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远程教育《亲属与继承法》离线作业答案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五 文章浙江大学远程教育《亲属与继承法》离线作业答案更新完毕开始阅读1883add5f46527d3250ce015

性疾病。二是指定传染病,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性病、麻风病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三是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第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根据《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时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10、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何区别?

第一,从原因上看,欠缺结婚要件的婚姻一般被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相对而言,对于违反公益要件的如重婚、近亲结婚、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一般归属于婚姻无效;反之,纯粹违反私益要件的婚姻如非自愿结婚、虚假婚姻等,一般为可撤销的婚姻。

第二,从程序上看,无效婚姻的认定有当然无效和宣告无效两种方式,可撤销婚姻须依诉讼方式进行。

第三,从时间效力上看,婚姻的无效溯及既往,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可撤销婚姻不溯及既往,在被撤销之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从撤销之日起废止该婚姻的效力。

11、如何看待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事实婚姻的特征有以下四个方面:

9

第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第二,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第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第四,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有三个:

第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第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第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

第一,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第二,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

第三,登记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第四,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

第五,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

10

识。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12、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哪些内容?

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人身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夫妻姓名权。姓名权在夫妻关系中,是夫妻各方在家庭中有无独立人格和地位的重要标志。夫妻的姓氏问题,被认为是婚姻效力的内容之一。

第二,夫妻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们正常生活、劳动、学习和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先决条件。夫妻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是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具体体现。

第三,夫妻住所选定权。住所选定权是指选择确定夫妻婚后共同居住场所的权利。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同居的地点,可以男到女家居住,也可以女到男家居住,或双方另择居所居住。双方有平等的权利,其中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住所选择意愿。

第四,夫妻双方的计划生育义务。计划生育是载入我国宪法的国家的基本国策,也是我国家庭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生育不仅是夫妻人身关系中的重要内容,也关系到民族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

第五,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和独立。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活中的各个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互不隶属与支配。夫妻双方地位平等贯穿于整个婚姻法,表现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是一个总的规定。

第六,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婚姻法》第3条第3款、第4条所规定的夫

11

妻双方所负的忠实义务主要是指保守贞操的义务、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不为婚外性行为。

第七,禁止行为。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禁止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禁止构成虐待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禁止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违法行为。

13、国外的亲属法中,有关夫妻同居义务有何规定?

第一,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基于配偶身份都负有同对方共同生活的义务,夫妻性生活是同居义务的主要内容。此外,配偶的同居义务还包括相互协助义务、共同寝食义务

第二,居义务是法定义务,非有正当理由,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同居义务。

停止或免除同居义务的情形主要有因正常理由暂时中止同居与因具有法定事由而停止同居两种。(1)因正常理由暂中止同居。如处理公私事务,需要在较长时间内合理离家;一方因生理原因对同居义务部分或全部地不能履行;一方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履行同居义务。(2)因具有法定事由而停止同居。如配偶一方在其健康、名誉或者经济状况因夫妻共同生活而受到严重威胁时,在威胁存续期间有权停止共同生活;提起离婚诉讼后,配偶双方在诉讼期间均有停止共同生活的权利;夫妻一方违背互负忠实义务规定,另一方有权不履行同

第三,同居义务的履行,虽不能强制,但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同居义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