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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16.西方政治制度课程.知识点

种罪行的人,不论其身份、地位、种族如何,都应受同样的处罚,而不应区别对待;(2)罪罚相当,任何人所受之刑罚应与所犯之罪对等,既不能重罪轻罚,也不能轻罪重罚。

第二节 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

一、西方国家的审判机关及其体制

1、法院的特性和分类

法院的特性:1)被动性;2)普遍性;3)依法性;4)等级性。

按管辖范围和审理案件性质分为:1)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2)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

民法:主要是调整社会平等的主体(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2、法院组织体系的分类:1)单一制法院与联邦制法院;2)大陆法系法院与英美法系法院。 3、主要西方国家的法院组织

(1)法国法院组织分为: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法院组织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系统。

普通法院体系: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有四个审级:①初审法院②大审法院③上诉法院和巡回法院④最高法院。 初审法院:最基层的司法机构

(2)德国法院组织:联邦法院和州法院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是同一个系统,联邦法院在各州设下级法院,州法院就是联邦下属法院,这点与美国不同。 法院组织系统主要包括:①地方法院(基层法院)②地区法院③州高等法院④联邦高等法院。 (3)英国法院组织 (不是单一的法院组织体系,而是存在三大体系) 司法管辖体系:英格兰和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的司法体系。

民事法院系统:1)郡法院;2)高等法院;3)民事上诉法院;4)上议院(最高审判机关)。

高等法院是审理较重大的民事案件的法院,设三个法庭:王座法庭、衡平法庭和家事法庭;审理对财产损害、个人危害等案件的是王座法庭。

刑事法院系统:1)治安法院;2)皇家法院;3)刑事上诉法院;4)上议院(最高审判机关)。

◇英国的郡法院和治安法院:郡法院是基层的民事审判机关,专门处理诉讼标的在一定金额以下的民事案件。郡法院不是按行政区而是按司法区设立的,通常由1名巡回法官主持开庭,另有1名书记官管理法律文件即其他法律事务。基层的刑事审判机关是治安法院,又称速决裁判法庭,主要审理可判处6个月以下监禁的轻微的刑事案。治安法院的法官叫治安法官,治安法官大多数是兼任的,一般是从业律师,只是兼职在法院接受办案任务,由国家按劳付酬,又称“付酬法官”。另有少数专任法官,领取薪俸、故又称“支薪法官”。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司法体系:①郡法院和治安法院②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③上诉院④从上议院到最高法院⑤苏格兰法院体系。

付酬法官:治安法官是兼职,由国家按劳付酬 支薪法官:少数领取薪俸的专任法官。 (4)美国法院组织:联邦法院和州法院 (两个法院组织体系,没有从属关系,同时存在) 联邦法院组成:①联邦地区法院②联邦上诉法院又称联邦巡回法院③最高法院④专门法院 最高法院:唯一由宪法规定设立的法院,联邦法院系统中最高上诉法院

在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中,地区法院是唯一实行陪审制度的。美国联邦总检察长就是司法部长。 州法院组成:①基层法院②地方法院③州上诉法院④州最高法院

◇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关系: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是两个系统,它们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只是在司法管辖范围上有所分工。联邦法院适用联邦宪法和法律,各州法院适用各州的宪法和法律。但联邦法院可以审理以联邦政府与州之间或州之间或一州与另一州公民之间的争执的案件。 二、西方国家的监察机关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监督审判和判决执行的机关。其基本职能是保证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的合法性。 大陆法系的国家(审检合署制),检察机关与各级法院对应,设在法院内部不单独设立。(法、德) 英美法系的国家,检察机关一般独立于法院之外。 美国检察机关体系的特点:审检分离,检行合署。

西方国家的检察机关一般具有以下权力和职责:①参加刑事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②监督法院的刑事审判③监督判决的执行④充当政府的法律顾问,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 三、西方国家的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司法行政管理的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

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管理司法行政事务。包括1)法院组织的设置、调整、组织装备;2)管理监狱和感化设施;3)负责人事任免和奖惩;4)有的国家还参加对司法机关的监察工作。

第三节 司法程序与审判制度

西方国家的司法审判制度:1)法官制度;2)辩护制度和律师制度;3)陪审团制度。 一、法官制度——西方国家的法官,多是任命产生,少数是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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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保障制度:1)法官不可更换制;2)法官专职制;3)法官高薪制;4)法官退休制。 法官的不可更换制:法官在任期届满前,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

二、辩护制度和律师制度:被告人在法庭上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在辩护过程中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

1、律师的基本职能:法律服务。根据服务对象和方式区分:1)参与诉讼,为当事人辩护;2)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

2、英国的律师分为:1)出庭律师:可在各级法院出庭辩护;2)诉状律师:只能在郡法院和治安法院出庭,更多的工作是为当事人写诉状。

3、律师应具备的资格:成年本国公民;接受严格法律训练,毕业于大学法律专业,经过律师事务所实习,通过律师协会考试。

三、陪审团制度:从公众中挑选陪审官或陪审员参加法院的专业法官审理案件的制度。

陪审团分为:(大小都产生于英国)大陪审团:又称起诉陪审团,只用于刑事案件。和小陪审团:又称审案陪审团,可以参与民事、刑事案件审理。英国正式废除大陪审团制是在1948年。

挑选陪审团成员的方法:1)抽签:在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中间用抽签方式确定陪审团的成员;2)评选:由—名或数名法官通过评议从候选人中间选定。也有的地方采用二者结合的方法,即先抽签初选出一定人数的候选人,然后再由法官评议确定正式人选。

不能担任陪审员的人员有政府官员、议员、律师、法官与检察官、警察。

陪审团制度的弊端:成本高而时间漫长,陪审员不具备决断复杂的法律问题的能力,个人陪审员基于感情因素而意见不一,陪审团内往往充斥妥协过程。

第四节 司法审查制度

一、司法审查制度起源(美国)

1、司法审查:又名宪法审查,是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制度。 2、宪法与法律、法院的职责的关系: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法;2)宪法高于立法机关的任何法律;3)阐述何为法律,是司法部门的权限和职责。 二、司法审查的机关和方式

1、行使违宪审查的机关:1)普通法院审查:普通法院不仅受理一般民事、行使案件,也审理宪法案件;2)宪法法院审查:是行使违宪审查职能的专门法院,不审理普通民事、刑事案件。

2、违宪审查的方式: 1)事后审查;2)事前审查。 三、司法审查的对象和内容

1、司法审查的对象:1)审查议会通过的法律、法令;2)就宪法性争议进行裁决。

2、违宪审查涉及的问题:1)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执;2)国家政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权限争执;3)有关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权利的案件。

第五节 行政诉讼与行政裁判制度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裁判的性质

行政诉讼:指当事人对国家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的诉讼。 诉讼程序:在诉讼和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定顺序、方式和步骤。

行政裁判:指对行政诉讼进行审理和裁决。行政裁判权的性质:1)准行政;2)准司法。 二、行政裁判的类型及其沿革 属于行政系统的行政法院,如法国的行政法院;属于司法系统的行政司法机构,如英国的行政裁判所;按行业设置而不附属于任何部门的独立管制机构,如美国的独立管制机构;属于立法系统的议会司法监察专员,如瑞典的议会司法督察专员。

独立管制机构的裁判权所管辖的案件类型:1)公民或法人对管制机构决定不服,或认为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中违反了正当法律程序;2)公民或法人告诉该机构管辖下的公司、企业有违法侵权行为。

议会督查专员的职能:1)检查、监督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2)受理公民对政府或公务员的不良行为或因某项政府命令而受到不公正待遇提起的申诉或控告。

◇英国的行政裁判制度发生重大变革主要表现在:1)明确地肯定了行政裁判所的司法性质;2)在新成立的负责司法行政管理事务的司法部下设立裁判所服务局,管理所有中央裁判所行政事务。3)确立了两级裁判所结构;4)行政裁判所由法律人士和专家组成,分别被授予‘裁判所法官”和“裁判所成员”身份,都享有完全独立的司法权;5)为确保裁判所公正、独立地处理案件,成立了裁判所程序委员会,负责制定行政裁判所的基本程序规则;6)建立了行政司法和裁判所委员会,从整体上监督整个行政司法体系,协调法院、裁判所之间的关系。

◇美国独立管制机构的特点:美国的独立管制机构具有以下特点:①由总统直接领导,成员由总统任命,但总统不能将其免职;②具有独立性、专业性、集权性的特点,权力很大,独立行使;③作为行政机构,但具有半立法、半司法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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