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讲 我国刑事政策的目标与方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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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认定群体性暴力事件中的组织者、参与者的刑事责任

应当根据其介人群体性暴力事件的程度、情节,包括起因、所起的作用大小、次数、后果等,

区分首犯、其他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区分初犯、偶犯和再犯、累犯,结合事件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不良影响的大小, 确定其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实现法、理、情的协调。

对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不大、有合理诉求的行为人,及被害人有过错的情形,如妨害公务罪中,警察、官员等非“依法执行公务”、粗暴执法引起冲突、激发行为人的激愤情绪、实施激情犯罪的,应从宽处理。 18

讨论2:近亲的作证困境?

数据显示,全国法院一审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不超过10%,二审案件的证人出庭率不到5%。

新刑诉法第188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该条体现了哪些价值目标?

重视自由与人权价值,限制秩序价值,但不彻底。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 19

讨论3:

中国式过马路,礼尚往来、插队等现象层出不穷, 为什么有人认为,中国只有法律,没有秩序?

—— 从微观角度看,秩序形成有赖于社会成员的内心确认,只有得到内心确认,才会有社会成员的自觉守法行为。

—— 从社会宏观层面看,法律不可能逐一矫正每个社会成员的行为,法律秩序的形成主要是通过社会成员的大量的、分散化的自觉行为来实现的

而法律能否确保获得社会大面积的普遍遵守,或获得多大程度上的遵守,主要取决于社会内部的自觉过程。

1、80-90年代,GDP至上,导致很多问题被忽略

2、2000以后,着力缩小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但因治理方法与队伍受限,效果并不明显。

3、2009以后,网络监督多元化,使无秩序问题彻底暴露 21

案例1:

某日晚8时许,某市一个大酒店厨师涂某(男,殁年24岁)坠楼身亡,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为自杀,并将调查结果告知死者亲属,死者亲属为向酒店索要赔偿,将尸体停放在酒店大厅,引起群众围观。

在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事件过程中,涂某的亲戚数人组织、煽动闹事,王某、童某等人积极参与,堵塞交通,打砸财物,殴打维持现场秩序的公安民警和武警官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造成公安、武警人员共62人受伤;16台警用车辆遭到不同程度的损毁;大酒店、疾控中心、派出所被焚烧、打砸;周边企业、学校等单位的生产经营、教学和居民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干扰,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如何评价这种现象? 22

法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等人无视国家法律,在明知涂某系自杀身亡的情况下,为了实现无理要求,组织、煽动群众聚集闹事,王某某、童某等人积极参与,损毁财物,打砸车辆,殴打维持秩序的公安民警和武警,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涂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情节严重的首要分子,依法予以从严惩处; 对罪行较轻,犯罪后认罪、悔罪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分别适用了缓刑或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 在秩序维护与人权自由中抉择 —— 宽严相济 23

—— 宽严相济具体化

2010年初,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 量刑规范化

同年,最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量刑规范化不但统一了量刑的方法和步骤,而且统一了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标准。

目前,量刑规范化的15种常见犯罪案件占到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的90%左右

—— 死刑案件与证据规则化

同年,最高院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判断做出更严格的规定。

秩序价值并不是终极价值目标,在秩序之上,还有自由、效率、公正

因此,秩序价值仅仅是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之一。 (二)自由

自由的概念多元化

从束缚中解放出来

凡得以实现其意志之权力而不为法律所禁止者

自由:免于干预和限制??

从事自己决定行为的自由

自由:个人与社会的一种对立统一的社会关系。 法学中的自由:社会生活中的自由 在刑事政策视野中:人权保障。

人权的司法保障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权保障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和政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司法人权是人权的核心组成部分,司法人权状况是评判一国人权状况的关键性指标。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人民法院统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与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既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重视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又关注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依法落实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推进刑事被告人救助制度落实,加大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调解力度和执行力度,让被害人感受到司法公正。 27

讨论4: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走私文物罪,盗窃罪等13个罪名的死刑,占现有死刑罪名总数的19.1%,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13个罪名是: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

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如何评价这个立法举措? 28

——秩序与人权的平衡:

68——55,减少死刑的覆盖面

——秩序中的权力限制主义: 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三部分第6条第2款关于“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

但1984年5月25日经联合国大会批准《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第1条作出解释:

“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最严重的罪行可以判处死刑,应理解为死刑的范围只限于对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端严重后果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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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人权保障必须有最低限度的秩序基础, 没有秩序就没有自由和人权

人权保障也还必须有充分的社会发展(效率),没有社会发展就没有相当的自由与人权。

因此,自由仅仅是价值之一 30

讨论5:敲诈勒索罪的边界?

2007年,某地要建奶牛养殖基地需要拆迁农户。村民不满评估后的补偿价,要求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房屋补偿。

为了在限期内完成任务,拆迁小组组长马某和村民逐一协商补偿,最终支付的补偿钱款超出预算500多万元,但仍无法付清承诺的补偿款。最后村民上访,马某被调查,并被以“滥用职权罪”获刑。而且其中率先和马协商补偿的村民贾某等7人也被刑事起诉。 随后他们7人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县检察院批捕。检方指控,贾等7人于2009年10月中旬,组织村民假上访给政府施压,“多领”60余万元补偿款 31

请问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2009年11月29日,贾某等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批捕。

2010年1月8日,贾某等7人被公诉,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贾等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手段,强索数额巨大财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9月30日,贾文等被县法院取保候审6个月。

2011年1月28日,县法院对贾等人解除取保候审,原因是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32

【提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行为与救济权利的关联性

——救济权利而实施的关联行为是否为恐吓胁迫 ——救济权利而实施的恐吓行为的程度 ——实施行为的结果去衡量主观目的

(三)效率

含义: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