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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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是保证电网安全运行、保护电气设备的主要装置,是组成电网整体的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保护装置配置、使用不当或不正确动作,必将引起系统事故或使事故扩大,损坏电气设备,甚至造成整个电网崩溃瓦解。各有关单位、部门必须十分重视继电保护工作。

2.2 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2.3 省电力公司、各供电分公司、各发电厂和各重要用户主管生产的领导和总工程师,要经常检查与了解继电保护工作情况,对其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应及时组织督促解决,对由继电保护引起的重大系统瓦解事故和全厂停电事故负有责任。

2.4 省公司继电保护专业的管理职能归口在电力调度中心继电保护处,供电分公司继电保护专业的管理职能归口在继电保护(自动化)所,超(特)高压分公司继电保护专业的管理职能归口在生产管理部门。各并网发电厂应明确继电保护专业的职能管理部门,并报调度管辖机构及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各单位应明确继电保护设备维护的责任班组。

第一节 省调保护处的职责

2.5 省调继电保护处对继电保护运行管理的职责

省调继电保护处是全省电网继电保护专业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山西电网继电保护专业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2.5.1 负责省调调度范围内系统继电保护装置的配置、整定方案编制及定值整定计算。 2.5.2 负责编制并定期修编《山西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并处理有关继电保护的日常运行工作。

2.5.3 负责全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及管理工作,包括填写、下发继电保护定值通知单并掌握其执行情况,填写运行记录并了解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情况;批复保护装置检修申请票。

2.5.4 负责网、省、地调分界点在保护装置配置和定值选择配合方面的有关工作。负责定期编制、下发所辖系统母线最大、最小等值阻抗。

2.5.5 负责全网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分析,对重大或典型的保护不正确动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分析,并做出评价。不定期发事故通报,修编反事故措施,并监督执行。

2.5.6 参加新设备投运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设备参数、保护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的搜集等),负责整定计算工作和新设备启动方案及新设备投运措施的审核。

2.5.7 负责提出和组织制定全网继电保护的技术政策、标准、规程、规范等。组织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技术政策、标准、规程、规范、反事故措施等。

2.5.8 负责全省继电保护专业的技术监督工作,作为山西省电力行业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常设机构,对全省继电保护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2.5.9 负责组织制定全网继电保护发展规划纲要,参加继电保护发展规划的评审。 2.5.10 负责统计、分析、指导全网保护检验工作。

2.5.11 负责组织全网继电保护技术交流、专业培训、竞赛等工作。定期对省公司调度运行人员进行有关继电保护运行方面的培训工作。

2.5.12 组织或参加供电分公司、发电企业所管辖系统的新、扩、改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参加所辖系统远景及近期规划的制定。

2.5.13 负责按评价规程对保护装置动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编制动作统计分析报告。 2.5.14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程序的管理和认证,并下发程序认证通知单。

2.5.15 负责对全省供电分公司和省调调度电厂的继电保护专业工作进行考核,落实安全经济责任制。

2.5.16 负责全省继电保护装置入网选型原则的制定及入网资格的审查。

2.5.17 负责全省电网继电保护的一般技措、大修工程项目的审核、方案审查及工程管理工作。

2.5.18 参与全省电网基建、技改工程和科技等继电保护项目的可研、各阶段设计审查和设备招投标工作。

第二节 省调调度员的职责

2.6 省调调度员对系统保护装置的运行管理职责:

2.6.1 按规程正确指挥及监督直接调度范围内各保护装置的使用和运行,并将有关情况详细记录。

2.6.2在系统操作时正确指挥继电保护装置的有关操作,即继电保护装置的投、停和定值调整等。在处理事故或改变系统运行方式时,必须按规程及通知单上的规定相应变更保护定值或使用方式。

2.6.3 根据继电保护定值通知单切实掌握保护装置的整定值。由省调负责整定计算的保护装置在改变定值或新保护装置投运前,调度值班人员必须按定值通知单与现场运行人员进行核对,无误后在定值通知单上签字并注明定值变更时间(微机型线路保护装置新投运时,必须对通知单逐项进行核对;以后通知单变更时可仅核对通知单号和变更时间及TA、TV变比。省调值班员应将不一致处在通知单上记录并通知继电保护专责。定值的正确性由现场继电保护调试人员负责)。

2.6.4 对系统运行中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进行了解、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系统事故,并将保护动作情况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2.6.5 根据继电保护装置整定的最大允许负荷电流,监视电网中的负荷潮流,以防止距离保护等装置的误动。

2.6.6保护装置出现故障或不正常情况,特别是母线保护、线路纵联保护、远跳保护、失灵保护等装置,应及时按照本规程规定处理并通知上级调度机构、发电企业调度或用户电力调度等有关部门。

2.6.7 熟悉继电保护基本原理、典型接线、整定方案、整定原则及本规程。

2.6.8了解所辖范围内继电保护装置的光字、信号、打印(显示)报告等各种信息的含义。

2.6.9 参与继电保护运行规程的修编工作。

第三节 各发、供电及用户单位的职责

2.7 各发、供电及用户单位保护专业管理部门的运行管理职责:

2.7.1 负责所辖保护和安自装置的日常维护、建立健全设备技术资料档案。 2.7.2 按管辖范围定期编制保护和安自装置整定方案,处理日常运行工作。

2.7.3 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保护和安自装置规程和标准,负责审核地区调度(电厂、用户)及现场运行人员编写的保护和安自装置调度运行规程和现场运行规程。

2.7.4 负责编制保护装置检验计划,进行定期检验。发生事故或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等情况后,进行补充检验。

2.7.5 统一管理所辖范围内保护和安自装置的软件版本,按时完成保护装置和安自装置定值更改及软硬件升级等工作。

2.7.6 对现场运行人员和地区调度人员进行有关保护和安自装置的培训。

2.7.7 保护和安自装置发生不正确动作时,应立即调查不正确动作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有关部门。

2.7.8 熟悉保护和安自装置原理及二次回路,负责保护和安自装置的异常处理。 第四节 现场运行人员的职责

2.8 现场运行人员对继电保护运行管理的职责 2.8.1 熟知所辖保护装置原理及二次回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