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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西方法律格言——法无明文不为罪。

19世纪西欧最伟大的法学家鲁道夫?耶林《罗马法

的精神》——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及与各个民族结缘,第一次是通过武力,第二次是通过宗教,而第三次是通过它的法律。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论义务》——处于国家领导地位的人应该具有这样的义务感:第一,他们不论做什么,都要符合公民的利益;第二,他们应该维护国家的整体,而不要为维护某一个部分而忽略了其它的部分。

古罗马法学家——所谓正义,主要的不是关于实际规则的对或错。人类的正义,是要求同样的事情,按同样的规则来处理,而且,这种规则应能适用于一切人,适合于一切人与生俱来的本性。

17世纪英国哲学家培根——一次不公正的裁判的罪恶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污染的只是水流,而枉法裁判污染的却是水源。

18世纪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13世纪英国《大宪章》的精神——法律高于国王之上,连国王也不得违反。

孙中山先生之《总理遗嘱》——余致力于国民革命凡四十年,其目的,在中国之自由平等??

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英国法理学家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从法律规则中不能推论出任何所谓的正义。相反,法律规则的渊源是来自于我们关于何谓正义的认识。

19世纪意大利法学家恩里克?菲利《犯罪社会学》——任何使人类社会生活不诚实、不完满的社会条件,都是足以引起犯罪的社会因素。

当代美国法理学家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力》——每一位公民,都应有一种受到平等关心和尊重的权利。

德沃金《法律帝国》——法院是法律帝国的理想,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英国法官约翰?洛克《政府论》——人类天生是自由的、平等的和独立的,人人都享有这些由上天赋予的、不可让与和不可侵犯的人权。

伏尔泰墓志铭——诗人,历史学家,哲学家。他拓展了人类的精神。他使人类懂得,精神应该是自由的。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开篇语——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惟一源泉??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一律平等!

《人权宣言》第九条——任何人在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

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有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形式指控。

美国法理学家J?M?赞恩

《法律的故事》——我们所看到的法律污点,都是人类用自己的手涂上去的,这些手也同样可以将那些污点抹去。

20世纪美国法学家富勒《法律的道德性》——真正的法律必须是与道德保持一致。

19世纪法国法学家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乡镇自治的传统,是美国人的“人民主权”和“公民自由”原则的根源。

当代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只有那些以某种具体的妥协方式将刚性和灵活性完美地结合在一起的法律制度,才是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

17世界英国法学家约翰?洛克《政府论》——法律的目的不是要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要保护和扩大人民的自由??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马克思《论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新闻自由就是人类自由的实现。??没有新闻自由,其它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论法律》——执政官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乃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

19世纪普鲁士法学家祁克《德意志私法论》——如果法律不忠于正义,只以实利为目的,那么,法的公正严肃就不复存在,实利也将不能得到。

20世纪美国哈佛法学院院长罗斯柯?邦德《公正执法》——正义,作为法的目的,是个人活动与拥挤的世界里所有人的活动能够之间最理想的妥协。

当代美国法学家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法律秩序的形成得益于以下两个历史条件:一是多元利益集团的存在??而是“自然法”的信念深入人心。人们普遍相信存在一些最高的、神圣的法则(如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等),使他们在论证或批判现行的实在法时,可用以作为一种终极性的依据。

20世纪美国法学家卢埃林——没有理性,就没有规则。法院的正常任务是不仅阅读法律,而且要根据目的和理性来实施法律。

20世纪奥地利法学家埃里希《法社会学的基本原理》——社会与经济的变迁,也引起法的变迁。改变社会和经济生活基础的同时而不带来法律上的相应变化,是不可能的。

17世纪英国法哲学家詹姆士?哈林顿《大洋国》——共和国官员的手既是执行法律的力量,那么共和国官员的心就必须向人民负责。

权力导致腐败(或者专制),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专制)。 以权力制约权力!

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语)

法乃善良公正之术”(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卡尔·马克思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法]罗伯斯比尔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古希腊哲学

家]亚里士多德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林 肯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法谚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英】培根《论司法》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人治的分水岭。——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英国法谚 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英国法谚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卡尔·马克思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无行为则无犯罪亦无刑罚。 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子的法官。

认真地对待权利。[美国](法学家)德沃金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徒法不足以自行。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家郭道晖 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古罗马格言 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安提戈捏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法谚

任何人不得转让超过自己权利之权利。——法谚 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法谚 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无禁止不处罚。——法谚 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法谚 约定必须遵守。——法谚

人们在利用法律所给予的保护他们权利的机会时,财产是一个决定的因素。——拉基斯

只要爱自由,就足以建立共和国,但是,能够维护共和国和使它繁荣的,只有爱法律。——[法]马布利

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法]伏尔泰 法律应当与道德保持一致。——[美]富勒 法律应当与权利保持一致。——[美]德沃金 法律应当与正义保持一致。——[美]罗尔斯

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德]马克思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罪。——英美法谚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英国法谚 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西方法谚

一九四八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27],该宣言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28]"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阶级、国籍、肤色、年龄、职位、语言、政治或

其它见解、出生或其它身份等任何区别。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人权作为一种道德上"应然"权利,在康德看来,乃是"我们应该据以行动的无条件的命令法则的总体"但"其本身在客观意义上已经就是一种实践。"因为"在我们已经向这种义务概念承认其权威之后还要说我们不能做到,那就是显然的荒谬。因为那样的话,这个概念就从道德里面自行勾销了(超出能力之外,就没有人负有义务。)。[48]在此,人权作为一项可欲的道德命令始终是对我们行为的一项要求,"仁爱和尊重人类权利这两者都是义务;然而前者是有条件的义务,反之后者则是无条件的、绝对命令的义务。"[49]同时,人权也是一项"应然"上的限制性准则,因为"人的权利是不可亵渎的,无论它可能使统治权付出多么大的牺牲。"[