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远程教育《亲属与继承法》离线作业答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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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第一,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离婚夫妻。 只有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时才适用家务补偿制度,而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或部分财产共同制的夫妻,不适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第二,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 如果双方都尽了或都没有尽家庭义务,或都协助或都没有协助对方工作,就不再适用该制度。只有一方尽了较多义务,另一方收益了,才适用家务补偿制度。

第三,离婚时由其本人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提出,要在离婚时提出,离婚后也不能提出。

家务补偿制度,体现了公平,保护了婚姻弱者一方利益。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女方为了抚养孩子、赡养老人、帮助丈夫、照顾家庭,放弃了工作,如果此时再执行其协议约定的归个人所有,将显失公平,因此新的婚姻法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因此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不要忽视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离婚时要善于用本条款保护自己。

25、夫妻离异后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财产分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管双方怎么分割都可。无约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分割。法律规定离婚分割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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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只要是夫妻间的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都可以进行分割。属于第三人的财产不能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方法包括:

(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财产的作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配。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财产。

(2)折价补偿,即由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得相当于共有物一半价格的补偿。共有物的价格,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以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分割。

(3)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拍卖,双方对拍卖所得进行分割。价金分割是在双方均不主张共有物的所有权或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财产的作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使用的分割方法。

具体的离婚财产分割首先需要了解自己及对方总共有多少财物,最好将财产列一个清单,达成协议分割更好,可以省下打官司的钱。实在不能达成协议分割财产的,也不必过于担心,是你的就是你的,不是你的也不要过分强求。在必要的时候,聘请专业的律师帮忙拿回属于自己的东西是不错的选择。

26、父母子女之间有何权利义务?

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主要有:(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3)子女可以随父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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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随母姓。(4)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6)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1)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3)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

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但对于养子女的姓氏,《收养法》规定可以随养父或养母的姓,经过协商同意可以保留原姓;(2)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子女和其他亲属之间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3)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暂停,在收养关系解除后生父母与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1)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2)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3)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27、婚生子女的掖定?设立婚生子女的推定有何意义?

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婚生推定的实质是法律对未予证实的子女与生母之夫之间的血缘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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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强制性地推定为婚生。推定的方法就是对婚生子女构成要件的求证,即求证:(1)父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2)子女为生父之妻分娩所生;(3)该子女是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

我国《婚姻法》中虽然有婚生子女这一法律概念,但对于其含义及婚生父母子女关系依据何种法律事实而产生却未作规定。从法律上明确婚生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根据有着重要意义。一是尊重婚姻道德。为尊重妻子的婚姻贞洁,即应推定丈夫是妻子所生子女的父亲。二是有利于保护子女的权益。可以避免确认父子女关系所固有的证明困难,使子女在受胎期间和出生后能切实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三是有利于保护丈夫的合法权益。婚生子女的推定只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若有相反的事实,法律就给予丈夫以否认亲子关系的权利。四是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和睦。享有婚生否认请求权的只能是丈夫、妻子或子女本人,第三人不得任意主张夫妻在婚姻关系所生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就可以防止第三人对他人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的介入和干扰。

28、监护与亲权有何区别?

亲权的行使以亲子关系为基础,而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没有这种特定的人身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于亲权人对于子女的进行处分的限制较宽,并多享有对该财产的用益权,而监护人则受到严格限制,并不享有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用益权。监护人因其监护活动可以得到报酬,而亲权人不可以。

亲权人因亲子关系而自然取得对其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受到限制,而监护权必须经法定程序才能够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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