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京定额编制说明(总说明、册说明、章节说明)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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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仪器仪表使用费:是指工程所需安装、测试的仪器仪表摊销及维修费用。 十六、建设工程费用包括的内容 (一)

企业管理费: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包括

内容如下:

1. 管理及服务人员工资

指按照规定支付企业管理及服务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其他补助、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1) 岗位工资:按工作人员所聘岗位职责和要求支付的工资。 (2) 薪级工资:按工作人员的资历和工作表现支付的工资。 (3) 绩效工资:按工作人员的实际和贡献支付的工资。

(4) 津贴补贴: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

支付给个人的津贴。

(5) 其他补助:交通补助、通讯补助、误餐补助等。

(6)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支付的加

班工资和加点工资。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执行社会义务等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 办公费:企业管理人员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软件、电脑耗材、存储介质、网络、影音图像制品、书报、通信邮资、会议、水电、烧水、集体取暖及生活用燃料、物业管理等费用。

3. 差旅交通费:职工因出公差、工作调动发生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室内交通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费、告诉公路通行费、停车费及牌照费等。

4. 固定资产使用费:管理和实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交通工具(机动车)、电脑、设备、仪器、安全监控系统等的折旧、维修、大修或租赁费。

5. 工具用具使用费: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非机动车)、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使用、维修和摊销费。 6. 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异地安家补助费、职

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集体福利费、职工体验费、独生子女费、住房补贴、冬季供暖补贴、因公外地就医费、职工疗养、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医疗补助(贴)等费用。 7. 劳动保护费: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如:工作服、安全帽、手套、肥皂、雨衣、雨鞋、防暑降温等费用。

8. 工程质量检测费:是依据现行规范及文件规定,委托方委托检测机构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结构、建筑节能鉴定检测所发生的检测费。不包括对地基基础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电梯工程、室内环境等所发生的专项检测费用。

9. 工会经费:企业依照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如:工会活动经费、职工困难补助费等。

10. 职工教育经费:企业为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考取以及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安全、文化教育等所发生的费用。按职工工资总额规定的比例计提。 11. 财产保险费: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等费用。

12. 财务经费: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的工程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的各种财务费用。

13. 税金: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14. 其他:上述费用以外发生的费用。包括:技术开发转让服务等科技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咨询评估费、投标费、租赁费、保险费、审计费、公(鉴)证费、诉讼费、法律顾问费、协(学)会会费、党委宣传费、共青团经费、董事会费、上级集团(总公司)服务费、民兵训练费、绿化费、“门前三包”等。

(二) (三)

利润: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规费

1. 社会保险费

(1) 养老保险费: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 医疗保险费: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 失业保险费: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4) 工伤保险费: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及农民工

工伤保险费。

(5) 生育保险费: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

2. 住房公积金

企业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四)

税金: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五)

总承包服务费:施工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在现行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服务所需的费用。主要内容包括:施工现场的配合、协调、竣工资料汇总,为专业工程施工提供现有施工设施的使用。 1. 建设单位另行发包专业工程的两种服务形式:

(1) 总承包人为建设单位提供现场配合、协调及竣工资料汇总等有偿服

务。

(2) 总承包人既为建设单位提供现场配合、协调、服务,又为专业工程

承包人提供现有施工设施的使用。如:现场办公场所、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及竣工资料汇总等服务内容。

2. 对建设单位自行供应材料(设备)的服务包括:材料(设备)预算价格计入基价中。结算时,承包人按材料(设备)预算价格的99%返还建设单位。不再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十七、现场管理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在组织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内

容包括:现场管理及服务人员工资、现场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工程质量检测费、财产保险费及其他等内容。

十八、本定额中凡注明“XXX以内(下)”者,均包括“XXX”本身;注明“XXX以外(上)”者,则不包括“XXX”本身。

册说明

一、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

工程,桩基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门窗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热、防腐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天棚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其他装饰工程,工程水电费,措施项目共十七章。

二、 定额的工效是按建筑物檐高25m一下为准编制的,超过25m的高层建筑

物,另按规定计算高层建筑物超高费。

三、 定额装饰工程章节中已综合了层高3.6m一下的简易脚手架,层高超过

3.6m时,另执行第十七章措施项目相应定额子目。 四、 定额中已综合了一般成品保护费用,不得另行计算。

五、 定额中注明的材料的材质、型号、规格与设计要求不同时,材料价格可

以换算。

六、 预拌混凝土价格中不包括外加剂的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七、 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施工排水、降水

工程中综合了工程水、电费,其他章节的工程水电费执行第十六章工程水电费相应定额子目。

八、 定额中凡注明厚度的子目,设计要求的厚度与定额不同时,执行增减厚

度定额子目。

九、 本定额已综合考虑了各种土质(山区及近山区除外),执行中不得调整。 十、 金属构件、预制构件价格中包括了加工厂至安装地点的运输费用。 十一、 镶贴石材、块料中的磨边、倒角费用已包含在材料价格中,不得另行计

算。

十二、 室外道路、停车场工程执行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定额子目。 十三、 室外管道工程执行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定额子目。 十四、 室外各种窨井、化粪池执行构筑物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定额子目。 十五、 建筑工程中设计有部分仿古项目的,执行仿古建筑工程定额相应子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