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远程教育《亲属与继承法》离线作业答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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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

(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解除收养关系时,当事人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

34、如何理解扶养的特征?

第一,从产生的前提看,具有身份性和条件性

扶养关系只能发生在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亲属身份是扶养的必要前提,也是发生扶养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扶养关系则是亲属身份的法律后果或法律效力,因此具有身份性。

然而,扶养虽然只存在于一定亲属间,但并不是说一旦具有了一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就当然地产生了扶养法律关系,它还需具备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或要素。那就是请求扶养之人必须不能维持生活又无谋生能力(即有扶养的必要)和扶养义务人有负担能力(即有扶养的余力)。

因此,有别于道德上的救困扶危,也有别于国家扶助(福利制度)与社会扶助(企业负担的赔偿及社会保险制度)

第二,从权利的效力看,具有专属性和无时效性。

扶养权利义务具有人身属性,依附于主体的亲属身份,只能由本人亲自享有和承受,非依法律特别规定,不得发生转移、让与、继承、扣押。同时,扶养请求权与普通债权债务不同,扶养权利人不要求已到期的抚养费的支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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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味着放弃权利本身。因而,扶养关系不因时效而消灭,显示出其长期性、持续性、稳定性等特点。

第三,从权利义务看,具有债的属性和对等性

扶养关系符合法定之债的这一特征。尤其是,扶养请求权,为要求给付之点,仍兼有债权的性质,除了依亲属法上的特性应特别处理外,应类推适用债法的规定。

原则上,扶养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的,配偶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都互相承担扶养的权利与义务。亲属间的扶养在形式上都是对应、对等和互动的,显示出权利义务配置的对等性、一致性。

第四,从社会功能看,具有私力的社会保障性。

亲属扶养担负着对“弱者”给予保护的重要角色,是构成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可或缺的环节,具有社会保障性。但是,这种社会保障功能体现的是是由每一个家庭和每一个的亲属间相互承担的经济上供养和精神上、体力上的扶助,是私力的社会保障,不具有公法属性。

35、何理解生活保持义务与生活扶助义务?

生活保持义务的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扶养,此种扶养为父母子女或夫妻身份关系本质上不可缺的要素,维持对方生活,即系保持自己生活,父母以其子女的生活为自己生活之一部分而维持,夫妻互为扶养也就是为保持自己的生活,其扶养程度与自己的生活程度相等,虽然牺牲自己地位相当的生活,亦不得不予以维持,故又可称为“共生义务”。可见,这是一种无条件的、绝对的在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必须保持同一生活水平的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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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生活扶助义务是指除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以外的其他法定亲属间的扶养。这种扶养并不是为维持共同生活所必须的,而是一种偶然的、例外的、相对的扶养。在我国《婚姻法》中即指兄弟姐妹和祖孙间的相互扶养。这种扶养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只有在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即有扶养的需要),而他方有扶养负担能力时,才发生扶养关系,并且扶养义务人仅在不降低与自己生活地位相当的生活水平限度内给予扶养。

生活保护与生活扶助义务的成立要件及其内容有差别。在立法上根据亲属关系的不同情况,规定不同的扶养条件,确定不同的扶养程度,便于义务人更好地履行扶养义务;在理论上承认二者的区别,有助于对婚姻家庭法中关于扶养义务的规定做出合理的解释。

36、如何理解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已无疑义。学者们对它的表达方法不同。有人认为,继承权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有效遗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有人认为,继承权是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也有的学者认为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学者一般都认为继承权有两种含义:一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二是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指的是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又称为继承期待权。此种意义上的继承权实际上是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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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的具体权利。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于继承开始后由客观意义继承权转化而来的,是继承人可以现实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因而是一种既得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并不是继承人实际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只是继承人将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现实可能性。具备一定条件时,原来享有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享有继承的具体权利。一定条件,一般是指: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留有遗产、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37、如何正确理解继承权的丧失?

第一,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须注意的是,继承权丧失的含义是特定的,仅指继承权的依法剥夺。继承权的取消或不分遗产等都不属于继承权丧失的范围。

继承权的丧失划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绝对丧失为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使某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该继承人的继承权便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再不得也不能享有对特定被继承人已丧失的继承权;相对丧失又称为非终局的丧失,是指虽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也可最终不丧失。

第二,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有四个:一是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法定事由,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是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是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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