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巴黎备忘录和东京备忘录联合开展船舶救生艇降落设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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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33(Rev.1) Aug. 1,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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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巴黎备忘录和东京备忘录联合开展船舶救生艇降落设备

集中大检查及

我社对CCS 级船舶进行救生设备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船公司:

一、巴黎备忘录(Paris MOU)和东京备忘录(Tokyo MOU)进行救生艇降落 设备集中大检查(CIC)的通知

根据巴黎备忘录和东京备忘录网站近期发布的消息,两备忘录下的43 个海事主 管当局将联合开展集中大检查,该检查为期3 个月:自2009 年9 月1 日开始至2009

年11 月30 日结束。预计以上两个备忘录将进行共约10,000 次检查,检查结束后将对

结果进行分析并递交两备忘录的管理机构后由其提交给IMO。

此次检查旨在确保船舶满足SOLAS 第III 章—救生设备和设施对救生艇降落设备

的要求。集中大检查(CIC)意味着在巴黎备忘录和东京备忘录覆盖区域进行的PSC

检查中除检查常规项目外将更加细致地检查救生艇降落设备、维护保养记录以及其他

适用文件是否符合SOLAS 第III 章的要求。 PSCO(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将使用包括20 个检查项的清单以检查有关救生艇降 落设备安全的重要区域,其中还包括对相关证书/记录、设备和操作熟练程度的检查。

为此,PSCO 将运用覆盖检查项目的调查表。该调查表将于2009 年8 月初在巴黎备忘

录(www.parismou.org)和东京备忘录(www.tokyo-mou.org)的网站上公布,提醒各

船公司及时下载该调查表作为船舶自查备检的参考依据。现将本次东京备忘录救生艇

降落设备CIC 调查表(注:由INTERTANKO 提供)附后,供参考。

大检查中如发现缺陷,PSCO 将对船舶采取措施包括:记录缺陷并要求船长限期 纠正,严重时滞留船舶直至缺陷消除。被滞留船舶信息将公布在巴黎备忘录和东京备

忘录网站每月度发布的滞留船舶清单上。

CCS Classification Information No. 133(Rev.1) Aug.1,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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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社对CCS 级船舶救生艇降落设备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借鉴前述巴黎备忘录和东京备忘录关于2009 年救生艇降落设备集中大检查的计 划,为对CCS 级船舶的救生艇、艇架、绞车、承载释放装置和降落设备等的技术现状

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我社决定自本2009 年7 月1 日起至2010 年12 月31

日期间对CCS 级船舶结合最近一次入级、法定检验,进行一次针对救生艇及降落设备

的专项检查(下简称“专项检查”)。专项检查不另向船公司收取费用,但检查发现

缺陷而进行安全设备(SE)附加检验者除外。

我社对有关船舶实施专项检查时请船公司予以积极配合以达预期目的。专项检查 仅作为检查船舶救生艇降落装置安全技术状况、排除安全隐患的一项辅助性措施,不

代替船公司、船长及专业检修公司按国际公约、规则等要求所应履行的职责;本专项

检查的结果与PSC 大检查结果亦无必然联系。在此提醒船方在PSC 大检查期间应特别

注意加强对救生艇、艇架、承载释放及降落设备等的维护保养,发现缺陷时应尽快向

公司、船级社或船旗国报告并安排解决方案。

如船舶在接受PSC 大检查前无船级、法定检验计划,建议船公司参照所附专项检

查项目表安排船长自查,自查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我社申请安全设备(SE)的附加 检验。

请各船公司对本通告予以关注! 中国船级社营运入级处 2009 年8 月1 日 附件:

1. “救生艇及降落设备专项检查项目表(CCS)”

2. 2009 救生艇释放装置大检查宣传片(供船公司及验船师培训自学用) 3. MSC.1/Circ.1205 4. MSC.1/Circ.1206

5. Tokyo-MOU CIC 调查表

Rev. 1.1 (200908)

备注:“□”内:填“×”正常或良好; 填“-”不适用; 填“o”有缺陷提出(用RA 报告描述)

[Qn] :对应于东京备忘录CIC 调查表的检查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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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艇及降落设备专项检查项目表(CCS)

船名: Class No.: 检验工作控制号:

1. 核查救生艇承载释放装置相关信息(注:仅适用于配置承载释放装置的情况)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结果 1.1 救生艇承载释放装置出厂信 息

船长应能提供包含船上每舷救生艇承载释放装置的制造厂名称、型号、制造日期等信息的证明文件(如产品

证书、安全设备详细记录或操作维护手册等)

2. 检查维护保养情况 (注:对新造船或新安装救生设备不适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结果

救生艇和救助艇的艇体应无损坏和严重变形。

特别提醒:对常见的玻璃钢救生艇油漆龟裂、起皮现象应引起重视,这种现象有时是由于艇体变形或以前做

过局部修理而导致表层漆皮破损,所以检查中对艇体油漆破损处有怀疑时应要求刨去该处油漆层彻底检查油

漆破损处艇体的真实技术状况,以确认是否存在以前局部修理时留下的修补痕迹及是否有裂痕,确保救生艇 技术状态的完好。当验船师认为艇体裂痕影响到艇的强度和稳性时,应要求厂家或有资质的检修机构对艇体

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评价,以决定修理或换新。修理原则上应由专业厂家或检修机构进行。 2.1 救生艇和救助艇、艇架、承 载释放装置和降落设备外观 检查。

救生艇/救助艇艇架和降落装置外观检查无严重腐蚀或损坏,滑轮和艇索保养良好。特别应关注穿过滑轮钢丝 绳的损耗情况。

2.2[Q2] 救生艇是否定期入水并进行 操纵试验?

检查船上是否按照公约规定的周期进行了救生艇落水及操纵试验,并进行正确记录 检查船上按照公约Reg.III/36 的规定制定了维护保养须知,并正确的执行并记录 检查救生艇绞车是否进行了年度全面检查并持有相关记录 2.3[Q3] 救生艇绞车的刹车是否定期 维护保养并进行负荷试验?

检查救生艇绞车及刹车是否按期进行了五年度试验并持有相关记录 Rev. 1.1 (200908)

备注:“□”内:填“×”正常或良好; 填“-”不适用; 填“o”有缺陷提出(用RA 报告描述)

[Qn] :对应于东京备忘录CIC 调查表的检查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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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是否按期对救生艇及其设备进行了周检查和月度检查,并正确得记录

检查船上是否按照公约Reg.III/36 的规定制定了维护保养须知,并正确的执行并记录 检查救生艇及艇架是否进行了年度全面检查并持有相关记录 2.4[Q4] 救生艇和艇架是否进行定期 维护保养?

检查是否按期对救生艇及其设备进行了周检查和月度检查,并正确得记录 2.5[Q4] 救生艇的钢丝绳是否进行定

期维护保养?

应对救生艇钢丝绳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并特别关注经过滑轮的部分,钢丝绳应在必要时(如损耗)进行更换,

其最长间隔不得超过5年,相关检查和更换应有记录。

通过向船长询问如何执行这些检查及船旗国是否有特殊规定(根据船旗注意本社须知III-K 内容)

检查船上是否按照公约Reg.III/36 的规定制定了维护保养须知,并正确的执行并记录; 检查救生艇绞车是否“有资质的人员”进行了年度全面检查并持有相关记录;

检查救生艇绞车及刹车是否“有资质的人员”按期进行了五年度试验并持有相关记录; 2.6[Q4] 承载释放装置是否得到了良 好的维护保养?

检查船员是否按期对救生艇及其设备进行了周检查和月度检查,并正确得记录。 2.7[Q5] 救生艇吊钩及其与救生艇连 接的部件是否处于良好安全 的状态?

检查艇钩及附连部件的腐蚀情况,应特别关注关节处的情况

2.8 典型滞留缺陷排查 确认船舶不存在以下典型滞留缺陷(注:正常无缺陷则在“□”内填“×”)

救生艇绞车未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如果救生艇绞车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全面检查及试验(超出周年日后三个月,或当其与SE 证书周年日不同时,

距上次检查超过十二个月),可导致被滞留。 救生艇钢丝未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当没有证据证明进行了维护保养,或钢丝绳的状况被PSCO 认为没有进行合适的维护保养可能导致救生艇不

能安全使用(如断丝、打结、腐蚀或钢丝松脱)时,可导致被滞留。 救生艇吊钩及其与救生艇连接的部件未处于良好安全的状态: 当艇钩的状况被PSCO 认为可能导致救生艇不能安全使用时,如: Rev. 1.1 (200908)

备注:“□”内:填“×”正常或良好; 填“-”不适用; 填“o”有缺陷提出(用RA 报告描述)

[Qn] :对应于东京备忘录CIC 调查表的检查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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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艇钩及其在甲板上和艇上的连接件腐蚀或损坏时; 2. 当艇钩显示出明显的损坏时;

3. 活动部件卡死,或损坏以至不能正常使用时。 可导致被滞留。

救生艇艇架、绞车未处于良好安全的状态,如: 1. 救生艇眼板锈蚀严重、减薄; 2. 滑轮边缘减薄;

3. 艇架滑车座板锈蚀严重; 4. 艇架顶部锈蚀严重;

5. 救生艇绞车底座锈蚀严重等。 可导致被滞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