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远程教育《亲属与继承法》离线作业答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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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国民法典》第214条第4款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不履行其义务时,他方得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迫其履行,主要是申请扣押收入或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再如,英国法律规定,配偶一方违反同居义务,他方享有恢复同居的诉讼请求权;关于恢复同居的判决虽不得强制执行,但不服从这种判决可视为遗弃行为,是构成司法别居的法定理由之一。

14、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问题

长期以来,中国实行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相结合的财产制度。约定财产制的效力优先于法定财产制。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后所得财产如果没有约定,则为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仍坚持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同时允许和尊重夫妻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增加个人特有财产的内容,完善了夫妻财产制,进一步规范了夫妻财产关系,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做出具体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应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分配,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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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15、简述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

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

第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夫妻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专门针对个人身体受伤后需要治疗,身体残疾后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应给予的补助,这些费用的获得都是以个人身体伤害为代价的,这些费用完全应由受伤害个人支配、使用,不应归夫妻共有。

第三,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如遗嘱或赠予合同写明了遗产或赠予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应认定为夫或妻的个人特有财产。这是一项新规定,它与我国的《继承法》及《合同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和理论是吻合的。

第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供夫或妻一方个人生活专门使用的,具有明显的个人性质的生活用品,这些个人专用品一旦脱离专用人,往往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如衣服、首饰、鞋帽等。在审判实践中,对一般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归个人的原则一直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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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对这个灵活规定,是除了上述规定的几种特有财产外,还可能会出现其他未列明但又确实应认定为特有财产的情况,它可以填补列举式立法与现实存在之间总会有距离的不足。

16、在理解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约定财产制是对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必要补充。当事人可以约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部分归夫妻共同所有,部分归一方个人所有,也可以通过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或其他形式的财产制。约定制和法定制在夫妻财产关系中可以同时并用。

第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约定制,一般多用于对婚后财产的约定。对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也可以约定为归各自所有、双方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我国的夫妻 财产制度,实际上还是以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制为辅的财产制。

第三,约定必须自愿、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约定应以书面形式为原则。最好能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有关单位证明。口头约定易生争议。但对双方都承认的口头约定,应承认其效力。

第五,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约定一旦生效,夫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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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性质及其财产责任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性质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存在着差异。有的采身份效力说,如德国民法典。认为夫妻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夫妻为婚姻共同体的成员,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是夫妻经营共同生活的必需,因此,基于夫妻的身份当然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与一般代理不同的是代理权行使是不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有的采委任说,适用委任的相关规定。这种学说认为日常家事代理权基于夫或妻的委任。总的来说,与一般代理有别:一是代理权行使时不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二是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基于夫妻关系而营终身共同生活时之一种便宜规定,以适应日常家事之需要。与一般代理之目的不同。

其财产责任是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对方配偶必须承担法律责任,配偶双方对其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18、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原因有何特点?

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判决离婚原因集中规定在第32条第2至4款。其内容构成了我国判决离婚标准的完整体系。

第一,离婚标准的实质内容分析,奉行完全破裂的原则。该破裂原则作为绝对离婚原因,具有独立的、普遍的法律效力,是积极破裂原则,当事人双方都有离婚请求权的破裂原则。该破裂原则是一种彻底的无因破裂,不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原因,不论当事人是否有过错责任,当事人都可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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