的3 000元钱外,还应当继承父母给姚丹留下的一间房屋。姚青认为,姚丹尚未成年,其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姚丹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问题:(1)姚丹所立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1)姚丹所立的口头遗嘱是有效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姚丹在危急的情况下当着众人的面所立下的口头遗嘱是符合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的。按照《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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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但是《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的姚丹立遗嘱时,已经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而独立生活,因此,在法律上可被视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所立的口头遗嘱合法有效。

(2)因为姚丹的遗嘱是有效的,因此本案应该根据姚丹的遗嘱来处理遗产。姚丹在遗嘱中所称的全部遗产包括3 000元的存款和1间父母遗留的房屋,应当全部由姚雪和李宾取得。

180、【185635】(案例分析题)彭康的妻子已经去世多年,儿子彭立也早已成年。彭康晚年觉得生

活很孤单,于是回到河北老家,其在城里的房子交由儿子彭立代管。彭康在家乡生活的十分愉快,与儿时一起长大的朋友王虎相处得非常融洽,在生活上王虎一家也给予了彭康细心周到的照顾。2001年3月,彭康身患重病回城里住院治疗,临走时留下一份自书遗嘱,将自己在城里的4间房子中的2间留给王虎,另外2间留给了儿子彭立。2001年5月,彭康因病不治身亡。王虎听说后找到彭立,要求按照彭康的遗嘱接受2间房屋的遗赠。但彭立说,彭康因治病急需用钱,委托其将4间房屋卖了,因此,彭康所立的遗嘱已经被撤销了。王虎认为,房屋卖了40万,治病只花了2万,因此,剩余的钱应当按照遗嘱对遗产分配的比例进行分割,其有权取得其中的一半。彭立不同意,认为房屋已经卖掉,剩余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问题:(1)彭康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1)彭康所立的遗嘱已经被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的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在本案中,彭康因治病急需用钱,委托其子彭立将4间房屋变卖,因此其所立遗嘱因其生前买卖房屋的行为而撤销。

(2)由于彭康所立遗嘱已经被撤销,因此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被继承人彭康的遗产为38万元,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彭立继承。

181、【185667】(案例分析题)2001年,邹旺因病住院,当得知自己身患绝症难以治愈时,其提出

要订立一份遗嘱。一日,单位领导段羿来看望邹旺时,邹旺让妻子马华代笔立下了一份遗嘱,将个人所有的财产全部都留给女儿邹梅。遗嘱写好后,邹旺和段羿分别在遗嘱上签字。由于邹旺夫妇与儿子的关系不合,因此,为避免日后矛盾,邹旺没有让妻子在遗嘱上签字。次日,邹旺听说代书遗嘱需要两位证人签字才具有法律效力,就让妻子将主治医师牟医生找来,将已经立好的遗嘱拿给他,表示想请他在遗嘱上签名作证,由于牟医生当时没有带眼镜,无法看清遗嘱的内容,邹旺就将遗嘱复述了一遍,牟医生当即同意作证并在遗嘱上签了名。两周后,邹旺去世。邹旺的妻子按照遗嘱将他们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拿出来给了女儿。邹梅坚持不要,表示愿意将这些财产全部送给母亲。儿子邹江得知后,提出其从不知父亲留有遗嘱,认为这是母亲和妹妹联合起来搞的一场骗局,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

问题:(1)邹旺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1)邹旺所立的遗嘱无效。按照《继承法》第18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合格,即代书遗嘱要求由两个见证人之一代书,而在本案中代书人是被继承人的妻子马华,依法其不能作见证人。另外,法律要求遗嘱见证人应当是由在场的人作见证,而牟医生在立遗嘱时并不在场,签名时也没有看清遗嘱的内容,因此,其签名无效。由于见证人不合格,本案中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2)本案中邹旺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即由邹旺的妻子马华、女儿邹梅、儿子邹江共同继承,平均分割遗产。如果邹梅仍表示将继承的部分让与母亲,也只能将其个人所得的应继份让与其母亲所有。

第五章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182、【185652】(简答题)简述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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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

指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是: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任何一方在合同成立后,非经法定的事由和程序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双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

3.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即发生法律效力。

183、【185653】(简答题)简述遗赠的法律特征。

【答案】遗赠的法律特征是:

1.遗赠是要式法律行为。遗赠应以遗嘱的方式进行,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2.遗赠是单方的法律行为。遗赠人生前有权单方取消或变更遗赠,任何人都不得干涉。如果受遗赠人不接受遗赠,遗赠的财产按照法定的继承方式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或作无主财产处理。

3.遗赠是无偿的法律行为。遗赠人只能将财产权利遗赠给受遗赠人,不能将财产义务交由受遗赠人承担。 4.遗赠是遗赠人将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法律行为。 5.遗赠是遗赠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6.遗赠是由受遗赠人亲自行使受遗赠权的法律行为。

184、【185676】(简答题)简述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及其意义。

【答案】(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指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协议。

《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的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意义

1.遗赠扶养协议有利于解决农村中对“五保户”的扶养及其遗产的处理问题。

2.遗赠扶养协议有利于减轻国家和社会的负担、有利于减少继承纠纷,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185、【185692】(论述题)试分析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答案】遗赠和遗嘱继承都是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并于遗嘱人死后财产所有权发生

转移的法律行为。在我国,遗赠与遗嘱继承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受遗赠人的范围可以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而遗嘱继承的主体限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包括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也包括第二顺序的继承人。除此之外,取得代位继承权的晚辈直系血亲,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可成为遗嘱继承人。

2.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承担的义务不同。遗嘱继承人在享有继承遗产权利的同时,也负有清偿遗嘱人债务的义务。清偿债务和税款以遗嘱人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受遗赠人除负担遗赠人附加的义务外,不承担清偿遗赠人所欠债务和税款的义务。但受遗赠人必须在清偿了遗赠人的债务和税款后,才可要求和接受遗赠。在遗赠人的债务和税款超过遗产的实际价值时,受遗赠人不得要求和接受遗赠。

3.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人有责任保管和直接参与遗产分配的权利和义务。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不可以直接参与遗产的分割,只能从继承人或者遗嘱执行人处取得受遗赠的财产。

4.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接受遗产的时间不同。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应当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作出明确的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但《继承法》没有对遗嘱继承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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